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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楓酒業股東顧鶴富超比例違規減持股份,受到上交所紀律處分
10月1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表示,近日在日常信息披露監管中發現,上海金楓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楓酒業”,600616)股東顧鶴富在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違規事項,對此召開紀律處分委員會,形成紀律處分決定,予以嚴肅處理。
數據顯示,截至3月31日,顧鶴富持有金楓酒業34411280股股票,占該公司股份總額的5.14%,相關股份來源為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增持所得。
4月21日至4月28日,顧鶴富通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合計減持金楓酒業股票3143770股。截至4月28日收盤,其累計持有金楓酒業股票31267510股,持股比例下降至4.67%,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
此后,顧鶴富于5月11日至6月22日繼續交易金楓酒業股票,截至6月22日收盤累計持有金楓酒業股票21040599股,持股比例下降至3.145%。
澎湃新聞記者翻閱金楓酒業歷史成交發現,4月20日該股以7.85元漲停價收盤后,4月21日至4月28日的6個交易日,累計收跌1.40%,成交均價為7.77元;5月11日至6月22日的30個交易日里,累計收漲28.59%,成交均價為8.89元。截至10月13日午間收盤,金楓酒業收報7.54元,跌0.40%。

金楓酒業走勢圖,來源:Wind
根據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上市類第1號》相關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時,應當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并履行相關限售義務。但顧鶴富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售義務,直至6月23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對上述交易情況作出公告。
上交所認為,顧鶴富作為公司股東,在所持金楓酒業股份降至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下時,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且未履行相關限售義務,超比例違規減持占比該公司總股本的1.855%,違規情節嚴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3.1.7條、第11.9.1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顧鶴富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股東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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