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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PS艷照敲詐不打錢不立案:基層執法部門的驕縱敷衍
2016年7月15日,澎湃新聞連日刊發PS艷照敲詐案系列分析報道后,遼寧沈陽某公司總經理王峰(化名)向澎湃新聞反映,自己在2016年6月的5天之內連續收到兩封PS艷照敲詐信件,他在收到敲詐信后未打錢,立即打110報案,110轉到其單位轄區派出所,得到的回復是“沒打錢不立案”。
PS艷照敲詐信的“正確打開方式”是什么呢?如果你不睬不理,肯定覺得這是法治意識薄弱,沒能檢舉揭發犯罪行為;但如果你一腔熱血去報案,架不住基層派出所司空見慣,“不打錢不立案”。憤懣之下,為了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似乎只有最后一條路可以走——舍得一身剮,砸鍋賣鐵給犯罪分子匯錢,然后“數額重大”到職能部門高度重視,最后才有可能去順藤摸瓜。可是,法律如果逼著守法公民如此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究竟誰傻誰狠?
這是個詭異的悖論:你不報案,難免擔心個人安危,就像當事人說的,“怕有人惦記,搞綁架這種東西”;可你去報案,干警問“給他錢了嗎”,記者表示沒有匯款,對方反問:“那這算啥啊?”記者繼續詢問,如果寄錢之后是否可以立案,對方表示“給了錢也就是立個案,調查也調查不出來啥結果”。這是個令人絕望的結論。某種意義上說,可能恰恰是基層職能部門對PS艷照事件如此漠然置之,才使得這種“發家致富”成為一條堂而皇之的產業鏈。比如PS詐騙,讓湖南雙峰縣名聲大噪,當地人PS艷照郵寄給黨政干部進行敲詐。在2013年,雙峰縣在各大街頭懸掛“掀起一場打擊利用PS技術合成淫穢圖片敲詐的‘人民戰爭’!” 而自2009年開始,該縣被公安部4次點名批評。另類“致富樣本”的背后,恐怕恰恰是少數基層執法部門對敲詐事實的驕縱與敷衍。
然而,“不打錢不立案”果真是法律的意思嗎?我國《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敲詐勒索了,都應該立案受理。何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2日) ,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為起點。而眼下這些PS艷照敲詐,動輒數萬數十萬的要挾,那么,公安接到報案后,就更當先受理初查,初步證明是刑事案件就該立案處理。未遂,雖可從輕,卻不代表不是犯罪——這樣的法理常識,難道在基層執法實踐中被顛覆、被解構了嗎?
PS艷照敲詐手段拙劣,卻是赤裸裸對法治的戕害與挑戰。基層執法部門的態度,不僅關涉公民對司法的信仰,更直接影響到違法之惡的囂張程度。此前召開的中央深改組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強調著眼于完善公安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客觀地說,基層公安部門確實面臨人手不足、資源有限等客觀掣肘因素的制約,但,做成多少是一回事,愿不愿做是另一回事——有時,后者更考驗執法智慧與管理決心。面對PS艷照敲詐,“不打錢不立案”的姿態,悖逆程序正義、執法規范不說,是明晃晃的執法違法、推諉塞責,也深深傷害了舉報群眾的心。
法治的本意,在于“良法”與“善治”的合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些話說起來容易,能否化為執行力,直接關涉法治的現實張力。于此而言,“不打錢不立案”的傲慢與偏見,夸大了執法的自由彈性,放任了違法行為的發生,早該被依法治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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