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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發文:不得以接待上訪不力等理由將法官檢察官調職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調離、辭退法官、檢察官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理處分的事由、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其中明確了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責任的標準,強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
《規定》還要求,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并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和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陳述、辯解、舉證、接受聽證、申請復議、復核、申訴、再申訴等權利,建立了不實舉報的澄清、善后機制。
“這就打消了法官擔憂被無端問責追責的顧慮,實現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于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說。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此舉是保護法官依法履職的有力舉措。他表示,《規定》出臺后,對法官的處理或者處分,要有一個類似于“審判”的公開、公正且相對復雜的程序,這一程序的關鍵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訴訟權利”。
此外,《規定》還要求,考核法官、檢察官辦案質量,評價工作業績,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
具體而言,考核的辦法,采取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和地方適當調整相結合,不得采取末位淘汰、通報排名、接待上訪不力等違背司法規律的做法和理由調整法官、檢察官的工作崗位。
“這意味著調整法官的崗位也必須有依據、依程序,因領導好惡等非法定原因調整法官崗位將被杜絕。”周光權說。
在辦案質量、工作業績的考核上,《規定》要求對法官德、能、勤、績、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職責與職業倫理的要求。何帆指出,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為裁判者的職業特點,有利于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牽著走”,又被考核“壓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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