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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讀負面清單2021年版意見稿:哪些放寬了,哪些收緊了
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1年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清單(2021年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自中國在2018年正式實施負面清單制度以來發布的第4個版本。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因此,市場高度關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每年松緊調整,從中觀察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方向。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最早是2016年3月由天津、上海、福建、廣東四省市先行試點,2017年,試點范圍擴大到15個省市。2018年,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正式實行。
就負面清單制度而言,國內最早可以追溯到上海自貿區在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嘗試。2013年9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公布,列明了上海自貿區內對外商投資項目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的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準入措施,這也是國內首版負面清單。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包括禁止準入類和許可準入類兩大類。
清單(2021年版)列有禁止準入事項6項,比《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0年版)》[以下稱清單(2020年版)]多1項,許可準入事項111項,比清單(2020年版)少7項,共計117項,相比清單(2020年版)少6項。
禁止準入類新增1條“禁止違規開展新聞傳媒相關業務”
禁止準入類條數較少,市場高度關注其相關內容的調整。清單(2021年版)最受關注的正是禁止準入類中增加的“禁止違規開展新聞傳媒相關業務”,內容包括:
1.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新聞采編播發業務;
2.非公有資本不得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通訊社、報刊出版單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廣 播電視站以及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機構等;
3.非公有資本不得經營新聞機構的版面、頻率、頻道、 欄目、公眾賬號等;
4.非公有資本不得從事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 重大社會、文化、科技、衛生、教育、體育以及其他關系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等活動、事件的實況直播業務;
5.非公有資本不得引進境外主體發布的新聞;
6.非公有資本不得舉辦新聞輿論領域論壇峰會和評獎評選活動。
在此前的清單版本中,也有關于新聞信息采編業務的禁止性內容。具體來看:
清單(2018年版)禁止準入類的第四項“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中包括“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清單(2019年版)在禁止準入類的“禁止違規開展互聯網相關經營活動”中除了繼續包括“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之外,同時增加了“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清單(2020年版)保留了清單(2019年版)的上述內容,未有修改。
除了上述變化,清單(2021年版)禁止準入類的“禁止違規開展金融相關經營活動”事項中,對于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使用的字樣中,增加了“理財”“股權眾籌”“交易中心”。
許可準入類刪除了7條
清單(2021年版)許可準入類事項比清單(2020年版)減少了7條事項。
1.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中,刪除“未獲得許可,不得租用境外衛星資源或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局”事項。
與此同時,在“未獲得許可,不得經營電信業務、建設和使用電信網絡或使用通信資源”事項中,增加“境內單位租用境外衛星資源核準”“ 設立國際通信出入口局審批”。
2.在金融業中,刪除“未獲得許可,不得發行股票或進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事項。
與此同時,在“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證券投資、衍生產品發行、 外匯等相關業務”事項中增加 “公司發行股票、存托憑證注冊、核準”。
3. 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刪除“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業務”事項。
與此同時,在“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法律服務或特定咨詢、調查、知識產權服務”事項中,增加“涉外統計調查資格認定;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
4. 在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中,刪除“未獲得許可或資質認定,不得進行限定領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施工,不得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事項。
與此同時,在“未取得許可,不得從事建筑業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關項目建設”事項中,增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在“未獲得許可或相關資格,不得從事檢驗、檢測、認證業務”事項中,增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5. 在教育領域,刪除“未獲得許可,不得開展保安培訓業務”事項。
6. 在衛生和社會工作領域,刪除“未獲得許可或資質條件,不得從事醫療放射性產品相關業務”事項。
與此同時,在“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置特定醫療機構或從事特定醫療業務”事項中,增加“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7. 在《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中的許可類事項中,刪除“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事項。
清單(2020年版)顯示,這項刪除的許可類事項主要內容為“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絡平臺,應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
哪些事項放寬了,哪些收緊了
“一年一修”的準入清單,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有關許可事項的進行寬緊調整。清單(2021年版)放寬的領域也不少。以下試舉幾例。
在農、林、牧、漁業的“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林木經營或利用森林資源、濕地 資源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事項中,刪除“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審批”。
在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的“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電力和市政公用領域特定業務”事項中,刪除“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區域嚴格控制燃煤機組新增裝機規模”。
在批發和零售業的“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 糧油經營業務”事項中,刪除“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將“未獲得許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等特定產品的批發零售、經營和進出口”事項修改為“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藥品、醫療器械經營”,并刪除“進口藥品、港澳臺醫藥產品(包括進口藥品、進口藥材、臨時進口藥品)注冊審批(藥品注冊證書核發; 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事項重大變更申請審批;有效期滿后的再注冊核準)”
收緊的事項則包括以下這些:
在文化、體育和娛樂領域的“未獲得許可,不得設立出版傳媒機構或從事特定出版傳媒相關業務”事項中,增加“時政類新聞轉載服務業務審批”。
在《互聯網市場準入禁止許可目錄》中的許可類事項的“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傳輸和信息服務”事項中,增加“從事具有媒體屬性和輿論動員功能的公共賬號平臺服務,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在制造業的“未獲得許可,不得從事特定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及項目建設,不得從事金屬冶煉項目 建設”事項中,增加“第二、三類和含磷硫氟的第四類監控化學品生產設施建設審批”“第一、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專用設備進出口單位審批、進出口審批”“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經營、使用及改變使用目的許可”“危險化學品(另有規定的除外)安全生產許可”“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在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中,將“未獲得許可,不得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修改為“未獲得許可,不得使用海域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開發 利用無居民海島”,增加“海底電纜管道鋪設路由調查勘測、鋪設施工審批”“ 海域使用權審批(含招拍掛) 。”
禁止性規定和產業目錄調整
7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簡稱“雙減”政策),要求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
“雙減”政策在《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下稱《禁止性規定》)中有所體現。《禁止性規定》是清單禁止準入類第一項“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明確設立且與市場準入相關的禁止性規定”的附件。
《禁止性規定》中,與教育相關內容從5條增加到了9條,增加的4條分別為:“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 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 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
清單(2021年版)也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進行了一項修訂,在 “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產品、技術、工藝、設備及行為”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入淘汰類“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實際上,上述這條在9月24日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發布《關于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已有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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