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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離婚后被判賠岳母16萬帶娃費,老人幫帶娃怎么要補償?
2010年10月,南京的蘇某和李某登記結婚,并于2014年8月育有一子,因夫妻二人工作繁忙,小孩出生后便一直由外婆方某照顧。2016年2月,女婿李某向丈母娘方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載明:本人承諾岳母帶孩子期間,本人愿支付每月3000元辛苦費,每年底支付一次。

然而2019年8月,夫妻雙方卻因矛盾而分居,孩子隨母親蘇某、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之后,蘇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于2020年12月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孩子由蘇某撫養。
此外,2020年10月,方某起訴女兒女婿,要求二人給付孩子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間的辛苦費20余萬元。對此,女兒蘇某辯稱《承諾書》由李某一人出具,且李某明確表示“辛苦費”由其支付,應當屬于李某的個人債務。而李某認為,岳母照顧外孫,他和妻子蘇某也有照顧岳父岳母,系相互照顧的親情關系,他無需再支付“辛苦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方某并無義務幫夫妻二人帶娃,且承諾書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及形式,應當認定有效,故一審判決李某承擔共十六萬多“辛苦費”。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維持原判。

對于本案來講,不僅有丈母娘幫帶娃這樣的事實存在,且女婿李某出具了愿意支付“辛苦費”的《承諾書》,結合相關證據,法院要求李某承擔帶娃費并無不妥。但如果沒有《承諾書》,法院會怎么判?同等情況下,爺爺奶奶幫帶娃可以要求補償嗎?下面將結合幾個案例加以說明。
例一:孫壽昌、楊會年訴孫學鵬、王林追償權糾紛案
原告孫壽昌、楊會年系被告孫學鵬父母。被告孫學鵬與王林結婚后生育一子孫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爺爺孫壽昌、奶奶楊會年照看,而孫某的父母卻從未承擔過撫養費。原告認為他們為孫子共計花費了121887元,應由孩子的父母各返還60943.5元。
對此,法院認為原告孫壽昌、楊會年作為孫某的祖父母,在孫某父母孫學鵬、王林健在的情況下,無撫養的法定義務而撫養教育孫某,客觀上花費開支了錢物,被告孫學鵬、王林應當承擔產生的花費開支,對原告訴訟請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2013)涼民初字第3229號】
例二:成慶山、鄒秀英與成耀、潘太娣返還原物糾紛一審
原告成慶山、鄒秀英系被告成耀父親。被告成耀與被告潘太娣原系夫妻,雙方于2007年4月2日登記結婚,之后育有一女成某。兩原告主張為兩被告墊付撫養費229100元,并提供了相應證明、票據。
法院認為,父母日常幫助子女撫養小孩并支付部分撫育費用的行為,通常系基于親情考慮,雙方都是自愿的、不求回報的,難以用金錢衡量。且兩原告主張向兩被告追索兩被告婚姻期間內墊付的撫育其婚生女成某的撫育費,系兩被告離婚所致,不能排除兩原告與被告成耀串通訴訟的嫌疑。綜上,法院對于原告成慶山、鄒秀英要求被告成耀、潘太娣承擔墊付撫育費的訴求不予支持。【(2020)蘇1084民初2799號】
例三:蔡紹芬、楊桂京與李姍姍、張寶亮追償權糾紛一案一審
原告蔡紹芬與楊桂京系夫妻關系(系再婚),原告蔡紹芬與被告張寶亮系母子關系。兩被告原系戀人關系,戀愛期間,被告李珊珊生一男孩張某某,張某某出生40天以后一直由兩原告蔡紹芬、楊桂京撫養教育。因兩被告未盡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兩原告于2021年1月8日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給付因撫養張某某墊付的撫養費。
法院認為,被撫養人張某某出生后的十多年來一直由兩原告撫養教育,被告李珊珊作為張某某的親生母親,有義務對張某某進行撫養教育,現兩原告要求被告李珊珊給付張某某2009年至2020年的撫養費,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2021)魯0685民初484號】
綜上,結合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在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的情況下,老人幫帶娃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要求孩子的父母補償帶娃費用。需要證明孩子的父母有法定撫養義務而不撫養子女,且不存在原被告串通訴訟的情況,可以依法追償墊付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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