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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3份判例:游客被動物傷害,動物園責任幾何?

近日,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襲人致一死一傷,動物園是否需要擔責,引起網絡熱議。
有觀點認為,八達嶺野生動物園雖然履行了告知義務,且與游客簽訂過責任書,但動物傷人事件并不是第一次發生,游客自駕游能隨意下車,不能說不存在管理疏漏。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動物園除了與游客簽責任書,園內有安全提示,并有巡邏車巡視,還有廣播反復提醒,說明已經盡到管理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文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責任的認定需要對更詳盡事實的判斷和進一步在法理上理清。
游客在動物園被動物傷害,動物園的責任如何認定?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中國裁判文書上搜索到3份相關案例,其中2例判決動物園承擔次要責任,1例判決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
未成年翻越護欄致傷,動物園承擔次要責任
近年來,隨著動物園數量的增加,各地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事件常有發生。澎湃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這類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動物園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第二種是游客本身違反管理規定進入動物園危險區域,或者對動物進行了違反游覽須知的行為,與動物發生接觸。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顯示的動物園動物致人傷害的案例中,涉及到最重要的一個法律規定是《侵權責任法》第81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故是否能證明其盡到管理責任,是動物園方應否擔責的重點。
在裁判文書網中兩例未成年人翻越防護欄進入危險區域后受傷的案例中,法院均判動物園方面都承擔次要責任。
2011年4月10日上午,5歲的謝某與其父母到被告上海動物園游玩,當日15時許,和家人行至靈長類動物展區時,謝某穿過籠舍外設置的防護欄,給猴子喂食食物時,右手中指被猴子咬傷。后經司法鑒定結論為:謝某因故致右手部損傷,其損傷的后遺癥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
最終法院判決,未成年人謝某法定代理人未看護好無民事行為的謝某,導致其擅自穿越防護欄,喂食猴子,是其受傷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即承擔賠償總額的60%。上海動物園的防護欄存在安全瑕疵未有效阻止謝某,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賠償總額的40%。
法院認為,動物園作為飼養管理動物的專業機構,依法負有注意和管理義務,其安全設施應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絕危害后果發生。游客亦應當文明游園,監護人要盡到監護責任,否則亦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4年6月15日,新疆一名12歲學生在喀什市動物園游玩時,在狗熊館翻越護欄跳進隔離區,撿起黃瓜把手伸進籠子里喂食狗熊,狗熊吃黃瓜時把他的手咬傷,醫院診斷結果為右手掌缺損傷。學生家長隨后將動物園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喀什市動物園承擔25%責任,當事人承擔75%責任。法院認為,動物園的狗熊館防護措施得當,若游人在隔離欄桿以外觀賞狗熊,則不可能受到狗熊的傷害。在飼養黑熊的鐵絲護欄上,已用警示牌寫明“禁止入內、小心咬傷”、“禁止喂食、請勿翻越護欄”等標語,以提示游人注意,已盡到了告知的義務。動物園雖然防護措施得當,但其巡視員對原告翻越欄桿去喂食狗熊的行為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游客從駱駝背上摔下,動物園承擔主要責任
2010年4月5日下午,王女士到杭州動物園游玩并在攝影處騎駱駝拍照留念。期間,因駱駝回頭、挪動,王女士受驚從駱駝上摔落受傷。經診斷,事故造成王女士右股骨頸骨折、右尺橈骨雙骨折、頭面部外傷。經司法鑒定,王女士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認為,杭州動物園在園內開設騎駱駝拍照項目,進行收費經營,其應對前來拍照游人的安全盡到合理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駱駝是一種大型動物,即使是性情溫順、訓練有素,也存在走動和情緒波動等對游客安全產生隱患的情形。但杭州動物園相關管理人員并未對騎駱駝拍照的原告王女士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致使王女士從駱駝上摔落,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騎駱駝拍照的危險性應當有一定的預見,但事發時過于驚慌,未充分注意到自身安全,其主觀上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法院判定杭州動物園對事故的發生負75%的責任,王女士負25%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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