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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8年來首次修訂,草案確立監管核心為排污許可制
6月12日, 環保部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對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編制說明顯示,盡管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積極進展,但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
與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確立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監管、強調通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并將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
此次發布的編制說明顯示,新法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將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具體來說,我國將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編制地下水、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另外,基于技術經濟評估和基于水環境質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兩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其次,新法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監管制度體系:推行排污許可制并確立其核心地位,并將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鑒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新法修訂草案顯示,政府將在強化源頭預防、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增加水生態環境補償、落實公眾參與權利、通過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上出新招。
2016年1月21日,環保部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精神解讀會上表示,“十三五”將完成《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起草,修法工作將銜接《環境保護法》,全面吸納“水十條”有關內容。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國務院于2015年4月16日發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提出,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高于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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