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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宜中|性交易該不該除罰化?

2021-10-25 17: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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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宜中|性交易該不該除罰化? 原創 三輝圖書 三輝圖書

題圖:《名姝》劇照

反對性交易除罰化的既有父權社會的擁護者,也有一部分女權主義者,但他們反對的理由截然不同:前者之所以反對除罰化,主要是出于“性只能發生在婚姻內”“性交易破壞家庭倫理”或“妓女是骯臟、低賤的”等見解;而后者反對則是為了促進性別平等。

本文關注性交易除罰化論辯當中的性別平等論證:性交易是否是對女性的性剝削與性宰制?如何理解性交易中的自由意志?性交易除罰化促進還是阻礙了性別平等?

性交易與性別平等

成人性交易的除罰化與否,近年來在臺灣和世界各地,在全球婦女團體之間,在女性主義運動內部,皆引發了諸多爭議。在某些國家,譬如英國、德國、荷蘭、奧地利、比利時、芬蘭、丹麥、盧森堡、西班牙、意大利、希臘、葡萄牙、澳大利亞、新西蘭、1999 年以前的瑞典等,合意的(consensual)成人娼嫖行為本身并不受罰。這些國家對性產業仍有管制(如地點限制、營業規范等),且有相關罰則,但不直接處罰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舉例而言,在不符合規定的地點從事性交易,或涉及強制賣淫,需要受罰;但懲罰的對象并非娼嫖的性行為,而是地點違規或妨礙自由。

相對于此類“娼嫖皆不罰”模式,某些國家和地區立法禁止成人性交易;或者娼嫖皆罰(如美國許多州),或者罰娼不罰嫖(如2011 年以前的臺灣地區),或者罰嫖不罰娼(如1999 年以后的瑞典)。在此,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本身,被當作是禁止、懲罰的對象。在晚近性交易的管制論辯中,最主要的爭議點即在于: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該不該除罰化?

反對除罰化的主禁派,或者強調:性交易破壞了社會善良風俗,不利于家庭或家庭價值的維系,有害于性與生育、性與婚姻或性與愛的結合。或者主張:性交易助長了人口販運和強制賣淫,是對女人的性剝削,妨礙了女性的性自主,違反了性別平等原則。

主張除罰化的另一方,則多表示:除罰化有利于性工作者的人權保障,有助于打擊性產業所衍生的諸多罪惡,如強制賣淫、高度性剝削、強暴及虐待。直接禁止性交易,致使賣淫婦女的污名(stigma)揮之不去,使她們更易遭剝削和虐待。由于性交易難以禁絕,直接禁止(如罰娼、罰嫖或娼嫖皆罰)只會使其更加地下化,使強制賣淫與黑幫脅迫更加猖獗。

《天國與地獄》劇照

在臺灣地區,直到目前為止,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仍是受罰的。過去臺灣采取一種“罰娼不罰嫖”模式,即賣淫者有罪、嫖客無罪的禁止措施(但上網援交的嫖客有罪)。近年來,部分民間團體主張“不罰嫖也不罰娼”,但也有團體主張“罰嫖不罰娼”的瑞典模式。2007 年11 月27 日,時任“內政部長”的李逸洋表示:性交易除罰化并非社會共識,故修法方向應在娼嫖皆罰。同年12 月4 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部分委員聯合聲明指出……三項要點:一、“罰娼不罰嫖”違反了性別平等原則;二、“娼嫖的性行為不等于婦女人口販運及性剝削,不尊重婦女性的自主權、性產業的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和不法集團掛勾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三、“娼嫖皆罰”的政策方向“只是倒退走回頭路,讓成人性交易的管理更不透明,不肖經紀人更有機會全面壟斷性產業,而讓人口販運的問題更為惡化”。

從性別平等的角度,不罰嫖只罰娼顯然是性別歧視。然而,單從反性別歧視原則,卻也難以直接得出“娼嫖皆不罰”的主張。該聲明之所以倡議娼嫖皆不罰,主要是基于另外兩項理由:娼嫖的性行為不等于人口販運、性剝削、剝奪性自主;以及,禁止性交易只會使人口販運、性剝削、剝奪性自主等問題更為惡化。

2008 年,時任“行政院長”劉兆玄曾主張成人性交易的除罰化。但在2011 年年底,“內政部”最終推出“專區外娼嫖皆罰”的管制辦法;由于各縣市皆未設專區,此種管制無異于全面的“娼嫖皆罰”。只不過,懲罰有所減輕,改采行政處罰。相對于以往的刑事處罰,這或許是一種除罪化,但仍直接懲罰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

本章所關切的主題,并非性交易管制辦法及其細部爭議,而是性交易除罰化論辯中的性別平等論證。筆者認為,在反對“娼嫖皆不罰”的諸多說法之中,較值得重視的是性別平等的理由,而非“破壞善良風俗”“妨礙家庭或社會秩序”“賣淫為文明社會所不容”等理由。部分女性主義者表示:性交易作為一種社會建制,是滋生女體販運和強制賣淫的溫床,是對女性的性剝削、性宰制,是對其性自主的剝奪;這個建制物化了女人,宣告、強化了女人作為男人性工具的屈從地位,甚至稱得上是男性宰制、強暴、奴役女性的最極端形式。因此,她們認為“合理的性交易”在當前條件下不可能存在;她們雖未必主張罰娼,但強烈反對娼嫖皆不罰。

這些性別平等論證具有哪些合理要素,又有哪些值得商榷之處,即是本章所欲探討的主題。筆者擬申論指出:當前以男嫖女娼為大宗的賣淫體制,的確可以理解為一種男人對女人的性/別宰制;但即使如此,除罰化(指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仍是合理的改革選項。直接禁止性交易,未必有利于性別平等。從促進性別平等、為婦女培育力量(empowerment)的角度,如果“娼嫖皆不罰”(相對于罰娼、罰嫖或娼嫖皆罰)更有助于改善弱勢婦女的不利處境,且未必妨礙性別平等的推進,則吾人有相當強的理由去支持此項變革。

除罰化爭議的幾個面向

(一)何謂除罰化?

本章所謂的性交易除罰化,意指“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娼嫖皆不罰”,而非性產業的全面除罰化。無論是罰娼、罰嫖或是娼嫖皆罰,都是對合意的成人性(交易)行為、對嫖客和/或娼妓的直接懲罰。此類“禁止”措施是否有助于打擊性產業所包藏的諸多罪惡,正是除罰化與否的論辯焦點之一。主張“娼嫖皆不罰”的論者多強調:直接禁止性交易,反而不利于抑制性犯罪。雖有部分人士主張自由放任(Almodovar, 2006),但多數除罰化論者并未排除對性產業施以管制。當然,究竟何種管制才較為有效妥當,則眾說紛紜。

以英國為例,合意的成人性交易(娼嫖的性行為)并不違法。但英國政府通過各種法律以阻礙性交易的運作,遂使賣淫者仍不得不求助于皮條客,致使性產業轉入地下。部分論者把英國模式界定為“法制化”而非“除罰化”,因其除罰的只有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至于性交易流程中的其他方面,如廣告、場所、在場人員、中介、雇主等,幾乎都受到嚴格限制。為了避免名詞爭議,本章以“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作為性交易除罰化的最主要特征。因此,像英國這類娼嫖皆不罰、但嚴格限制“第三者”(中介、雇主等)的管制辦法,仍稱得上是一種除罰化模式。

《應召女郎的秘密日記》劇照

與英國相較,悉尼所在的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地區,對性產業采取了更透明的管理方式;除了對強制賣淫施以嚴懲外,既不全面禁止刊登廣告,亦不禁止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從事性交易。在英國,“拉皮條”是違法的。在悉尼,“經紀人”除非涉及犯罪,否則并不違法;除非涉及強制賣淫、販賣人口或其他犯罪情事,跨國賣淫者及其經紀人也不違法。(Pinto, Scandia and Wilson, 1990)相對來說,新南威爾士(和新西蘭)屬于“性產業除罰化”程度較高的案例,其利弊得失及其與荷蘭、德國等其他管制模式之差異,則非本章所能深究。

(二)禁止vs. 處罰

主張直接禁止性交易、反對娼嫖皆不罰的理由,主要可分為兩類。要言之,多數主禁者是父權家庭的捍衛者,但也有部分女性主義者主禁。

以美國和臺灣地區為例,反對性交易除罰化的主要社會力量,并不是關切兩性平等的婦運團體,而是父權社會傳統性道德的擁護者。他們之所以反對除罰化,主要是出于“性只能發生在婚姻內”“性交易破壞家庭倫理”或“妓女是骯臟、低賤的”等見解。歷史地看,這是父權社會把“妓女”(和其他“性異類”)當作低賤下流失控的他者,所形塑出來的一整套性價值觀。(Shrage, 1994: ch. 6; Nussbaum, 1999: ch. 11)隨著社會發展和文化變遷,這套性價值觀雖已千瘡百孔,但影響力仍不容低估;它對女性的壓迫效應,特別是對女性身體和情欲的控制,過去一直是女性主義者的批判對象。(Segal, 1987; 1994)然而在性交易問題上,近年來亦有部分女性主義者跟父權主義者站在同一陣線,堅決反對除罰化;但她們的理由不在于捍衛父權家庭,而在于促進兩性平等。

在支持性交易除罰化的另一方,內部也有分歧。部分論者認為,賣淫作為人類“最古老的行業”有其生物基礎,根本禁不掉,故不如為男性過剩的性欲開辟合法發泄管道。(Ericsson, 1980: 360)有別于此種生物決定論,亦有論者從文化或社會建構的角度,去理解性交易為何難以禁絕。(Shrage, 1989; 1994; Weeks, 1985)其說法不一而足,但通常指向男性特質與女性特質的建構差異,和現代父權家庭的內外在問題。比方說,父權社會既建構出“良家婦女”的貞潔形象,也建構出“男子氣概”與“男性雄風”;這兩者之間的反差,以及家庭或固定關系中的壓抑,遂使部分男性想從妓女身上尋求安慰、發泄、刺激、彌補或短暫逃避。此類社會建構論究竟有多大的解釋力道,非本章所能細究,但其洞見在于:父權社會對女性的性壓抑,連同女性特質與男性特質的差異,家庭或伴侶關系的實際樣態等,亦可能是性交易難以禁絕的成因。

《名姝》劇照

對于多數除罰化論者而言,在當前社會條件下,如果性交易難以禁絕,且除罰化有助于因應性產業所衍生的諸多問題,則除罰化應是較合理的選項。在此,不少女性主義者之所以主張除罰化,主要理由并不在于滿足男性的過剩性欲,而在于改善賣淫婦女的不利處境。(Spector ed., 2006; Nussbaum, 1999: ch. 11; Shrage, 1996; Schwarzenbach, 2006; Satz, 2006)

(三)性別平等與性自主

部分除罰化論者主張把賣淫正名為“性工作”或“性服務”,并把賣淫者正名為“性工作者”。從這個角度,性交易或性工作所涉及的“性自主”問題,至少包含三個面向:一、強制賣淫是妨礙性自主的嚴重犯罪;二、性交易過程若有強暴、虐待、脅迫等情事,即是對性自主或人身自由的侵害;三、禁止合意的成人性交易,等于剝奪了性工作者的自主權利。

賣淫是否該正名為“性工作”,也是除罰化爭議中的一個論辯要點。部分除罰化論者認為,賣淫之所以不被視為“工作”, 主要是出于社會偏見;通過對這些偏見的批評,他們肯認賣淫是一種工作,或應當建構為一種工作。在筆者看來,主張“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娼嫖皆不罰”,與賣淫是否為一種工作,是可以分論的兩項議題。本章著重于強調:即使是反對“賣淫是一種工作”的論者,也應有理由支持“娼嫖皆不罰”。

從政治道德的角度,支持“娼嫖皆不罰”的更重要理由在于:它有助于保障賣淫者的性自主,有利于打擊強制賣淫、雛妓賣淫、強暴及虐待等情事。由于絕大多數賣淫者仍為弱勢婦女,娼嫖皆不罰(相對于罰娼、罰嫖或娼嫖皆罰)將有助于改善賣淫婦女的不利處境。

反對“娼嫖皆不罰”的女性主義者或性別平等主義者,其各自具體的說法或有差異,但可歸納為幾項彼此相關的論證。第一,賣淫體制的罪惡是體制性的,其所衍生的人口販運、強制賣淫,和賣淫婦女遭強暴、虐待的風險等,實為這個體制的當然產物。此種體制難以改革,必須設法消滅。(K. Barry, 1979; 1995)

第二,賣淫體制是強制性的、奴役性的,“同意賣淫”是一大迷思。賣淫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帶有高度的強制性;此種強制性顯現于妓女的社會經濟弱勢、人口販運和強制賣淫、皮條客的宰制和剝削,以及交易過程中妓女所承擔的種種風險。所謂的“同意”或“自由意志”,因此只是迷思而已。弱勢婦女的賣淫自由,相對于賣淫體制的強制性而言,實屬于次要的道德考量。(Spector, 2006: 422-426; K. Barry, 1995)

第三,性交易(體制或行為)本身,即是男人對女人的性宰制、性剝削、性暴力,即是對女性的性自主和平等地位的剝奪。(A. Dworkin, 1987; 1997)當前以男嫖女娼為大宗的性交易,不但侵害了妓女的性自主,也同時危害了所有女性的性自主和平等地位。

第四,就性交易的象征意義而言,不僅妓女被性工具化,連帶地所有女人的性工具地位也受到肯認和強化。當女人被“公開宣告”為男人可隨時靠金錢取得的性工具,其性自主和平等權利勢將受到進一步傷害。(Pateman, 1983; 1988; S. Anderson, 2002)

在性交易除罰化議題上,正反雙方可謂針鋒相對。除罰化論者多認為:賣淫體制難以禁絕,而“娼嫖皆不罰”相對于罰娼、罰嫖或娼嫖皆罰,將更有助于打擊強制賣淫等罪惡,更有利于賣淫婦女的人權保障。主罰的性別平等論者則強調:賣淫體制的罪惡是體制性的;它是具高度強制性的社會建制;集中體現了男人對女人的性宰制、性暴力,危害了女性的性自主和平等地位;且公開宣告女人是男人可隨時靠金錢取得的性工具。在當代女性主義運動內部,禁或不禁性交易(和色情),儼然已成了兩種路線的論爭焦點。(Spector ed., 2006)

除罰化與弱勢婦女人權

為了論證的目的,我們將先提供一些具體的或想象的賣淫案例,接著分析除罰化的主要論據。

(一)幾種賣淫案例

例一,讓我們想象一位未成年的雛妓。從小,她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12 歲時,她被父親賣到鄰國城市賣淫;每天接客不下十次,既無行動自由,也無法選擇客人,對性交易過程沒有任何掌控能力。賣淫,并非出于她的意愿。她的勞動條件比血汗工廠還差,幾無性自主可言,堪稱是性奴隸。

例二,布洛克(Lawrence Block)的偵探小說廣受臺灣讀者歡迎;在他的馬修·斯卡德(Matthew Scudder)系列中,私家偵探斯卡德的女友萊恩便是一位妓女。賣淫是萊恩的長期“職業”, 她在紐約家中接客,為自己賺進不只一戶公寓。馬修在轉行為私家偵探前,原是紐約市警察局(NYPD)的警察。在紐約,賣淫是不合法的;不少妓女為了保護自己,或者求助于皮條客,或者需要警察包庇。馬修不屬于那類白嫖妓女的警察,反而成了萊恩的男友。(布洛克,2005)萊恩不像是性奴隸,也沒有中間人逼她接客,而是自由賣淫的個體戶。誰若說她的“性自主”遭到剝奪,她或許會回答:“不讓我賣淫才是妨害了我的性自主。”

例三,在2008 年3 月曝光的紐約州州長嫖妓事件中,應召女子屬于一個專為上流社會服務的賣淫集團。她當年22 歲,主修音樂,應召是為了賺學費;她并未被強制賣淫,也未曾遭紐約州州長強暴。(陳之岳,2008)

例四,在當前臺灣地區的應召市場中,年輕女子主要來自于中國大陸。她們是否被騙來臺賣淫,恐難一概而論。但她們大都受制于賣淫集團,且為了償還高額的運送費和中介費,為了在短期間內賺到錢,非得不斷接客。若說她們是性奴隸,恐言過其實,但她們顯然遭到高度剝削。

例五,相對于來臺賣淫的大陸女子,在KTV 制服店及其他情色場所工作的臺灣年輕女性,則通常具有更高的接客自主性。

例六,在臺灣各地的私娼寮,情況又有所不同。賣淫給中低收入男性的女性,大多是為了生存。在她們之中,有多少受到黑道脅迫,在交易過程中是否經常遭虐等,則無從確知。

例七,在臺灣,所謂的“網絡援交”大都名不符實;網上以“援交”名義招攬顧客者,仍以應召集團為大宗。由于應召業者熟悉警方的“釣魚”過程,警方基本只釣男性網民和落單的“援交”女子。后者多屬自愿買春或賣淫,且不涉及中間剝削,卻變成了警方業績壓力下的主要受害者。

妓院遺址里的舞廳,石內都攝影作品

(二)除罰化及其政治道德考量

從以上淺例,我們或可延伸出幾個思考方向。

第一,從主觀意志的角度,賣淫者之所以賣淫,的確可能出于自愿(此指常識意義的自愿)。類似于前述12 歲雛妓的案例,在今日臺灣可能屬于極少數。此外,即使是涉及非法人口販運的案例,我們也很難假定當事人(如來臺賣淫的大陸年輕女子)一定是被強迫賣淫;無論跨國、跨地區賣淫是否違法,跨國、跨地區賣淫者確實可能出于自愿。(Weitzer, 2007b)

第二,賣淫者之自愿賣淫,至少在一開始,大都是出于經濟因素;由于賣淫是高度污名化的賤業,且通常違法,賣淫的初始動機多是經濟性的。正因為賣淫有利可圖,女孩才會被賣給賣淫集團,黑幫分子才會投入賣淫事業。正因為賣淫有錢可賺,年輕女子才會靠賣淫賺快錢,弱勢婦女也才會在經濟壓力下賣淫。但自愿賣淫者未必“別無選擇”,因為通常還是有其他工作可選。就此而言,經濟因素固然重要,但未必是決定性的。

第三,賣淫者是否遭到高度剝削(經濟剝削、性剝削),在性交易過程中遭到強暴或虐待的風險有多高,很難一概而論。一天接客十次的所得,未必比一周接客一次來得多;我們會覺得前者是高度剝削,但后者卻未必如此。至于交易過程中的不安全風險,則取決于各種現實條件。

進一步言,如果性交易的實況全都像是前述那位12 歲的雛妓,我們將有很強的理由(即反奴役的理由)主張全面消滅性交易。要是情況全都像是萊恩,就會有更多人支持性交易除罰化。然而,大多數賣淫者的處境居于兩極之間。她們之所以賣淫,大都不是赤裸裸暴力脅迫下的結果,而帶有程度不一的自由意志(此指常識意義的自由意志)。但換個角度來看,此種自由意志所從出的社會經濟脈絡,往往具有頗高的強制性。

試想:如果一位弱勢女子的選項包括賣淫、陪酒、工廠女工、家庭幫傭或餐館服務員,而她最后選擇了賣淫,她行使了自由意志嗎?宏觀地看,賣淫和家庭幫傭這兩種選擇,通常皆出于具強制性的社會經濟脈絡。如果說選擇賣淫的自由意志是虛幻的,那么,選擇家庭幫傭的自由意志也是虛幻的嗎?

辛迪·舍曼攝影作品。許多評論家將照片中的女子詮釋為遭遇性侵后的幸存者。但舍曼的靈感其實來源于在放蕩一夜之后、到了太陽升起才準備進入夢鄉的女子。瑞斯皮妮(Eva Respini)認為,這件作品“反映出圍繞舍曼創作的爭論焦點:在女權主義和女性所扮演的角色問題上,藝術家的創作意圖與學者的闡釋之間有時存在偏差。”

關懷弱勢婦女的除罰化論者多認為:賣淫體制難以禁絕,而“娼嫖皆不罰”更有利于賣淫婦女的人權保障,也更有助于因應賣淫體制所衍生的諸多罪惡。直接禁止性交易(如罰娼、罰嫖或娼嫖皆罰),不但無法消滅賣淫體制,反使賣淫婦女遭到更多壓迫。除罰化除了使她們不再是罪犯,亦有助于降低她們對皮條客或賣淫集團的依賴。(Shrage, 1994; 1996; Nussbaum, 1999: ch. 11; Satz, 2006)

以臺灣地區為例,我們發現禁止性交易的措施,僅具有表面的象征意義;在禁止性交易的表層下,賣淫活動蓬勃進行,警方卻無能為力。為了業績,過去警方主要是去抓妓女,至今仍經常上網釣魚;對于黑幫壟斷的賣淫產業,則睜一眼閉一眼,形同變相包庇。擔心先生或男友嫖妓的婦女,往往誤以為只要廢除公娼、禁止性交易、娼嫖皆罰、釣魚抓“援交”等,就真的可以免除擔憂,但實則不然。(cf. Weitzer, 1999)

除罰化論者指出,直接禁止性交易的做法,并無法消滅賣淫體制,反使賣淫更加地下化。在直接禁止性交易的國家,遭到懲罰的大都是妓女。由于警察多是男性,頗理解男性嫖客的“需求”,故主要是去逮捕妓女;警察威脅、白嫖妓女的情事,并不讓人意外。為了躲避警察,多數妓女都得求助于皮條客,但皮條客既是保護者,也是剝削者甚至凌虐者。這整個惡性循環的主要受害者,仍是賣淫婦女。

在此情況下,娼嫖皆不罰的主要作用如下:一、由于妓女不再是罪犯,轉行的選擇是開放的,不會因犯罪記錄而終生賣淫;二、她們所背負的污名可望降低;三、皮條客或賣淫集團在罰娼(如過去的臺灣地區)、罰嫖(如1999 年以后的瑞典)或娼嫖皆罰(如美國許多州、2011 年后的臺灣地區)體制下對妓女的榨取權力,可望有所限縮;四、在性犯罪的偵辦方面,一旦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警方就不再能靠抓妓女或嫖客取得表面業績,而須更努力去查辦嚴重不法。妓女和嫖客在不是罪犯、也不受罰的情境下,更可能出面檢舉強制賣淫、妨礙自由等重大罪行。

主罰的平等論證及其缺失

(一)父權與性宰制

20世紀70 年代以降,部分女性主義者把焦點轉至男人對女人的性宰制,并把性宰制視為父權宰制的核心。按其說法,父權社會對女性的性宰制,過去主要是通過婚姻和家庭;“二戰”后女性要求避孕權、墮胎權乃至性解放的運動,即是對此種性宰制的反抗。然而,隨著色情和性交易產業的不斷擴大,形成了一種更極端的性宰制形態。色情把女人物化為男人的性工具;性交易體制則使女人變成男人可隨時靠金錢取得的性工具。家庭內的性宰制持續存在,但在更具能見度的公共場域,女人逐漸受制于新形態的性宰制。后者是父權演化的產物,進一步強化了女人的性屈從地位。

這個基本觀點為不少所謂的“激進女性主義者”所接受、提倡。在反色情運動中,最著名的兩位論者是安德莉亞·德沃金(Andrea Dworkin)和麥金農(Catherine MacKinnon)。她們的關切焦點雖在色情,但也對性交易表達了看法。安德莉亞·德沃金年輕時曾是街頭妓女,亦曾是家暴受害者。(A. Dworkin, 1995)她把妓女描述成不斷遭強暴的受體,陰道不斷受虐、經常流血,口腔是精液的接收器;妓女被男人視作最骯臟的女人,男人對女體的痛恨在對妓女的性暴力中表露無遺。她認為,無論一般女性的生活有多困苦,受男性多少欺負,都不如妓女可悲、可憐;無論妓女是否別無選擇,是否得以靠賣淫改善經濟,賣淫本身絕對是極壞、極慘之事。雖然所有女性都可能遭遇性騷擾、家暴或強暴,但妓女卻時刻面對之。男人對妓女的糟蹋,堪稱最極端的性宰制和性暴力。(A. Dworkin, 1997: 140-145)

安德莉亞·德沃金

安德莉亞·德沃金和她的合作伙伴麥金農皆表示,男性嫖客對妓女的性行為,就性質而言,跟性騷擾、家暴或強暴實不可分。(A. Dworkin, 1997: 141; MacKinnon, 1987: 59-61)麥金農強調,所謂妓女“同意”賣淫,只是“迷思”而已。(Spector, 2006: 423; MacKinnon, 1982; 1989)

相對于更關切色情的安德莉亞·德沃金和麥金農,另一位著名的激進女性主義者巴里(Katheleen Barry)廣受肯認為批判賣淫體制的先驅。在1979 年出版的《女性奴役》中,她把賣淫體制界定為一種具高度強制性的性剝削、甚至性奴役制度。(K. Barry, 1979)基于親身的研究經驗,她對妓女的惡劣處境感到憤慨,因而投身于援救遭虐妓女的跨國運動。值得注意的是,巴里向來反對罰娼,因其勢必使妓女更依賴皮條客,更難以脫離賣淫生涯。(K. Barry, 1995: 222-227)

在20世紀80 年代初,巴里曾主張“娼嫖皆不罰”,并且反對政府“管制”性交易。她認為“管制”無助于消除賣淫體制及其罪惡,故主張在“娼嫖皆不罰”之外,政府須全面圍堵性交易。易言之,不直接禁止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但通過其他手段以消除賣淫建制。這個立場,接近于第二節所描述的英國模式。(Ibid.: 238)

K. 巴里

及至80 年代中期,巴里對賣淫體制的批判依舊,但開始主張“罰嫖不罰娼”的禁止手段。不罰娼妓,以減少其所受壓迫,使其更容易擺脫賣淫;但包括嫖客在內,性交易產業中的所有其他人員及事項都要法辦。(Ibid.: 239)這個立場,接近于1999 年以后的瑞典模式。

巴里是激進女性主義陣營中反對賣淫體制的先驅。和除罰化論者一樣,她主張不罰賣淫者;而且,她亦曾主張娼嫖皆不罰。這暗示:對賣淫體制的批判,跟“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之間,并沒有根本的矛盾。她之所以從“娼嫖皆不罰”轉變為“罰嫖不罰娼”,是因為她擔心“娼嫖皆不罰”會讓人誤以為只有強制賣淫是錯的,因而不利于消滅賣淫體制。(Ibid.: 238)

以下,我們將分析主罰論者幾項主要的平等論證,并提出商榷。

(二)賣淫體制之惡是體制性的

對于主罰的性別平等論者來說,“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的一大問題,在于忽略了男嫖女娼并非個人行為而已,而是一種壓迫女性的社會建制。由于賣淫體制所包藏的罪惡是體制性的,運動的終極目標應在于消滅這整個體制,而不在于改革或管制。強制賣淫、跨國人口販運、皮條客的中間剝削、妓女遭強暴或虐待等情事,并未因娼嫖皆不罰而消失。只要賣淫體制存在一天,這些體制性的罪惡就會持續存在。(K. Barry, 1995: ch. 7; 1979)

對此論點,吾人可提出以下商榷:如果說賣淫體制之惡是體制性的,資本主義之惡也是體制性的,父權家庭之惡也是體制性的。時至今日,主張以政治手段消滅資本主義的人愈來愈少,但主張改革以減其罪惡的人仍所在多有。改革派必然否認資本主義之惡的體制性成因嗎?其實未必。從政治實踐的角度,資本主義體制之難以推翻,并不意味改革(如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基礎教育、全民健保、老人年金等)毫無意義。

另一個例子是父權家庭。對大多數女性主義者來說,父權家庭作為一種社會建制,對女性構成了系統性的壓迫。爭取避孕權、墮胎權、離婚權、贍養費、產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等,雖皆有助女性培養力量,但父權家庭的壓迫卻未完全消失。我們不曾聽說有人主張禁止父權家庭,但禁止一夫多妻、禁止家暴等措施,則確實有助于父權家庭的變革。如果說父權家庭的體制性并未排除變革,則賣淫體制的體制性也未排除變革。正如父權家庭難以一舉消滅,要消滅賣淫體制亦非一蹴可幾。

南·戈爾丁攝影作品

要言之,“賣淫體制之惡是體制性的”此項看法,不必然與“娼嫖皆不罰”的倡議相沖突。畢竟,欲通過直接禁止的手段以消滅賣淫體制,是極不現實的,且不利于緩解當前賣淫體制的諸多罪惡。

(三)“同意賣淫”只是迷思?

部分激進女性主義者表示:即使有些妓女相信自己賣淫是出于自由意志,或相信自己既未遭到中間人剝削,也未被嫖客強暴或虐待;但從整個賣淫體制來看,她們的“自由意志”和“性自主”只是一種迷思或錯誤意識而已。賣淫作為一種性宰制體系,帶有高度的強制性;其強制性顯現于妓女的社會經濟弱勢和家庭狀況,人口販運和強制賣淫,皮條客的宰制和剝削,以及嫖客對妓女的性暴力等。

麥金農因此強調,所謂的“同意”(或合意、自由意志)只是迷思。(Spector, 2006: 423) 巴里則表示,她之所以不再主張娼嫖皆不罰,是因為后者可能傳達“自由賣淫無錯之有”的錯誤訊息。(K. Barry, 1995: 238)

但我們不妨追問:賣淫體制是否具高度強制性甚至奴役性?賣淫婦女是否別無選擇?賣淫婦女的“同意”或“不同意”,是否完全不具政治道德分量?為了回答這些問題,以下再以資本主義和父權家庭為例。

資本主義就和賣淫體制一樣,同樣帶有高度強制性;正如巴里把妓女形容成“性奴隸”,革命馬克思主義者過去把薪資勞動者形容為“薪資奴隸”。后者的強制性在于:只要沒有生產工具,就得靠薪資勞動維生,幾乎別無選擇。故部分論者聲稱,在龐大的經濟強制力下,“自由選擇”只是一種迷思或錯誤意識。實則,“薪資奴隸”一詞本身就帶有“強制賣淫/勞”(forced prostitution of labor)的性暗示。

但換個角度來看,在薪資勞動者之間,還是存在諸多差異。有些人得以選擇勞動條件較好的工作,弱勢者則只能選擇勞動條件較差的工作;愈是社會經濟弱勢,所承受的經濟強制力就愈大。在此情況下,社會經濟改革的主要任務在于為弱勢者培育力量,以降低經濟強制力的壓迫性;反之,如果所有薪資勞動都被當作“強制賣淫/勞”,出路就只剩下革命。

同理,縱使父權家庭是具高度強制性的社會建制,但吾人仍可以區別較好與較壞的情況。父權家庭的想象和實際,至今對不少人仍具吸引力;甚至,還有很多人認為父權家庭毫無弊病。正因為“同意不全是迷思”,吾人不能禁止人們選擇父權家庭,或禁止婦女在家照顧小孩和老人。

《火花》劇照

在父權社會的歷史上,對妓女和同性戀者的某些極端壓迫,正是以“他們的主觀意志不算數”這類理由行之。(Weeks, 1981; Bartley, 2000; Corbin, 1990)所謂“同意只是迷思”是社會批判的常用修辭,借以凸顯某些社會邏輯的強制性;但在政治道德的基本面上,同意與否非但不只是迷思,且具有高度重要性。如果說賣淫都是強制賣淫,吾人便無從區辨那位12 歲雛妓和萊恩的差異。如果說萊恩也是被強制賣淫,跟那位12 歲雛妓無異,那我們為何更關切后者的處境?

再回到父權家庭與賣淫體制的比較。女性主義者在大力批判父權家庭時,仍不得不容忍或尊重一般人選擇父權家庭的權利。那么,何以選擇父權家庭無罪,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卻非得入罪?

(四)性宰制、性暴力

在性交易課題上,需要區分兩個不同層次的性宰制或性暴力論證。一種論證是:賣淫作為一種社會建制,本身即是一種性宰制甚至性暴力體系;另一種論證是:每一次男嫖女娼的性行為本身,即是男人對女人的性宰制甚至性暴力。前者是社會層面的論證,后者則直指每一次男嫖女娼的性行為本身。

宏觀地看,當前以男嫖女娼為大宗的賣淫體制,的確可以理解為一種父權宰制,且稱得上是一種性/別宰制。從性別平等的視野,在具強制性的社會經濟壓力下賣淫者,確實以女性占絕大多數;故而,賣淫體制或可界定為一種男人對女人的集體性消費、性宰制。再者,即使從性解放的角度,此種主要由弱勢婦女為男嫖客提供性服務的賣淫體制,也嚴重不對。性解放意味更積極的、更不受強制的性自主,而不是目前這種帶有強制性的、種種社會壓抑下的男嫖女娼建制。

然而,賣淫體制的體制性、強制性和性/別宰制面向,也同樣呈現在父權家庭建制。換句話說,對于賣淫體制作為一種性/別宰制系統的批判,亦未必跟除罰化相沖突。

部分激進女性主義者進一步表示:每一次男嫖女娼的性行為本身,都跟“強暴”無分軒輊,都是男人施于女人的性暴力。(A. Dworkin, 1987; 1997)此項說法與麥金農“同意只是迷思”并無二致。但如果此說成立,那遭到強暴的妓女,豈不跟未遭強暴的妓女沒有兩樣?無論從賣淫者的主觀角度,還是從改革賣淫體制的視野,我們都有相當強的理由反對“統統都是性暴力”的說辭。

在“統統都是性暴力”和“同意只是迷思”的思路下,部分論者對“強制賣淫”進行擴大詮釋。例如,在巴里的筆下,幾乎所有涉及賣淫的跨國中介和運送,都屬于“人口販運與強制賣淫”;此種定義或詮釋,強烈暗示所有跨國跨地區賣淫都是強制賣淫。(K. Barry, 1979: ch. 4; 1995: ch. 5)就算部分來臺賣淫的大陸女子是出于自愿,是想要賺快錢,也照樣被歸類為“強制賣淫”。此種定義的問題在于:它使得更值得關切的、類似于那位12 歲雛妓的案例,在“跨國賣淫都是強制賣淫”的印象中隱而不見。(Weitzer, 2007b)

然而,這對于真正被強制賣淫者、被強暴者來說,卻未必是件好事。試想:究竟是宣揚“賣淫無異于強制賣淫”“統統都是性暴力”比較重要,還是援救真正被強制賣淫者、被強暴者比較重要?舉例來說,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就對“強制賣淫”與“性暴力”做出了更嚴格的界定。在該組織發布的“妨礙性自主”報告中,強制賣淫與性暴力正是調查重點,但一般賣淫或性交易則否。

(五)公開宣告女人的性工具地位

按佩特曼(Carole Pateman)的說法,男嫖女娼的性行為本身即是“男性有權宰制女性的公開告示”;男人對女人的性權利/力,連同女人的性工具角色,通過性交易而得到了公開認可。(Pateman, 1983; 1988: 189-218)這個觀點引發了女性主義者之間的激烈論辯。(Shrage, 1989; 1994; Schwarzenbach, 2006; Satz, 2006)

前文提及,巴里原本主張娼嫖皆不罰,但后來主張罰嫖不罰娼。(K. Barry, 1995: 238-239)她對除罰化的憂慮是:如果娼嫖皆不罰,那在象征政治的層面上,是否等于宣告了“強制賣淫有罪,但其他皆可容許”?部分論者援用“滑坡論證”以表達此種憂慮:一旦娼嫖皆不罰,男人難道不會變本加厲,在工作場所也要求女性提供性服務?(S. Anderson, 2002)

針對以上提法,我們不妨追問:合意的成人娼嫖行為不罰,是否一定會強化“女人是男人的性工具”的文化建構?直接禁止性交易(如罰娼、罰嫖或娼嫖皆罰),又真的有助于強化“女人不是男人的性工具”的象征意義嗎?

實際上,佩特曼的說法強烈暗示:男嫖女娼的性交易體制的存在和運行,就已經不斷地“公開宣告”女人是男人的性工具。即使是在直接禁止性交易的社會,由于賣淫體制根深蒂固,佩特曼所謂“男人對女人的性權利/力”早已不斷被公開宣告、公開肯認了。

如此看來,直接禁止性交易的象征作用究竟有多大,應值得更仔細推敲。美國和臺灣地區的經驗顯示,在禁止性交易的表層下,其實是對性交易的高度容忍。在象征層面上,禁止措施象征保障“良家婦女”的社會地位,但它真的肯認了“女人并非男人的性工具”嗎?又真的提升了女性的平等地位嗎?

《被嫌棄的松子的一生》劇照

禁止性交易的社會或文化意義,并不是單一的,更未必象征“女人并非男人的性工具”。賣淫,向來是父權社會與父權家庭的他者;禁止性交易,可能更有助于鞏固父權家庭的性/別宰制邏輯。(Shrage, 1994: ch. 6; Nussbaum, 1999: ch. 11; Diana, 1985: ch. 7)禁止措施如娼嫖皆罰、罰娼不罰嫖、或罰嫖不罰娼,皆可能被解讀為回歸父權家庭、捍衛家庭價值、保障良家婦女等。由于主禁派的主力向來是父權家庭的捍衛者,直接禁止性交易的象征意義究竟何在,實難有定論。在臺灣,絕大多數主禁者都不是以促進性別平等作為理由,而這并非意外。

進一步看,在1999 年以前“娼嫖皆不罰”的瑞典,其女性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地位高出美國或臺灣地區甚多。早于1999 年,瑞典已是兩性平等指數最高的國家之一,也是娼妓占人口比例最低的先進國之一;然而,這卻不是通過罰娼、罰嫖或娼嫖皆罰而達到的。(Posner, 1992: 132)瑞典經驗暗示:若要壓抑賣淫體制的規模,除了要有一整套促進社會經濟平等、提升女性地位的做法外,亦須促成更自由開放的性文化,和更平等、更多元的家庭或伴侶關系。

對照臺灣地區和瑞典,一項合理的判斷是:成人性交易的除罰化與否,對于女性的社會地位并不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從促進性別平等、為婦女培育力量的角度,我們應當追問:臺灣長期以來禁止性交易(卻禁不掉),但兩性平等的成績為何?在1999 年以前,瑞典長期“娼嫖皆不罰”,又真的妨礙了性別平等在各個領域的推進嗎?瑞典的啟示或許在于:促進性別平等是項復雜的事業,跟禁或不禁成人性交易的關系不大。臺灣地區的經驗則暗示:直接禁止性交易與否,本身皆不足以動搖“女人是男人的性工具”的父權建構,亦不是促進性別平等的主要途徑。

在此情況下,如果有足夠強的理由和證據顯示“娼嫖皆不罰”有助于改善賣淫婦女的處境,且未必妨礙性別平等的推進,那么,它或許即是值得支持的變革選項。

本文作者 陳宜中,英國劍橋大學博士,任職于臺灣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并擔任《思想季刊》與《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編輯委員。研究興趣在當代政治哲學、社會主義思想史、國族主義、當代中國政治思潮。

作者: 陳宜中 出版:三輝圖書|中央編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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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艾珊珊

原標題:《陳宜中|性交易該不該除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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