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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評火車票丟失出站補票:系單方面強制性規定,應改改了
據新華網北京6月20日消息,近日,成都大學生小胡因火車票丟失,在西安火車站出站時被要求補票一事,引發人們熱議。在實名制購票的大背景和加速建設信用社會的大環境下,鐵路方面還“固守”出站驗票的老辦法,強制有足夠購票證據的消費者重新購票,這應改改了。
目前,鐵路方面仍在執行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其中,有關“丟失車票的處理”是第四十三條:“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買。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紀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從消費者的角度分析,這一條款中有三項“單方面強制性”處理方式,明顯不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是“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買”,就是說,已經買過一次票,但只要丟失還得再買一次;二是“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就是說在車上丟了票,而乘客證明不了自己從哪里上的車,就要從始發站補起;三是“退票核收退票費”,就是說補票之后找到原票,須找列車長開具證明,再到目的站去退所補的票,還要收取“退票費”。
針對鐵路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有聲音質疑既然消費者可在網上購票、進站掃描身份證,鐵路方為什么不能通過網絡查驗乘客購票和進出站信息?治理逃票靠“腳疼醫腳”的出站驗票模式也好,利用規則強制已經購票乘客“補票”也罷,都從側面反映出鐵路方面沒有根據形勢的發展與時俱進。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鐵路部門其實完全可以據此創新監管模式,例如以抽檢替代普檢,探索對逃票者的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如果被抽檢到的旅客經查驗確屬逃票的,鐵路、民航、金融等部門可將其納入黑名單,讓逃票的失信者“寸步難行”。
在建設信用中國的道路上,公眾樂于看到,經歷全面改革的鐵路經營者能夠更加開明,學會牽住信用的牛鼻子,用更加高效的做法替代出站驗票的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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