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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美國得州墮胎禁令被限制執行,為何討論還未結束?
美國得克薩斯州限制墮胎的新法律,生效36天后,墮胎支持者終于等來了一線希望。
美國東部時間2021年10月6日,得州奧斯汀的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羅伯特·皮特曼(Robert Pitman)發布了一項臨時限制令,以阻止得州新法的執行。在長達113頁的裁決中,皮特曼法官寫道:“本法院不會再批準這種對如此重要權利的冒犯性剝奪。”
但這道限制令能發揮多大程度、多長時效的作用,尚不清楚。美國司法部對得克薩斯州的民事訴訟,依舊在進行中。這個案件將先提交給美國第五巡回上訴法院,若其裁定得州新法符合憲法,最高法院可能會拒絕審理此案。
情況并沒有太過樂觀的原因在于,9月1日晚,由保守派法官主導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結果,拒絕廢除于當日生效的得州墮胎禁令。9月9日,美國司法部起訴了得州,稱其“公然蔑視憲法”,但得州法案的合憲性及對法院權力的影響,依然有待后續的裁決。
1、得州新墮胎法生效,為何美國社會反應這么大?
得州新法之所以掀起軒然大波,是因為它是近半個世紀以來,美國最極端的墮胎禁令——
合法墮胎期限被提前至孕6周左右,一旦超過這條時間線,墮胎即屬非法行為,即便是強奸或亂倫導致的意外懷孕,也不能例外;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墮胎才被允許,比如懷孕可能危及母親的生命,或可能導致孕婦主要身體機能出現嚴重且不可逆轉的損害。
如果列出美國各州的現行墮胎法案,對比它們針對一般情形的限制墮胎期限,得州顯然已處于“遙遙領先”的位置。

孕6周的期限,是依據胚胎的心臟活動可被檢測的大致時間設定的。不過關于“胎兒心跳”(fetal heartbeat)的說法,在醫學上仍存在爭議。美國婦產科醫師學會公平改革負責人詹妮弗·維拉維森西奧(Jennifer Villavicencio)近期接受《紐約時報》采訪時指出,孕6周左右超聲波檢測到的心臟活動并非真正的心跳,而是由電流活動引起的。
即便退一步,承認胚胎心音存在(嚴格來說,孕6周左右還不能使用“胎兒”的稱呼),這條時間線的爭議點依然無法抹除,因為它留給孕婦的反應時間實在太短了。
依照醫學上的規定,懷孕周期是以孕婦末次月經的第一天為起點計算的,其持續時長一般在40周左右;孕6周顯然處于十分初期的階段。對于月經規律的女性而言,如果意外懷孕,至少也需等到月經遲遲不來時才會有所意識;但此時孕期很可能已進行到四周左右,依照得州新法,她最多只有兩周的時間決定是否墮胎。
但這是最樂觀的情況。許多時候,女性的月經并不規律,不同個體的月經周期也存在差異。如果沒有記錄月經周期的習慣,遺忘上一次月經究竟在何時開始是常有的事兒。但這種疏忽如今顯得十分驚險,因為一旦反應時間過長,在得州的法律下,女性將喪失墮胎權。
2、墮胎與反墮胎,究竟在爭什么?
墮胎問題是美國的主要社會分歧之一。反對和支持墮胎權的人群,分別被劃歸為傾生命派(pro-life)和傾選擇派(pro-choice);從派別的命名不難看出,兩股勢力的矛盾沖突并不局限于道德立場的差異。
如果將各州現行墮胎法案的嚴苛程度與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的投票結果結合來看(見上文圖),嚴格限制墮胎權,幾乎等同于支持共和黨。
近20年來的墮胎民調數據,也呈現出與兩黨你追我趕競爭格局相似的趨勢:盡管支持墮胎的人群略占上風,但反對派也不甘示弱。對峙局面之所以長期存在,是由于不同人群之間從宗教信仰、黨派傾向、性別、年齡到教育水平,均存在不小的差異。
背景各異的人群意見相左,再正常不過,但當觀點的沖撞被上升為黨派問題并影響立法,就事論事隨即變得極為困難。

“傾生命”的共和黨,為反墮胎找到了一套正義的說辭——我們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尚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但他們在譴責墮胎并將其視為殺人行為的同時,又刻意回避把墮過胎的女性稱為殺人犯。堅持“政治正確”,當然是為了選票。
新晉反墮胎人士特朗普,花了一點時間才領會到其中的微妙之處。2016年3月,在正式被提名為共和黨候選人前夕,特朗普為表明自己的反墮胎立場,提出應對接受墮胎手術的婦女施加“某種形式的懲罰”。遭到共和黨人士的譴責后,他才選擇改口。
不過,共和黨最初并不持有反墮胎的堅定立場。1968年,美國加州支持墮胎權的改革法案,就是由共和黨人士、時任州長羅納德·里根簽署的。隨后,更多支持共和黨的州也放寬了墮胎限制。特朗普本人在上世紀末一度明確表示自己是傾選擇派,直到十幾年后,他有了競選總統的打算才改變了陣營。
墮胎權與黨派之爭掛上鉤,與天主教與新教福音派內部保守勢力的努力有關。他們打入共和黨內部,排擠其中的開明派,最終成功將反墮胎樹立為共和黨的民意基礎。
共和黨人向選民們宣揚,反對墮胎是為美國長遠的發展考慮,因為一旦放開限制,墮胎的數量會居高不下。但查看墮胎數據,無論以哪個維度衡量,美國的墮胎案例都呈下降趨勢,共和黨的憂慮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3、反墮胎,可能只是起點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案做出了判決,以7比2的票數認定,得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由此,墮胎權成為受美國憲法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
但這項權利不是絕對的。為在保護婦女健康和保護產前生命之間尋得平衡,最高法院還提出了“三階段標準”:在孕期第一個階段(即孕早期,第1至第12周),政府不能禁止墮胎;孕期第二個階段,政府可以限制墮胎,但應以保護孕婦健康的需要為必要前提;在孕期第三個階段(即孕晚期,大約在孕28周至分娩),除去為挽救母親生命或健康的例外情況,政府可以全面禁止墮胎。
1992年,最高法院在計劃生育聯合會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對1973年的裁決做了修改,用“胎兒生存能力”(fetal viability)的標準取代了“三階段標準”。但羅訴韋德案所確立的墮胎權,至今依舊受憲法保護。各州現行墮胎法案,也是在聯邦憲法的框架下制定的。
盡管羅訴韋德案如今依然是維護墮胎權的底線,但當年的裁決也埋下了一些隱患。該案件用以認定婦女墮胎權利的辯訴理由,是公民的隱私權而非性別平等或身體自主權;而這顯然沒有在根本上消除墮胎權的爭議點。
因而在羅訴韋德案(下文簡稱羅案)之后,包括得州在內,不斷有保守州試圖推出新法案嚴格限制墮胎權。但也因為羅案的存在,不少法案目前已被判違憲并暫停執行。
不過,保守派并不指望墮胎禁令能立即生效,而是通過“曲線救國”的方式在等待一個未來——彼時,最高法院將推翻羅案的判決,進而解除憲法對墮胎權的保護,那些尚未執行的墮胎禁令也將隨即生效。
這個未來并非全無可能。特朗普在任期內先后提名了三名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天平如今已向保守派傾斜。

得州新法的危險之處在于,它通過巧妙的設計成功繞開了違憲的風險,為其他保守州提供了可借鑒的思路——
得州政府將限制墮胎的權利“委托”給了與孕婦或診所毫無關系的公民個人,鼓勵他們向法院檢舉與起訴所有實施或“協助和唆使”(“aids and abets”)墮胎的個體,若勝訴,原告可獲得1萬美元的獎金。如果期望以違憲為由廢止該法律,人們通常需要起訴執行法律的州政府官員,但遺憾的是,后者并未參與其中,因而得州新法也難以因此在法庭上被挑戰。
得州政府也預料到了法案被暫停執行的風險,因此他們還規定道,墮胎診所在此期間實施的墮胎手術可以在法案重新生效后被追溯。因而臨時限制令的頒布,并不妨礙公民個人繼續起訴協助墮胎者,而許多墮胎診所因為追溯問題依然不敢重新營業。
如果墮胎禁令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奏效,那么其他議題呢?
人們之所以對得州墮胎新法表現出極大的憂慮,是因為這很可能只是一個開始,保守派遲早會將觸角伸向更多的領域。
“這種無視美國憲法的計劃,是所有美國人,無論他們的政治立場或黨派,都應該害怕的……如果它獲勝,它可能會成為其他州在其他領域對其他憲法權利和司法先例采取行動的榜樣。”美國司法部長梅里克?加蘭(Merrick Garland)在9月初的采訪中表達了擔憂。
新的挑戰很快將接踵而至。蒙大拿州禁止孕20周起墮胎的新法案已獲州長批準,但在今年10月正式生效前夕,因地方法院法官頒布的初步禁令暫停執行;但與得州一樣,臨時禁令能發揮多大的作用依舊未知。新罕布什爾州將更改當前“無限制”墮胎法,以孕24周為界線限制墮胎,并計劃在明年生效。
傾生命派與傾選擇派當前最大的共識是,得州新法將為美國墮胎斗爭運動帶來巨變,而美國司法部能否攻破得州設置的法律難題,將影響這場運動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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