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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釋疑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核心是影響力,給官員親屬敲警鐘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周永康之子周濱案、周永康之妻賈曉曄案一審公開宣判。17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布的一則信息顯示,周鋒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周鋒是周永康的侄子。值得注意的是,在對這三人的判決書中都提到他們構成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什么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際上,這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過之后新設立的罪名。設立這一罪名,就是要震懾權力擁有者的親屬和周圍的人,不要試圖利用其影響力來犯罪。
刑法如何定義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對于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述行為的,依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其中,在周濱一案中,法院認定周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億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億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由于周濱具有自首、坦白、積極退贓、認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2億元。
哪些人可能會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一般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第二類是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指雖與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血緣、親屬關系,但關系密切,是客觀上能夠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影響力的人,比如情人、同學、戰友、秘書、司機等。
第三類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四類是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
除周永康之子以外還有誰曾犯此罪?
周永康之子周濱和妻子賈曉曄利用影響力受賄并被判刑,這是孤例嗎?其實,之前查處的“老虎”中,就已經涉及到了不少此類案件。
1、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司機
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的替班司機管某,2012年間接受社會人員楊某請托,利用宋建國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長張惠民審批,在車管所副所長宋海燕的幫助下,違反規定為社會人員辦理京A97501車牌一副,并收受楊某給予的現金5萬元。
后來法院審理認為,管某利用身邊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審判處管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云南交通廳原廳長楊光成之妻
2009年至2013年期間,夏蘭香利用其丈夫楊光成擔任云南交通廳廳長職務上的影響力,3次非法收受桂某某、周某某所送人民幣120萬元,并為二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5年10月,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夏蘭香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3、廣州原市委書記萬慶良“座上賓”王洪
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原院長王洪,與廣東省廣州市原市委書記萬慶良關系密切。在2003年至2014年間,利用萬慶良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謝海榆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謝海榆300萬元港幣。
2016年5月1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檢方指控,犯罪事實清楚,王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給官員親屬敲警鐘!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核心詞匯顯然是“影響力”。一個高官的夫人、兒子為什么能輕松“受賄”,并不是其能力異乎常人,而在于背后有高官的“影響力”。
當然,對于這些官員身邊人(特定關系人)而言,雖然她(他)的風險增大了,但只要那位“有影響力”的人還在,即便被追責,對家庭及未來生活而言,也還留有希望。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何當下的受賄犯罪中,官員的身邊人多數都是站在了收受賄賂的“第一線”。破解此道,還需要偵查機關多在搜集、固定受賄的證據上下工夫,以扎實有效的偵查行為,將那些其實知情但卻堅稱受賄為“特定關系人”獨自所為的腐敗官員送上法庭。
同時,“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在一些大案中的應用,對一些官員的“身邊人”也無疑敲響了法治的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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