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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捕魚破壞魚類繁殖,南京3男子被判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6月3日,在“世界環境日”前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一年以來的總體情況和典型案例。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該院獲悉,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南京全市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共收案307件,其中刑事65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65件刑事案件中,有43件均因電捕魚而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占刑事案件的66%。
針對此類常見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形式,南京中院還公布了一件典型案例。
2005年3月至8月,南京高淳固城湖處于禁漁期。在此期間,2015年5月4日晚22時許,徐生亮、孔德全、唐早青三人卻攜帶電瓶、變電器等工具,來到固城湖水域,捕得鯽魚、白條、鯰魚等多種水產品。
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認為,徐生亮等三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在庭審期間,三名被告人表示自愿繳納漁業資源修復費。后南京市高淳區法院判決被告三人均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各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訴。
南京市中院工作人員表示,近年來,高淳區有一些居民、村民以好玩為由,在每年固城湖水域的禁漁期、禁漁區內從事電捕魚破壞環境行為屢禁不止。
南京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李兵表示,電捕魚的方式會破壞魚類的繁殖,導致魚類資源的衰竭和滅絕,傷害湖內其他生物,造成魚的生物餌料減少,影響漁業資源的恢復。
李兵還提及,一些居民通過電捕魚方式,電死大量的魚及其他生物,但只有很少數被電魚人帶走,大部分尸體還是沉到水底,逐漸腐敗變質,也影響固城湖作為高淳人民的飲用水資源的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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