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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大媽非法買賣外匯被判6年,涉案金額2200萬美元

據溫州都市報6月13日報道:銀行外尋得“商機”,6年間買賣外匯金額高達2200多萬美元。6月12日,浙江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被告人戴某,女,甌海籍,現年66歲。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以來,戴某在甌海區茶山街道梅泉大街的中國銀行附近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業務。經查,自2013年10月以來,戴某從中國銀行的賬戶中陸續支取現金共計28萬余歐元、10萬多美元、24萬日元后轉賣給他人,從中賺取差價。同時,戴某陸續向邵某(另案處理)購買歐元、美元等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共計9236萬余元,并轉賣給他人,從中獲利。
2010年左右,戴某又伙同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從事非法買賣外匯業務,并將外幣轉賣給他人,從中獲利,金額折合人民幣共計4182萬元。
去年10月9日,戴某在非法買賣外匯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并被繳獲現金800美元、170元港幣、人民幣3930元及中國銀行的存折等財物。
公訴機關認為,戴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戴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認罪。她說:“這五六年,我都沒有工作,就是在銀行門口買賣外幣。我不懂法律,不知道這是犯罪,現在后悔了,請求法庭能對我從輕發落。”
法院認為,戴某單獨或結伙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涉案金額達2200多萬美元,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她歸案后如實供述,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處戴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8萬元;繳獲的現金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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