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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門立案偵查河北班車事故 律師解讀賠償問題
10月11日7時許,河北石家莊市平山縣一通勤大巴車涉水傾覆,車上共有51人,14人遇難。墜河瞬間畫面顯示,班車在橋上行駛10余秒后側翻墜河。平山縣一名副縣長稱,現場有交警曾攔截事發車輛,但該車堅持通行。肇事司機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近日,中國交通網針對事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連線北京雷石律師事務所的王賽律師,為大家進行專業解讀。

河北通勤車墜河瞬間(圖片來源:網絡)
司機是否構成犯罪?
根據案情,發生事故的所在地屬于漫水橋,并且橋中連接著一段漫水路,不具備通行條件。據了解,事發路段當時處于管控狀態,不允許車輛通行,但是肇事司機未聽從交警的指揮和阻攔。此前,敬業集團也提醒過運行班車繞行通行。所以,本案中肇事司機沒有聽從交警的勸阻和單位的管理要求,造成了悲劇的發生。
從現有情況來看,造成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在于涉水路段水深不明導致車輛側翻落水。但根本原因,關于事故責任的歸屬還在調查,所以案件只能根據現有表象推測肇事司機可能構成的犯罪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顯然,根據當時的情況,肇事司機并未檢查水情,同時路面根本不具備通行的可能,然而肇事司機仍然強行通過。此時肇事司機可以預見也應當預見,強行通過具有發生危險的可能,但還是冒險通過,如果認為肇事司機具有過失心態,那么該案肇事司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可能涉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本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危險結果的可能會發生,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自己的技術可以避免導致發生了死亡結果,這種情況下就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
本案中,漫水橋已經被封,屬于禁行道路,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認定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上的道路,那么作為專業客車司機,在駕駛技術、線路規劃和路況分析等方面,經驗都要高于一般司機,可能是輕信自己的技術可以順利通過,導致最后事故的發生。如果發生危險的情況不是肇事司機可預見的,那么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本案肇事司機面對交警的阻攔、單位的提示,不可能屬于無法預見的情況,所以刑事責任不可避免。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從本案造成的結果來看,屬于“情節嚴重”的情況,雖然不會被判處死刑,但是應當會按照最高的法定刑七年有期徒刑進行量刑。
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罪發生的時空條件原則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如果本案中漫水橋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上的道路,則因肇事司機過失產生的危險結果,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屬于交通肇事罪。本案如果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應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如果肇事司機主觀上不屬于故意,則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刑罰難免。同時,死傷者或其家屬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對于最終司機會被判處什么樣的刑罰,還需要等待交管部門做最后的事故責任認定。
是否屬于工傷?
如果員工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事故發生時,員工正處在上班途中,那么員工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獲得相應的賠償。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本案中受傷害的員工,乘坐的是通勤大巴車,而且是在正常的上班途中。只要不存在干擾大巴司機安全駕駛的行為,都應被認定為工傷,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要說明的是,受害員工向保險公司及雇傭司機的公司,主張的民事賠償和工傷賠償是不沖突的,即受傷害的員工,可以得到雙份賠償。當然,醫療費用不能重復賠償。在工傷認定前,醫療費可以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按責任比例承擔。
傷亡人員家屬向誰索賠?可獲雙份賠償?
首先如果車輛購買保險,則受害人的家屬應先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包括交強險和商業險以及其他險種。保險賠償數額無法達到賠償要求的部分,再要求肇事司機個人進行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依據《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本案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可以向集團主張民事賠償。受傷人員可以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死亡人員的家屬,可以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撫養費等。
涉事集團承擔什么責任?
如果肇事司機也屬于該集團員工,且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那么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同時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所以,針對涉事集團,也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對傷亡的員工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愿天上人間,共安好。只有嚴格按照交通規則駕車出行,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目前,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對涉事人員依法追究責任,中國交通網將持續關注事情的最新進展。
責編:石蕾 周晶
投稿郵箱:zgjt12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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