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碳金融研究專題一:碳金融內涵辨析與狹義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作者:中大咨詢能源事業部碳金融研究組
來源:中大咨詢(zhongdaguanlizixun)
引言
碳金融市場即金融化的碳市場,它是歐美碳市場的主流,也是中國碳市場的發展方向。碳交易市場是以碳排放權配額和項目減排量等碳信用為交易標的的市場,是減緩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工具。
本篇,中大咨詢明確界定碳金融概念,梳理國內外碳市場的發展現狀,對重點文件機制進行闡述。
一、碳金融內涵
碳金融的定義分為狹義與廣義,狹義上的碳金融是指與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金融活動,包括碳排放權、碳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碳資管業務;廣義碳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又叫綠色金融[1]。本文所涉及到的碳金融即狹義碳金融,綠色金融即廣義碳金融。

圖1廣義與狹義碳金融內涵
綠色金融市場主要包括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以及碳金融業務。碳金融業務是以碳排放權交易為核心,衍生出碳金融衍生品交易與碳資管業務市場,由三類業務組成。
二、國際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碳金融市場產生的源頭,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2]。

圖2碳金融產生政策
在《京都議定書》談判過程中,確立了國際排放貿易(IET)、聯合履約(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三種碳交易機制。IET是總量控制下的配額交易體系,JI和CDM兩種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則可以用于抵消部分配額,兩者結合形成了強制碳交易市場。

《京都議定書》所列出的這三種市場機制,使溫室氣體減排量成為可以交易的無形商品,同時可以進行現貨、期貨的買賣,為碳金融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各類低碳債券、碳結構性存款等綠色金融創新紛紛落地。
2005年1月,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式啟動,碳排放權正式成為全球范圍內的可交易商品。目前歐盟EUETs碳市場是全球規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場,也是唯一一個跨國界的碳市場,該市場于2005年啟動,涵蓋28個成員國以及挪威、冰島和列支敦士登,其交易量約占全球總量的3/4,總體交易量與交易金額逐年上升。

圖3歐盟2017-2020年碳排放權總交易量

圖4歐盟2017-2020年碳排放權總交易金額。數據來源:Refinitiv,,CE,EEX
除歐盟委員會主導的歐盟碳排放貿易計劃(EU-ETS)外,全球碳排放貿易還集中在英國排放貿易計劃(UK-ETS)、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的排放貿易計劃(NSW)以及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等。
三、國內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
自“十二五”以來,我國為了應對越來越嚴峻的環境挑戰,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推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在實際推動過程中,因為國情不同,我國一直是采取政策先行,由上自下引導碳金融市場的建設。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改委、環保部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指出需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一方面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另一方面基于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用能權)等各類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拓寬企業綠色融資渠道,發展環境權益回購、保理、托管等金融產品。
目前我國已建立七大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各交易所圍繞碳排放權交易開展碳金融業務,部分交易所業務涉及碳基金、綠色存款、碳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各所業務如下:

碳金融衍生品市場與資管業務都是基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產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在碳交易研究專題中闡述,本文不再贅述。本文從碳金融衍生品和資管業務的方面對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梳理。
碳金融衍生品
我國的碳配額現貨交易市場試點于2013年6月啟動,2014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提及要推動期貨市場的建設,發展商品期權、商品指數、碳排放權等交易工具。政府對金融衍生品的態度由謹慎轉為鼓勵,以碳遠期為代表的碳金融衍生品相關市場規則開始建立。
● 碳遠期
目前全國7個試點碳交易市場中,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率先于2016年2月發布了《遠期交易業務指引》,并于3月28日完成了第一單交易。2017年初,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與上海清算所合作推出國內第一個也是目前唯一一個標準化的碳衍生品——上海碳配額遠期交易,由上海清算所提供中央對手清算,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組織交易,這是國內第一個標準化的碳衍生品,也是第一個人民銀行批準的且由金融交易平臺與專業交易平臺合作探索的碳衍生品[3]。

由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期貨交易只能在經批準的專業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而現有七個試點碳市場均不具有期貨交易資格,因此各碳交易機構紛紛從遠期產品入手,探索碳金融衍生品開發,尋求“曲線救國”。
目前湖北、上海和北京推出的碳遠期產品均為標準化的合同,采取線上交易,尤其是湖北采取了集中撮合成交模式,已“無限接近”期貨的形式和功能。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推出碳遠期產品為線下交易的非標準合約,市場流動性較低。2016年4月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推出標準化的碳遠期產品,上線至今日均成交量達到現貨的10倍以上,顯示出較強的市場活躍度。
● 碳掉期與碳期權
2015年,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環境交易所簽署國內首筆碳配額場外掉期合約,并委托北京環境交易所負責保證金監管與交易清算工作。2016年,深圳招銀國金投資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源創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環境交易所簽署國內首筆碳配額場外期權合約,北京環境交易所負責監管權利金與合約執行工作。2017年,廣州守仁環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殼牌能源(中國)有限公司通過場外交易的方式,簽署碳排放權配額期權交易協議。
相較碳遠期產品,碳掉期與碳期權在我國的業務實踐較少,且沒有相關業務規則,目前仍為零星發生、個別交易的狀態。
碳金融資管業務
● 碳資產托管
2014年12月9日,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促成全國首單托管業務,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該項業務,并托管100萬噸碳排放權。其托管機構為兩家,分別是武漢鋼實中新碳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漢中新綠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4]。在2014年我國出現首單碳資產托管業務之后,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在2015-2020年間也均有業務落地。目前湖北、深圳、廣州、福建的碳排放權交易所已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

碳排放權交易所在構建配額托管業務運作機制時,尤為注重托管機構風險管控。托管機構以零成本或低成本從控排企業取得配額,其賬戶里的資金也基本來自配額交易,因此托管最大的風險來自托管機構變賣托管配額后抽逃資金,三個試點省市的托管業務細則、指引中都對此嚴格的規定,加強風險防范。
廣東省和湖北省分別對托管機構的入戶門檻進行嚴格的規定,《廣東省碳排放配額托管業務指引》規定托管機構的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遠期交易業務指引》規定托管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三個省市均規定了保證金制度,廣東和湖北都規定了初始保證金為托管配額總市值的20%;深圳除了規定風險保證金外,還規定了違約保證金的金額。三個省市均對托管機構的配額托管數量進行了規定,湖北和深圳要求托管機構每年度受托托管碳資產上限分別為1000萬噸和200萬噸;廣東省則是從控排企業擁有的配額數據進行規定,要求控排企業可用于托管的數量比例應限制在當年度發放的免費配額的50%以內。
● 碳資產拆借
2015年,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制定《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業務細則(試行)》,明確拆解交易機制。同年8月,申能財務公司與同屬申能系統內的4家電廠外高橋三發電、外高橋二發電、吳涇二發電、臨港燃機分別作為碳資產拆借雙方簽署《借碳合同》,為上海市首單碳資產拆借業務[5]。

在碳資產拆借業務中,風險點主要在于借入方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按時返還配額。業務細則中,最有特色的是保證金制度,其要求借入方需先繳納初始保證金,之后才能進行配額的劃轉,同時借碳最大額度不得超過200萬噸。上海環境能源所推出的借碳交易機制,不僅是為了滿足交易主體的市場需求,深化市場機制探索,更是為活躍碳排放交易市場奠定了基礎。
● 碳資產抵押/質押
2014年9月9日,湖北宜化集團和興業銀行簽訂“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協議”,這是我國首單碳資產質押貸款項目,湖北宜化集團利用自有的碳排放配額獲得了4000萬元的質押貸款。同年11月,建設銀行湖北省分行與華能武漢發電有限公司簽署3億元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協議;光大銀行武漢分行與湖北金澳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簽署了1億元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協議[6]。從首單碳排放權質押貸款協議簽署后,上海、廣州交易陸續發布相關文件,包括《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協助辦理CCER質押業務規則》、《上海碳排放配額質押登記業務規則》、《廣東碳排放配額質押登記操作規程(試行)》,構成了目前我國碳資產抵押/質押方面的主要業務規則。

碳排放權抵押貸款將從發電企業逐步向工業企業推廣,讓企業獲得更大的融資空間,從而引導實體經濟走上綠色發展之路。
● 碳資產售出回購
2014年12月30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華遠意通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簽署了國內首筆碳排放配額回購融資協議,融資總規模為1330萬元。在首單碳排放配額回購后,福建交易所于2015年率先發布《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碳排放權產品約定購回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廣州交易所于2019年發布《廣州碳排放額回購交易業務指引》。這兩份文件明確了碳資產售出回購業務的主要流程。

針對業務資格和期限,廣州和福建交易所均做出了相應規定:廣州交易所要求交易參與人為具有自營業務資質的會員,福建交易所則采用業務資格申請的模式。控排企業將碳資產售出后,將處于碳資產頭寸短缺的狀態。為確保履約年度內正常完成碳排放配額的清繳,廣州、福建交易所均明確要求業務到期日應在控排企業的履約年度內。
四、結語
碳金融作為國內新興業務,發展前景可期。目前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現狀來看,碳交易市場發展迅速,碳遠期展現出較強的市場活躍度,碳掉期與碳期權交易仍處在零星交易狀態,碳金融資管業務缺乏成熟運作機制。我國碳金融市場相比較歐美起步較晚,政策尚不完備,為更好的推動雙碳目標達成,國家政府需要推出更多政策鼓勵市場積極參與碳金融交易,完善交易機制,合理規避風險。
【參考文獻】
[1]七部委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
[2]曾剛, 萬志宏. 國際碳金融市場:現狀,問題與前景[J]. 國際金融研究, 2009(10):19-25.
[3]證券時報專訪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全國碳市場有望今年年中啟動
[4]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金融產品
[5]碳金融 | 信托公司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模式與路徑研究
[6]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 - END - -
版權聲明:本文為中大咨詢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給小編(mpeditor)留言,否則作侵權處理,謝謝合作!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并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