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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將調低至6歲?多名人大常委會委員反對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十周歲降到六周歲,這樣是否合理?
6月28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此展開討論,有的建議保持十周歲,有的建議降到八周歲。
民法通則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而《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在作關于《草案》說明時說,這一修改的主要考慮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于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器合法權益。
李適時還表示,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于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于掌握、執行。
不過,委員許為鋼建議保持現有十周歲規定不變。他認為,六周歲的孩子太小,認知辨識能力不夠,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足,即使是純獲利的表態,六周歲的孩子也沒有這個能力,還是會受到成年人和環境的影響。
全國人大代表孫菁也認為十周歲的規定更為科學。“不同的地域、民族和教育環境下,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認知和辨識能力是有差距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定得過低,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甚至為其他欺詐行為留下借口。”
“賦予六周歲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合適的,這不利于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委員蘇澤林指出,不能簡單地把民事行為能力理解為“打醬油”,因為這涉及到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蘇澤林說,設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目的,在于確保交易的公平和交易安全,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滿十周歲的人,一般已完成初級小學教育,進入小學的高級教育階段,有一定的知識積累,單獨接觸社會的機會相對較多,有一定的社會閱歷,能夠初步了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后果。而六周歲的孩子不僅單獨接觸社會機會少,更談不上有社會經驗,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既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他們的生理特征。
蘇澤林建議,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設定仍定為十周歲。“若降低就降到八周歲,這個年齡的孩子已上小學二年級,初步具備了一定的知識,也有一定的社會閱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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