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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教改后遺癥持續發酵,江蘇沭陽民辦教師轉公辦案二審開庭
賣學校、賣醫院,已經落馬的“明星官員”仇和曾經憑借在江蘇宿遷的激進市場化改革,成為中國官場最為知名的“另類”之一。
如今,他已經離開宿遷十年,但他轉身留下的“教改后遺癥”還在持續發酵——數百位公辦教師當年響應政府號召,紛紛投身于薪水更高的民辦學校,如今,他們已走向暮年,臨近退休才發現自己面臨著“老無所養”的窘境。
2015年11月,宿遷市沭陽縣劉中澤等四位民辦教師起訴沭陽縣教育局和縣政府,要求判令教育局恢復其公辦學校教師身份。今年3月底,宿遷市中院作出裁定,該案屬原告和原告單位間的勞動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駁回劉中澤等人的起訴。

此后,劉中澤等四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兩個月的6月20日下午,該案二審在江蘇宿遷開庭,沭陽縣副縣長戚艷紅、沭陽縣教育局副局長葛恒軍出庭應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旁聽了此案。
民辦教師想“要回”公辦身份
2000年左右,在時任縣委書記仇和的帶領下,沭陽開始探索民辦教育改革,鼓勵公民辦學校之間教師“無障礙流動”。
彼時,沭陽縣政府、縣教育局曾出臺多個規范性文件,明確公辦學校在崗在編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保持事業身份不變。
澎湃新聞記者從沭陽縣教育局2005年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快全縣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上看到,教育局明確表示,公辦學校教師到民辦學校任教,保持原有身份不變,保障公民辦學校之間的教師無障礙流動。同時,“不再擴大公辦學校現有辦學規模,需要擴大的規模全部由發展民辦教育來實現”。
本案上訴人之一的劉中澤向澎湃新聞介紹,他于1995年進入公辦沭陽中學,2000年秋季響應號召“轉會”去了民辦潼陽中學,成為該校創辦人之一。
劉中澤說,當時公辦教師一個月工資1000塊左右,去了民辦學校能夠拿到這個數字的兩倍。因此,當時很多有能力的教師都“被挖”去了民辦學校。
2002年,由于在創辦潼陽中學過程中遇到不順,劉中澤重回公辦沭陽中學任教。
“回來后,我的工資待遇和其他公辦教師一樣,但是被告知沒有公辦教師編制。”劉中澤說,他曾試圖要回編制,但一直到2014年退休都沒有結果。如今,61歲的他并不能享受到公辦老師的退休保障。
曾在公辦沭陽縣胡集中學任教的周業華告訴澎湃新聞記者,他也是在2000年,在政府號召下投身民辦銀河雙語學校,此后歷任該校辦公室主任、常務副校長等多個職務。
但在2015年退休時,周業華被告知沒有公辦學校編制,所以并沒有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障。周業華說,2000年去銀河雙語學校時,并沒有人和他談編制問題,也不知道要辦什么手續,只是填了一張登記表就走了。“我以為我的公辦教師身份一直在那兒放著,沒想到早就被清空了。”周業華說。
劉中澤、周業華均表示,在仇和離任后,他們能感覺到沭陽的民辦教育熱開始冷卻。
如今,一些當年年富力強投入“公轉民”浪潮的公辦教師都已到退休年齡,沭陽教育改革新一輪“后遺癥”發作。而當年他們的“引路人”仇和,也在云南省委副書記的任上于2015年3月被中紀委帶走調查。
因此,劉中澤等四位民辦教師起訴沭陽縣教育局和縣政府,要求兩被告為他們恢復事業編制身份、辦理事業編制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等。但一審法院宿遷市中級法院并未對此問題表態,而是稱這屬于原告和原告原工作單位之間的勞動人事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駁回起訴。
二審焦點:屬不屬法院受理范圍
澎湃新聞記者從一審裁定書看到,沭陽官方并不認可劉中澤等人的訴求。
沭陽縣政府認為,“保持原事業單位身份不變”,是指原告等人原在公辦學校期間的連續工齡被認可,視同繳費年限,而非仍保留原告等人的事業單位編制與身份。沭陽縣政府認為,劉中澤等教師“對文件的理解有誤”。
二審現場,沭陽縣政府堅持認為,劉中澤等上訴人只是摘取了當時所發文件中的某幾句話進行片面理解,而忽略了文件的整體精神。比如,文件已明確規定,公辦學校老師到民辦學校后,所享受退休待遇由人事部門進行核定。因此,縣政府和教育部門“只對此問題承擔指導作用,而不是具體的實施者和直接義務承擔者”。
沭陽縣政府還提出,相關文件除了“無障礙流動”的表述,還有公辦老師向民辦學校流動的相關規范。宿遷市政府、沭陽縣政府曾頒發相關規定,公辦學校老師去民辦學校任教的,必須在兩個月之內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想回去公辦學校,必須由學校向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局進行審核。
“他們看到了‘來去自由’,卻沒有看到這句話后面的話。”沭陽官方人士認為,不設門檻、“無障礙流動”,絕不代表可以今天去,明天就回來,后天再去。
對此問題,上訴的四名教師在二審現場表示,沭陽當時發展民辦教育是典型的“先上車后買票”,先改革然后再逐步完善。
所以,當時很多公辦學校教師去民辦學校時,都不知道要如何辦理手續,辦理什么手續,而沭陽縣政府應該對當時發展初期的混亂“買單”,而不是老師們。
然而,二審6月20日下午開庭后,并未就這些關鍵的實質性問題展開太多討論,而是針對一審作出的判決,重點討論該案是否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劉中澤等上訴人認為,教育改革中的政策性問題,必然通過政府的行政行為落實。同時,根據沭陽縣教育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教師可以在公辦、民辦學校間無障礙流動,沭陽官方具有解決上訴人行政訴訟請求的法律職責。
上訴人認為,法院應結合當時的改革大環境對本案進行解讀,支持他們的合理訴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
沭陽縣教育局則堅持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而是屬于勞動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辭退等種種爭議,適用勞動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沭陽官方認為,本案中沭陽縣政府、縣教育局頒發的文件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行政指導意見”,而公民、法人等對此類意見提起訴訟的,并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理范圍之內。
上百名民辦教師趕到法院
該案6月20日未當庭宣判。
也就是說,這場“拉鋸戰”仍未結束。如果撤銷原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劉中澤等四人將和沭陽縣政府、教育局展開新一輪的角力。如果維持原判,劉中澤表示,他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
澎湃新聞記者現場詢問到,本案近五十位旁聽人員以沭陽民辦教師為主,他們當年都是從公辦學校去了民辦學校,如今卻難以要回公辦編制。
此外,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20日下午,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還有近百位從沭陽趕過來的民辦教師。
庭審結束后,澎湃新聞記者請出庭的沭陽縣副縣長戚艷紅談談對此案的看法,她表示,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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