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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一場近10年的訴訟“馬拉松”

高鑫/紅星新聞客戶端
2021-10-13 22:32
中國政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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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是人民群眾所期盼的,也是司法機關所追求的。現實中的個別案件,更彰顯了提升司法服務質效、促進“案結事了”的重要性。

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竟引發合同雙方之間近十年的訴訟“馬拉松”。相關案件先后7次審理、結果多變。浙江省高院曾就這起租賃糾紛三次再審,然而糾紛仍未徹底了結。

涉訴房屋

2017年7月,浙江省檢察院受理房屋租賃“甲方”的申請后提出抗訴,推動雙方之間的糾紛第三次在浙江省高院再審,并最終作出與該院2015年再審后“相反”的裁定。

這讓房屋租賃的“乙方”南苑公司不服。南苑公司提出,據相關規定,執行和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該不予受理。此后,南苑公司又在通過司法途徑繼續申訴。

而房屋租賃“甲方”的徐女士,目前仍就其與南苑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的有關執行問題提出異議,南苑公司也已向江干區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答辯書。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邱星美日前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司法實踐中,一些個案經歷類似訴訟“馬拉松”,即使相關的司法程序沒有問題,但在定分止爭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凸顯了提升司法質效和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的必要性。另外,一些民事糾紛訴訟進程慢、時間長,跟當事人也有關。“拉鋸式”訴訟對各方當事人都可能會帶來不利后果。

關于合同違約——

位于杭州市下沙軍區農場內的一棟房屋,幾年前就已被拆除。不過,圍繞該房屋的租賃糾紛至今仍未徹底了結。

2010年11月,寧波南苑商務旅店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苑公司”)經人牽線介紹,與杭州市江干區楠空綜合服務部(以下簡稱“楠空服務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楠空服務部將其上述萬余平米房屋出租給南苑公司,租賃期限為十年。

首次對簿公堂:到底是誰違約了?

租賃期的第二年,雙方便對簿公堂。杭州市江干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顯示,2012年2月,楠空服務部業主徐女士將南苑公司起訴,稱對方拖欠2012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租金、使用費160萬元,經她多次催討,被告一直沒有支付。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所簽合同,被告支付違約金160萬元。

對此,南苑公司答辯稱,被告打入首期租金后一年內,原告一直不開具發票,故合同的違約責任應由原告承擔,因合同解除導致被告裝飾裝修損失,也應由原告賠償;原告主張的違約金160萬元明顯偏高。

2012年4月17日,江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第一年租金的發票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拒付第二年的租金、使用費,缺乏合同和法律根據,不予支持。

法院一審判令南苑公司承擔80萬元違約金。

法院認為,雙方的《房租租賃合同》已于2012年2月10日被解除。考慮到案涉房屋面積較大,租賃合同解除后,可能會有一個較長的空置期,法院酌情確定,被告應承擔的違約金為80萬元。關于裝修損失,被告可另案解決。

二審:

房屋未辦消防驗收,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一審宣判后,南苑公司提出上訴。據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二審裁定書記載,南苑公司上訴認為,涉案租賃標的房屋沒有辦理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租賃房屋面積超過1萬平米,按規定應進行建筑消防驗收,而該房屋未辦理消防驗收。涉案租賃合同應屬無效。

南苑公司上訴提到,租賃合同簽訂后,南苑公司已投入數千萬元對房屋進行擴建和裝修。即使該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一審判決違約金額過高。

徐女士則回應,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8月27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南苑公司的上訴請求。

高院再審:

瑕疵已彌補,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此后,南苑公司向浙江省高院申請再審。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高院裁定由其提審此案。

據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記載,南苑公司申請再審時提出,徐女士至今仍無法提供案涉房屋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消防驗收合法文件,致使南苑公司無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和申請酒店消防驗收,無法辦理證照開業,故其暫緩支付租金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浙江省高院再審認定,涉案房屋已在2012年2月28日取得了相關的房屋使用證、土地使用證,同年5月辦理了相關的租賃許可證。租賃標的物存在的瑕疵已被彌補。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高院提到的“瑕疵彌補”是2012年2月28日,但彼時,徐女士和南苑公司早已關系惡化到對簿公堂。

浙江省高院再審認定,南苑公司訴訟中以楠空服務部(徐女士)未提供合法發票、缺少產權及租賃許可證明等,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

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高院再審后作出判決,認定南苑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浙江省高院認定南苑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裝修損與房屋占用費——

浙江省高院再審判決后,南苑公司和徐女士之間的訴訟,進入到裝修損失認定的賠償訴訟。南苑公司將徐女士訴至江干區法院,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2837.8萬余元。

雙方互訴,索賠均超千萬元

據江干區法院民事判決書,南苑公司起訴稱,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甲方需配合乙方協調各項關系及協助辦理營業執照,若因物業產權問題引起的時間和經濟損失,由甲方按照實際評估價值賠償乙方。

南苑公司起訴稱,合同簽訂后,被告既未提供房屋的相關證明文件,也未配合原告協調各項關系并協助辦理營業執照,導致原告的酒店至今無法正常開業。徐女士應當承擔因此給原告造成的巨額損失,包括酒店裝修改造、房屋租金、工資損失等共計2837.8萬余元。

而徐女士則反訴南苑公司,稱其在前述判決生效后,一直占用房屋,拒不將房屋騰空退還,給她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徐女士反訴要求判令南苑公司騰退歸還房屋,支付房屋占用費1000余萬元(截至2014年7月11日)。

2014年10月10日,江干區法院對這起互訴索賠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令南苑公司將涉案房屋騰空退還給徐女士,支付此前占用費762.4萬余元;駁回南苑公司的全部訴求。

二審:雙方均有責任

宣判后,南苑公司提出上訴。“目前來看,涉案房屋無法通過正常程序辦理營業執照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是明知的。故造成南苑公司租賃涉案房屋經營商務酒店的目的無法實現,對此雙方當事人均有責任,由此產生的損失,雙方當事人應承擔各自的責任。”杭州市中級法院在其二審判決中論述。

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定,南苑公司對其產生的損失自行承擔55%,徐女士對南苑公司的損失承擔45%的賠償責任,即徐女士應賠償南苑公司832萬余元。

關于南苑公司上訴主張不需要向徐女士支付占有費762萬元的問題,杭州市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中也進行了詳細論述。該院認為,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租賃合同已于2012年2月10日解除,南苑公司僅支付了徐女士2011年3月1日起的一年租金320萬元,南苑公司應付自2012年3月1日起至房屋實際騰退之日止的占有費。

據一審法院查明,2012年11月30日,楠空服務部與杭州某電梯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涉案房屋出租給對方使用,租賃期限十年。2012年12月13日,因杭州某電梯公司欲進入涉案房屋施工受到南苑公司阻撓,楠空服務部與南苑公司、杭州某電梯公司簽訂《三方聲明》。

楠空服務部與南苑公司、杭州某電梯公司簽訂的《三方聲明》。

在這份《三方聲明》中,他們約定:楠空服務部與南苑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之前前往浙江省高院協商,南苑公司承諾協調好省高院出具停止此前終審判決執行的書面聲明。若省高院出具此書面聲明,則杭州某電梯公司停止對該糾紛大樓的進場及施工;若未出具,則杭州某電梯公司有權于2012年12月18日進場及施工,南苑公司不得阻撓。

杭州市中院二審認定,根據上述《三方聲明》,在南苑公司無法提供該書面聲明的情況下,徐女士應該要求南苑公司騰退房屋,在此之前南苑公司未騰退房屋,應承擔全部的責任。2012年12月18日后,占有費的損失擴大,南苑公司和徐女士都有責任。

杭州市中院認為,2012年12月18日后,南苑公司未騰退房屋,徐女士應當積極主張要求南苑公司騰退房屋,而徐女士未進行該主張。直到南苑公司2013年1月9日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徐女士賠償損失之后,徐女士才向法院提出要求南苑公司騰退租賃房屋并支付占有費,導致損失的擴大,對此徐女士應承擔主要責任。南苑公司對2012年12月18日后產生的占有費承擔20%的責任。

最終,杭州市中院二審認定,南苑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徐女士支付南苑公司經濟損失832萬余元;南苑公司將涉案房屋騰退給徐女士,支付房屋占用費332萬余元,2014年3月1日起的占有費,按年租金336萬元計算至履行之日止,由南苑公司承擔20%。

再審申請被駁,檢方提出抗訴

省高院又一次再審后作了改判

杭州市中院二審判決后,徐女士不服,向浙江省高院申請再審。2015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院再審后,裁定駁回徐女士的再審申請。

浙江省高院再審認為,南苑公司租賃案涉房屋經營商務酒店的目的無法實現,雙方當事人均有責任,由此產生的損失,雙方應承擔各自的責任。二審判決在此基礎上,結合南苑公司裝修、改建投入實際及添附不能移除利用等情況,酌情判決由南苑公司自行承擔55%損失,徐女士承擔45%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占有費問題,浙江省高院再審認為,結合訟爭房屋實際使用情況,二審法院酌情判決由徐女士自行承擔2012年12月18日之后的房屋占有費的80%,尚屬公平合理。

此后,徐女士又向浙江省檢察院申請抗訴。2017年7月24日,浙江省檢察院向浙江省高院提出抗訴。浙江省檢察院的民事抗訴書顯示,該院審查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但是,二審杭州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浙江省檢察院就此案提出抗訴。

浙江省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審認定徐女士沒有積極主張騰退與常理不符,也與徐女士在2012年12月18日后的1月余即反訴要求南苑公司騰退房屋的事實不符。房屋沒有騰退導致損失擴大的責任,應由南苑公司承擔。

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高院再次作出裁定,由該院進行提審。對于浙江省檢察院提出抗訴,南苑公司答辯時稱,此案作為執行階段和解的案件,不應再審。判決徐女士疏于行使權利導致損失擴大的實際,判決徐女士承擔80%的占有費,公平合法。

2018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院再審后作出判決,改判南苑公司支付徐女士房屋占用費1180萬余元,維持了原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的其他部分。

浙江省高院再審認定,南苑公司應在2012年12月18日積極返還房屋。但其直到2015年10月9日經杭州市江干區法院強制執行,才將案涉房屋返還給徐女士,應向徐女士支付從2012年2月10日合同解除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的全部占有費。

關于案件執行——

收到結案通知書,未料訴訟再起

對于本案雙方是否已經達成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的問題,浙江省高院在其再審判決中進行了詳細論述:再審審理過程中,若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意味著原裁判文書的執行力被和解協議所取代,申請人不再享有申請執行原裁判文書的權利,在此情形下,可視為當事人放棄再審,對原裁判文書也就沒有繼續審理的必要,應終結再審審理程序。

浙江省高院認定,根據查明的事實,二審判決后,徐女士實際支付南苑公司355萬余元,2015年10月9日經杭州市江干區法院執行,南苑公司將案涉房屋(包括擴建部分)移交給徐女士。南苑公司同意本案執行完畢。因此,在雙方未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且徐女士否認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的情況下,現有證據材料僅證明本案已執行完畢,并不能證明雙方已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這一結果,讓南苑公司難以信服。“如果不是為了和解,南苑公司有犧牲重大利益放棄剩余執行款的必要嗎?”南苑公司法務負責人拿出江干區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發出本案執行完畢的《結案證明》及能夠證明結案方式為和解履行完畢的《結案通知書》說。

蓋有江干區法院執行局公章的《結案通知書》。

南苑公司提供的蓋有江干區法院執行局公章的《結案通知書》顯示,“南苑公司與徐女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經該院執行,現已全部執行完畢,結案方式為和解履行完畢。特此通知。”

2021年10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杭州市江干區法院執行局,一位工作人員通過案號查詢后向記者確認,南苑公司基于徐女士租賃合同糾紛案確實是以和解的方式執行完畢。

南苑公司法務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執行法院的調解下,南苑公司基于徐女士要求執行和解的請求,同意放棄徐女士尚欠的數十萬元款項,以徹底了結這起糾紛。

未料,徐女士又再次興訴,向浙江省檢察院申請抗訴。據悉,徐女士目前仍就其與南苑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的有關執行問題提出異議,南苑公司也已向江干區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答辯書。

南苑公司法務負責人稱,根據相關規定,執行和解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抗訴。浙江省高院在南苑公司堅持要求審查此案能否受理的情況下,仍然繼續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屬于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南苑公司將通過司法途徑繼續申訴。

深感訴累——

十年了,這起糾紛仍未徹底了結

這起因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歷經近十年訴訟“馬拉松”,仍未能徹底了結。“7次訴訟程序讓一個民營企業深感訴累。”南苑公司方面認為,一個并不復雜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經過十年、歷經7次審理、數次反轉,給“辦成”復雜案件,且使轉租軍產房的徐女士利益實現了“最大化”。

10月9日,徐女士的丈夫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稱,這樁事情令他們也很難受,通過司法途徑歷時近十年,糾紛至今還留個“尾巴”,法院判給他們的一些設備對方仍沒返還。

“這是我小姨子的事情,她當初是以我愛人名義租下(涉訴房屋后轉租)的。為了這件事情,連我們也受牽連,包括我愛人在內,都不愿意再提這事。當時兩套房子都要被執行掉,搞得快要 ‘家破人亡’,簡直就是一部心酸史。”徐女士的丈夫說。

政法專家——

“拉鋸式”訴訟對各方當事人都可能帶來不利

司法實踐中,民事糾紛的訴訟“馬拉松”常有嗎?暴露哪些問題?紅星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邱星美。邱星美介紹,我國民事訴訟設有審限,一般不會出現持續許多年的訴訟“馬拉松”。司法實踐中,一些個案經歷類似訴訟“馬拉松”,即使相關的司法程序沒有問題,但在定分止爭方面,也一定程度上凸現了提升司法質效和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的必要性。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最高法發出關于學習推廣“楓橋經驗”的通知,其中提到“要健全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及時高效化解。”

“調解是需要雙方當事人自愿,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行。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息訟,用盡訴訟程序,那么訴訟進程就會被拉長。”邱星美提示,一些民事糾紛訴訟進程慢、時間長,也跟當事人有關。“拉鋸式”訴訟對各方當事人都可能會帶來不利后果。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敗訴方可能要上訴。上訴后,案件或許會被發回重審。重審后,當事人還可以再上訴。一方對上訴結果不服,還要申請再審。有些案子再審后撤銷原判,又被發回重審;此外,還可能涉及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董少謀同樣認為,一些個案訴訟進程十分漫長,跟當事人窮盡訴訟程序有關。

董少謀還指出,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當事人濫用訴權現象,嚴重拖延訴訟進展。“比如一個簡單的執行案件,司法拍賣環節可能多次被叫停。剛準備拍賣,一個當事人提出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就要進行審查,一般會耗費數個月時間。法院駁回異議申請后,再啟動拍賣時,他又找另一個人再次提出異議,案件又面臨審查了。”

(原題為《紅星深度|一起房屋租賃糾紛,一場近10年的訴訟“馬拉松”》)

    責任編輯:蔣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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