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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新政:困難企業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為了給困難企業降成本、給低收入職工增現金,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于7月15日發布《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辦法》結合新情況、新要求,對原《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審批辦法》執行中的一些問題,在困難企業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流程、申請期限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辦法》明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一)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二)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一)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二)已連續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三)經濟效益差或連續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經職工本人同意后申請緩繳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根據《辦法》,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并在本單位內部公示,向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所在區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將單位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將符合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條件的單位材料報市公積金中心審批,審批通過后可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辦法》規定,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期限為一年,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在期滿之日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單位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又未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上海市公積金中心將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罰。
《辦法》同時規定,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及時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時間段。
《辦法》還明確,上海市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規定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事項,并每年專題向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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