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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險新規征求意見:保險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嚴控高風險投資
10月20日,澎湃新聞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近期起草了《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各人身險公司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旨在規范萬能險經營行為,引導萬能險進一步回歸保障本源。
《征求意見稿》共總則、經營管理、產品管理、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管理、銷售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10章55條。
萬能險應同時具備產品中包含“(萬能型)”字樣;具有保險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以及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設立單獨保單賬戶,且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等。
在產品管理上,根據《征求意見稿》,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外,其他產品和附加險不得設計成萬能型。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合理調整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金等產品設計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保單持續獎金發放時點不得早于第五個保單年度末。
《征求意見稿》還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萬能險,結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提高萬能險風險保障水平。
對于萬能險賬戶,《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當為萬能險設立一個或多個單獨賬戶,不同萬能單獨賬戶的資金應當單獨管理。保險公司可以向萬能單獨賬戶劃撥啟動資金,資金來源必須為合法自有資金。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不得以萬能單獨賬戶的資金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或其他賬戶進行不正當交易和利益輸送。保險公司應當用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通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
萬能單獨賬戶按月結算。當萬能單獨賬戶同時滿足三項條件時,當月實際結算利率應當不高于最低保證利率與當月財務投資收益率的較大者。具體包括:一是月度財務投資收益率連續三個月小于實際結算利率;二是年內累計財務投資收益率連續三個月小于實際結算利率;三是特別儲備余額不能彌補投資收益率與實際結算利率的年內累計差額。
其中,財務投資收益率=(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收益-資產減值損失)/資金運用平均余額×100%。
對于萬能險資金,《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比如,保險公司運用萬能險資金投資,應當嚴格控制高風險(類)資產投資比例、行業和單一品種以及單一交易對手投資比例等,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確保其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本覆蓋能力之內。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萬能單獨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流動性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低于賬戶價值的5%;二是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10%。
流動性資產、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定義遵照銀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
近些年來,一些保險公司在進行萬能險產品銷售時存在不合規之處。《征求意見稿》則指出,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產品,應當體現產品的保險屬性,不得存在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混同、為萬能險產品提供間接或隱形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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