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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讀博后離職被索還“受聘工作的工資”,校方:系借支
近幾年,關于高校的勞動爭議糾紛頻頻出現。早前,國內高校為了培養人才,允許教師離職攻讀博士學位;但為了留住人才,又與教師簽訂協議,規定為其讀博期間提供工資補貼,約定教師畢業后返校任教,甚至規定了服務期年限。
沒想到的是,出現了變數。劉玲(化名)也是其中一位,她因博士畢業后未返校任教,被曾經就職的河南師范大學(簡稱“河師大”)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讀博期間學校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工資、社保、生活補貼等,共計約41.64萬元。
昔日的一紙協議書將離職教師和高校深度捆綁,也成了雙方對簿公堂的爭議點。劉玲認為上述工資補貼為“合法收入”,自己也承擔了部分教學任務;而校方堅稱,按照協議,雙方已經解除人事關系,這是“借支生活補貼”,對方未返校工作須歸還。
日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劉玲處獲悉,今年8月份,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劉玲應向河師大返還各項費用共計33.3096萬元,以及返還單位繳納部分的公積金及養老保險共計8.3284萬元。
面對敗訴,劉玲稱對一審的事實認定部分有異議,擬上訴。
根據法院一審認定的事實,2006年,劉玲通過應聘進入河師大工作,專職教師,事業編制。2013年,雙方簽訂協議書,其中規定:河師大同意劉玲到某大學攻讀統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學習時間從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報考博士類別為統招非定向。入學時,劉玲的人事檔案轉入攻讀博士學校,培訓期間,校方為其保留住房,由河師大商學院擔保借支生活補貼。劉玲在完成學業取得學位后,應按時回河師大報到,由河師大商學院安排具體工作,在河師大服務期不少于八年。如因劉玲的原因,不能按時來校工作,河師大商學院負責督促劉玲償還其上學期間向河師大借支的生活補貼。劉玲在到河師大正式報到工作前,與河師大無隸屬人事關系。
上述協議書還規定了劉玲上學期間的待遇以及考核細則,包括:第一學年,脫產學習,不進行年度考核,停發校內崗位津貼。從第二學期開始,攻讀博士人員受聘專業技術崗位要求完成相應的教學、科研任務,接受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核發校內崗位津貼;未授聘人員,停發校內崗位津貼。讀博期間,要以河師大為第一署名單位在SCI、EI源期刊或CSSCI源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
簽訂協議書后,2013年9月,劉玲到某大學商學院攻讀博士學位。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河師大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向劉玲支付工資、公積金以及在職人員預發工資等。劉玲從第二年開始應聘擔任一定的教學任務,并參與學院的考評。2017年12月,劉玲博士研究生畢業。2019年5月21日,劉玲向河師大遞交離職申請,8月28日辦理離校手續。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河師大在劉玲讀博期間向其發放的是借款還是勞動報酬?
法院認為,劉玲是全日制博士生,與其他教師有一定區別,不應當獲得全額工資及相應的待遇,認定劉玲的校內崗位津貼是其應得的合法收入。但劉玲在獲得原告發放的工資及各項待遇后,并未按約定履行返回學校任教的約定,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返還已取得的費用,賠償損失。
劉玲不服。她解釋,自己是與河師大協商家屬安置問題未果,因而沒有在河師大辦理報到手續。在一審中,法官認定了河師大從第二年聘用并每年考核本人的事實,并且本人提供的證據也表明河師大對本人的年度考核管理、教學科研要求的標準與其他在職教師完全一樣,但法官卻不認可本人獲得勞動報酬即全額工資,要求本人在2013至2018年的工資社保41萬余元返還給河師大,只認可準許本人獲得崗位津貼:工作50個月39332.4元,月均786元。

圖說:劉玲2014至2018年受聘工作期間的勞動內容。受訪者 供圖
“相當于我這四年多的工作沒有工資社保,一審判決違背勞動聘用的事實、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劉玲認為,對于應當返還的金額,應按工作年限折抵、再扣除第一年36個課時費后,最終應當返還24252.87元,計算公式如下:[(43284+2600+1820+4883.1+5540.64)*(96-50)/96]-3600=24252.87元。

劉玲根據一審《流水核對表》整理。 受訪者 供圖
至于校方的態度,河南師范大學人事處師資科相關負責人曾告訴澎湃新聞,學校與劉玲簽署的協議書明確寫的是“統招非定向”,也就是說她跟學校脫離了人事關系,他們在讀博期間領取的工資是學校以“借支生活補貼”的形式發放的。
而教師的勞動付出是否應當拿到相應酬勞?上述負責人解釋,教師在讀博期間趁寒暑假回來帶課或者輔導學生,學院已經給他們支付了酬金,這部分錢并沒有追還。學校只是要回培養成本,沒有增加額外的懲罰性措施,更沒有收取違約金。“他們讀博期間不應該拿這些待遇,但我們是為了培養人才,鼓勵他們畢業后回校工作才給的。現在他們不回來了,我們就要把成本收回來。”
針對此案,目前雙方仍在走法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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