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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發文對干預司法“說不”,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即應追責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法官、檢察官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為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規定》還要求,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
還法官檢察官獨立司法權
孫銘溪是北京朝陽法院的一名法官,在她看來,個別領導干部、內外部人員采用“批條子”、“打招呼”等方式,影響法官依法裁判,損害司法公信力,但因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和追責,一線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
《規定》指出,法官、檢察官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有了這一制度保障,法官可以勇敢地向‘潛規則’說不了。”孫銘溪說,法官可以沒有后顧之憂地將違法干預、插手案件的行為晾曬在陽光下,從而破除“人治”不當影響,維護法治尊嚴,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也認為,這一規定為法官檢察官提供了一個執法免受干擾和阻礙、人身安全受保護的履職制度保障,將對保證審判權、檢察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發揮積極作用。
張建偉還建議,將來有必要適時將《規定》中這一內容納入《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修改中,從立法的層次加強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
為依法履職提供人身、社會雙保障
近年來,干擾阻礙司法活動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為履職行為遭受傷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
2016年2月26日晚,北京昌平區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云在住所樓下遭到兩名歹徒槍擊,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馬彩云審理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原告。
時隔一個多月后,湖北恩施州鶴峰法院走馬法庭50多歲的法官駱同力,在家中被一起民事案件當事人潑汽油縱火燒傷。駱的雙手和腰部被燒傷。
對此,《規定》明確指出,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及責任人玩忽職守、敷衍推諉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司法人員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提出控告。
此外,《規定》還明確,法院、檢察院辦理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危險性高的案件,應當對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采取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在社會保障方面,《規定》還要求依法保障法官、檢察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完善醫療保障制度和撫恤優待辦法,為法官、檢察官的人身、財產、醫療等權益提供與其職業風險相匹配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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