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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新聞|男子殺狗分尸威脅情敵緣何被判“故意殺人罪”?
近日,溫州一男子“殺狗分尸被判故意殺人罪”引起社會關注。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指出,該男子的行為已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疇,是一種準備實行犯罪的行為,應受《刑法》約束。
據《溫州都市報》報道,楊某因懷疑女友與吳某有不正當關系而前往吳某家意欲殺死“情敵”,恰逢吳某不在;楊某遂殺死一只狗并將其分尸,留在吳某房間內,并留下字條以死亡威脅,事后還多次短信威脅對方。溫州龍灣法院認定楊某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犯罪預備,判處其拘役5個月。
何為犯罪預備: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事實上,被告人以“預備犯”身份獲刑的情況并不少見。
2015年8月18日,青海西寧男子陳某在該市一棟物流大廈索要工程款未果,與該大廈內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陳某遂購買了10個煤氣罐,拉至該大廈樓下,揚言如不解決工程款將灌注燃氣實施爆炸,后被公安民警帶離現場。
2016年6月,西寧城北法院一審認定陳某以他人欠付工程款為由,購買液化氣罐,準備作案工具,并揚言如不結算工程款將灌注燃氣、炸毀大樓,對公共安全造成較為嚴重的危害,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爆炸罪,應依法處罰;法院同時認為,本案系犯罪預備,可依法對陳某減輕處罰。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以“犯罪預備”為關鍵詞,檢索到1869份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多涉及搶劫、盜竊、放火等故意犯罪,被告人因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而被認定為“犯罪預備”,并被處以刑事處罰。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彭新林說,在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著手實行犯罪的階段,有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之分。
“犯意表示是犯罪心態、意識的一種流露,但犯罪預備已經屬于行為。”彭新林介紹,“犯意表示”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思想、言語上的表達,還不是一種行為。例如其寫日記表示自己打算犯罪,也屬于犯意表示的范圍,“但這兩種概念在司法實踐認定中還存有些模糊地帶。”
彭新林說,《刑法》要求犯罪預備需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中,制作、購買作案工具等即是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而“制造條件”的情形則比較多,例如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練習實施犯罪的手段,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等,都可認為是“制造條件”。
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界限
不過,若犯罪嫌疑人準備實行犯罪,但被害人沒有出現,該如何界定?
彭新林認為,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界限在于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著手實行犯罪:在著手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就屬于犯罪預備;若是已經處于著手實行犯罪的階段,則屬于犯罪未遂。“被害人沒有出現,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還沒有開始著手實行,屬于犯罪預備階段。”
彭新林還表示,犯罪預備也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當罰性,《刑法》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幅度主要是根據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及法官的自由裁量,綜合案件危害結果和犯罪情節來確定。”彭新林說,比如最終沒有發生危害結果、案件由感情糾紛引起等情形,法院在量刑時也會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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