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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委員:最高法應出臺細則,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

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最高法院長周強所作的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建議,最高法應出臺相應的標準,用以指導基層法院理清法官獨任制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系,明確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審員陪審、哪些則不需要。
周強在報告中指出,人民陪審員參審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要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制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細則;根據不同案件類型,確定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及當事人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范圍。
周光權認為,在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范圍時,應特別考慮法官獨任制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系。“獨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追求司法效率。”周光權說,一些小額訴訟和一些簡單的民事案件強調快速審理,案情較簡單的刑事案件也強調“輕刑快審”,所以對哪些案件需要人民陪審員陪審、哪些不需要,最高法應做出清晰梳理后出臺相應的標準,使一線基層法院有操作指南。
周強在報告中還指出,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將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但在司法實踐中,案件事實認定問題與法律適用問題往往相互交織、難以完全區分開來。雖然試點法院積極探索采用事實清單、問題列表等方式區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但在我國三大訴訟法未明確區分事實審和法律審的情況下,如何區分事實認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索。
對此,周光權建議,明晰陪審員的權利清單。“陪審員履職和司法責任制的關系怎么理順?陪審員作出的事實認定有偏差,責任誰承擔?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分不開,司法責任怎么落實?上述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權利清單和標準來明確。”
此外,考慮到目前司法責任制、獨任制等多項改革同步推進,不同改革價值取向有差異造成法院出現案多人少等問題的實際情況,周光權認為,選任人民陪審員需要經過隨機挑選、協商、通知等程序,工作量很大。客觀上會降低一線法官工作效率,使法官認為人民陪審員制度不如以前的“駐庭陪審員”好用。
“要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就必須關注一線法官的實際考慮。”周光權說,為回應一線法官的關切,法院可以在進行業績統計時,對有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案件乘以一定的系數,使法官的付出有回報,增強他們用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內在動力。
周光權還認為,有些人民陪審員感覺參審負擔重,是一項義務,還有的甚至不愿意參加。因此,他建議,建立起人民陪審員參審和金融單位等社會誠信管理機構聯動的機制。除了定期給予參審的人民陪審員一定的表彰以外,在社會誠信機制中,相關單位也可以適當給其獎勵或如果人民陪審員再就業的,參審經歷可以作為加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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