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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書曝出的銀保潛規則:用高費率信用保證險對沖貸款壞賬
一邊是虛報費率增加保費套利,另一邊是虛增賠款減少撥備計提,在信用風險敞口愈發擴大的市場環境下,保險、銀行聯合打起了信貸的“主意”。
6月14日,中國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在官方網站貼出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產險”)在向張家港農商行以及蘇州銀行銷售“貸款信用保險”業務時,分別以10%和7.2%的實際保險費率進行銷售,與先前向監管部門報備數字不符,因此存在“不嚴格執行報備條款費率的違法行為”。此舉違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保監局擬對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做出總計34萬的罰款決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銷售產品貸款信用保險前必須提前向監管部門報批產品費率,以此確定最終保費并嚴格執行;但在該案例中,險企隱瞞監管當局私自增高了費率、提升了保費收入,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
“通過購買信用保險為企業做貸款擔保本身并沒有問題,關鍵是篡改實際費率條款。”亞太財險互聯網產品總監萬鵬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在原為精算師的他看來,私改費率已經犯了行業’大忌’。
“這種違規現象在以前并不常見,因為涉及稅務、拉高賠付及合規方面問題,實際操作難度很大。而且保險公司介入貸款業務也只是這幾年的事。”某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然而據記者多方采訪發現,在涉及貸款增信業務,尤其是貸款企業、銀行三方利益的情況下,私增費率實為多方協商下的結果;而保險不惜以觸犯法律為代價進行業務操作,皆因其中存在更為復雜的利益糾葛。
“灰色”的保單
所謂貸款信用保險,是指保險公司為銀行(包括其它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貸款提供保險保障的產品。該類產品主要用于企業貸款增信,銀行在向保險公司購買該產品后,即同時成為保單投保人和受益人,一旦貸款企業發生違約,銀行就可獲得險企賠款以彌補貸款產生的壞帳。
據記者觀察,這一產品的保險期通常為3個月至3年,保費取決于費率以及最終賠付額度;同時產品保費由銀行支付,并以相關手續費的形勢轉嫁至企業,銀行實質上不承擔任何費用。
在業內人士看來,上述監管當局提及的兩起“貸款信用保險”案例存在明顯違法、違規特征,實際上屬于行業的“灰色地帶”。
“這個保單明顯違規了。第一是費率嚴重超標(高),且賠付后無追償權,理論上屬于非正常保單。”某財險資深人士老劉告訴記者。
根據處罰決定書描述,太平財險于2014年9月同張家港農商行簽署了為期3個月的貸款信用保險協議,實際操作費率10%,獲得保費收入199.21萬元;2014年12月太平財險又與蘇州銀行簽署了為期12個月的協議,實際費率7.2%,保費收入189.65萬元。同時太平財險不具備二者的追償權。
在老劉看來,且不論險企是否更改了費率數據,上述兩項協議在設計上就存在明顯違規,一是產品費率高的離譜(為普通標準近五倍),二是追償權的喪失。
據他透露,貸款信用保險的費率通常最高不會超過2%,即便是較為特殊的產品,在結合貸款方信用等級、用途、還款能力等設置調整系數后,最終的預定保費也只會上下浮動30%;而在該案例中,險企的實際費率急劇上升至10%以及7.2%,相當于保費直接漲了五倍和3倍多。
這如何影響保險公司的收入?舉個例子,以10%的費率、199.21萬元的保費收入計算,那么張家港農商行實際獲得的最高賠付額度為1992.1萬元(199.21/10%);在保額(即最高賠付額度)不變的情況下,若按業內通常的費率標準2%計算,銀行就只需支付保費39.82萬元(1992.1*2%),相當于保險公司直接減少了159.39萬元、4倍的保費收入。
而在賠付金額一定的情況下,越高的費率能幫助險企獲得更高收入,從而減低承保風險,由此費率成為同類產品之間競爭的關鍵指標。
二是在該案例中,保險公司并不具備賠付后的“代位求償權”(又稱追償權),即保險公司在對被保險人進行賠付后,能夠向理應承擔責任的第三者責任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在險企放棄追償權后,如果銀行接受保險公司索賠后,保險公司就無法向第三方、也就是貸款企業追討損失,而對應的銀行方面仍能夠要求企業全面償還貸款。
“從具體條例來看,(說明)保險公司渴求無風險收入,或者說,財險公司認為這項業務的風險太高了,在這上面不賺錢。”老劉解釋道。
壞帳“算盤”
問題在于,險企私增費率時,銀行是否對此完全一無所知?尤其是最終要為此買單的貸款企業,對大幅提高的保費是否能夠坦然接受?
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道出實情:私增費率其實這多為三方合作協商的結果、行業內部“潛規則”。
“這項業務主要是由銀行信貸業務部門和保險公司對接,一般也都是分行或者支行客戶經理在做,總行只做超大型客戶,大到國有大行小到地方城商行都有參與。”某大型商業銀行資產保全部劉姓負責人(下稱L先生)告訴記者。
據他介紹,銀行會根據貸款金額量級,來決定其投保額度,規模上至幾億、下至千萬;而保險公司也會根據銀行提供的企業信用情況擬定費率,推算出應付保費,而通常費率越大、保費也就越高,貸款企業的違約可能性也更大。
因此在確定保費、費率、保額三個關鍵承保數字時,險企、銀行、貸款企業都會經過較為深入的溝通協調以滿足各方需求。
而該案件在萬鵬看來,私增費率更像是保險公司與銀行間的“合謀”,據他介紹,“現在業內的常規’玩法’是,雙方私下事先約定’捆綁式’的條款,一旦發生違約賠付,一是允許險企賠付后能夠追償(在上述案例中已放棄),又或者對最終損失按事前說好的比例進行分攤賠償。”
老劉稱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放棄“足額”賠付,即險企與銀行協商后只調取其中一部分出險進行索賠,以此減少險企整體損失,“比如總保額1992.1萬,保險公司只賠付相當于實際保費收入的199.2萬,其它仍由銀行自行消化。這樣拉平營收后,保險公司至少不會虧。”老劉解釋稱。
多位業內人士都向記者明確表示,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都屬于違規操作,并且已經觸犯了多項監管條例,甚至有為銀行“走賬”嫌疑。
然而對銀行而言,在“多付多賠”原則下,銀行通過保險公司增信越多,賬面上能夠對沖的預期壞帳也就越多;在利用貸款信用保險增強銀行的貸款資產質量的同時,還能縮小其風險敞口,進而減少銀行的撥備計提,達到增加當期帳目利潤的目的。
對保險公司來說,只要保證賠付率小于一定范圍內就能夠實現該險種盈利;甚至即便利潤為零,只要保費足夠覆蓋其“賠付+費用”,那險企依然沒有虧損,因為整體保費規模依然是上升的。
財險必爭之地
“原先購買信用保險的銀行并不多,是這兩年來剛興起的業務。”據L先生介紹,以往銀行要求貸款企業企業增信,一般是通過讓企業與擔保公司合作完成;由于擔保承擔的是無條件連帶責任,而信用保險是賠付過程中存在免責條款限制,賠付條件相對比較苛刻,因此不屬于主流擔保方式。
然而在2014年保險新“國十條”明確提出“加快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積極發展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建議后,信用保險倏忽迸發生機;外加占產險公司業務七成以上規模的車險盈利艱難,信用保險已被不少財險公司提升為下一個產險市場的藍海。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從2015年至今,保監會已完成對超過40逾款信用保證保險條款與費率的批復,其中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有12款,個人汽車消費履約保證保險有5款;此外還有6款面向中小或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絕大部份瞄準的是個人消費和中小微企業信貸領域。
與傳統擔保公司相比,保險企業做貸款信用保險增信確實存在優勢,例如門檻低(保費低,一般千萬級別保額費用也就幾十萬),信用風險低(背靠大型保險公司),賠付金額靈活(費率可與險企商談調整)等。
“雖然銀行、保險都做風險管理,但銀行本質上是風險的規避,而保險則無風險不生存,雙方具有一定的互補性。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保險可以作為銀行天然、合法的壞帳核銷處理渠道。”老劉認為。
更重要的是,由于企業通過擔保公司貸款增信通常需要實物抵押,對那些抵押物較少、流動資產不多的中小企業而言,低保費、靈活賠付的貸款信用保險更符合自身條件。
目前,國內已有不少地方政府對貸款信用保險采取補貼制度,在申請貸款信用保險時,不僅能享受相對市場較低的費率,還能享受在信用評級、保費、利息等方面的補貼;又或者政府部門按一定比例與險企、銀行共同承擔逾期風險,為特定中小企業提供便捷融資服務。
“叫座不較好”的信用保險
然而令人尷尬的是,即便“好處多多”,貸款信用保險依然在業內“叫座不較好”。
無論在上述案例中太平產險私自改變費率條款的初衷如何,承保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本身對是險企的風控能力也是一種考驗,因此需要謹慎對待。
“不少地方政府甚至鼓勵銀行向保險公司購買信用保險,保險公司正成為銀行壞帳的最重兜底機構,但實際上這類業務’叫座不叫好’,因為險企需要承擔的風險太高了。”據萬鵬透露。
一個現實情況是,在中國經濟整體下行的大背景下,銀行信貸風險和壞賬比例不斷提升,信用保險這一尚未被開發的“處女地”卻已成為銀行對沖貸款違約風險的又一手段。
萬鵬指出,由于險企本身無法把控貸款方的借貸資格,而小額信貸業務更多依賴于借款方的風險識別力,因此險企對這一業務的把關必須萬分小心,“保險公司不能為了幾百萬的保費來賭博,一旦銀行方面產生大規模違約,保險公司承擔的后果將不堪設想。”
多位業內人士也表示,險企尤其要警惕可能發生的風險傳遞,并建議保險公司能更多參與到借款人審核、借貸平臺運作和風險管理的整個流程中,而不是“摸著石頭過河”式的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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