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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古城一村民未當選村長狂撕選票拿刀砍砸,破壞選舉被行拘

云南網6月8日消息,據麗江古城警方當日上午發布信息,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查處了1起破壞選舉秩序的案件,違法行為人和某某已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2016年6月3日17時50分許,麗江市古城區大東鄉一村委會主任氣急敗壞地跑到大東派出所報警:“今天到村子里組織選 舉,有人把村民投出的選票撕碎了,還提著把刀到現場鬧事,請你們處理。”
大東派出所當日受理為行政案件調查查明:2016年6月3日下午,大東鄉大東村委會組織某村民小組全體戶主在該村活動中心 舉行村干部的選舉大會,當選舉進行到整理匯總村民已投選票階段時,參加該村村民小組長競選的和某某發現自己無望當選后,實施了當場撕毀村民已投的選票、大聲吵鬧、回家攜帶砍柴刀砍砸、打砸村活動中心公共設施的行為。

警方認為,和某某的行為破壞了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情節較重,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和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已送至麗江市古城區拘留所執行。
村民小組長是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干部,本質是為村民服務,和某某在選舉村民小組長過程中,在眾目睽睽之下破壞選舉秩序 ,不僅不得民心還違反了法律,最后自然是村長沒選上還把自己弄進了拘留所。
麗江古城警方提醒: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依法進行的各類選舉受法律保護。《中華 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 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 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以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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