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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刊文評甘肅發報告稱微信購物不受消法保護:是種退步
7月21日,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微信網購糾紛迅猛增長。報告指出,微信購物屬于個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網購,不受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報告建議公眾不要微信購物。國家工商總局對“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營利的經營行為還沒有明文規定。報告建議,通過此類方式購物發生糾紛,消費者可通過司法途徑處理(7月24日《中國青年報》)。
微信購物不受新消法保護的說法,令人頗感意外。作為一種新的網絡經營方式,微商發展勢頭迅猛,據業內人士估計,2015年,參與微商經營的人數高達千萬人左右(2015年2月26日《羊城晚報》)。承認微商的經營者地位應是符合“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的政策方針精神。如果新消法的“牙齒”不能面向這支龐大的賣家隊伍,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一種退步。
事實上,微信購物只是消費方式的變化,并沒有改變商家與消費者的關系,也無法掩蓋二者間的交易行為本質。同時,新消法作為一般性規定,“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并未明確不適用某種具體的購物方式,比如微信購物。從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角度來推理,微信購物應被歸類為受新消法保護的一種購物形式。因此,工商部門視微信購物為“另類”,難以成立。
據悉,當前微商主要有B2C和C2C兩種模式,這與已有的網絡購物形式并未有兩樣。目前也逐漸形成了自己的行業“規范”,總體交易比較安全,運行規范有序,但隨著總交易量的增長,糾紛數量也隨之增長,對此,監管部門主動撤出監管,縮小工作范圍和對象,對消費者隔空“喊話”做法值得商榷。
微商和微信購物作為新事物,還沒有被納入國家工商總局的明文規定,這縱然凸顯社會發展之快,相關制度落后了,但不能因此成為新消法的“監管真空”,因為在鼓勵大膽嘗試的創業環境下,新鮮購物方式將會層出不窮。
“建議公眾不要微信購物”可以看作是地方工商部門提出的“忠告”,但就部門職責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理應密切關注微商的發展和經營行為,積極跟蹤,引導微商行業進行自我約束、自我規范,對微商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制止,歸類總結,建章立制,促進新興行業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還應針對法律規定不明確之處,積極建議上級部門立規,形成有效的監管依據,指導基層工商部門處理微信購物糾紛。
鑒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爭議的言論,期望有關上級部門能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正常的微信購物行為和合法權益,對微商合法經營行為給予合理引導,維護正常的交易和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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