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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條起草參與者: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2017年底前出臺
在2013年、2015年“大氣十條”和“水十條”相繼發布后,“土十條”何日出臺一直是環保領域關注的焦點。如今,歷時3年,超50次易稿后,“土十條”終于揭開了神秘的面紗。至此,環境領域大氣、水、土壤三個重要領域的綱領性文件全部出臺。
5月31日,國務院正式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據業內人士測算,“土十條”短期內帶動的市場將達到幾千億元,同時有望解決土壤修復企業盈利難的問題。
同時,土壤污染防治配套的國家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法》擬在2016年年內進行兩次內部初審,2017年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提請和審議的任務。如果進展順利,將有望于2017年底前公布。
“土十條”的首要任務是“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參與“土十條”起草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土壤污染與控制研究室主任谷慶寶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稱,“土十條”是在中國當前土壤污染現狀的情況下,做了一個頂層設計,但后續工作還要慢慢推進。“土十條”的出臺,將會完善相關標準法規的建設、逐漸建立一套規則體系、通過一些試點示范積累土壤治理的經驗,帶動整個土壤治理行業的發展。
谷慶寶稱,“土十條”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開展詳細的土壤污染詳查、“摸清土壤污染家底”。其稱,這是開展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礎,如果連污染的基本情況都不了解,那么開展工作就顯得有些盲目了。
“土十條”的主要指標是,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谷慶寶稱,目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為70%左右,而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國家還未掌握一個權威的數據。雖然一些發達地區已經開展這塊工作了,但是從地塊的污染類型、污染程度、污染數目來看,還沒有一個全國的統計數據。
“土十條”中規定,將于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農用品質量的影響。同時,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建成國家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充分發揮行業監測網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力爭2018年底前,利用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
《土壤污染防治法》擬在2017年提交全國人大常委
谷慶寶稱,“土十條”出臺后將會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這其中最重要的當屬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經起草完畢,擬在2016年年內進行兩次內部初審,2017年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提請和審議的任務。谷慶寶稱,如果進展順利,土壤污染防治法將有望于2017年底前發布。除此之外,還將會有一些關于農藥、化肥、農膜等方面的法規出臺。
對于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支撐的問題,中央財政整合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工作。谷慶寶稱,在農用地治理方面,中央財政將會投入部分資金,同時帶動地方政府資金投入來共同治理;在工業用地方面,因地塊有一定產值,多會使用土地增值的資金來進行治理。
至于為什么相對“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花費的時間更長,谷慶寶稱,2013年-2014年的時候花費的時間多些,但后續進展比較快。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曾在今年3月份在“兩會”期間就“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對此問題做出過解釋,其稱,這主要是因為土壤的問題非常重要以及土壤修復治理的基礎非常薄弱。與大氣、水的領域不一樣,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現在還沒有一部法律規范,相關的工作也很分散。土壤的問題又涉及到非常復雜的科學技術方面的問題。和用途是密切相關的,比如靠近飲用水源,也與空間位置密切相關,所以界定起來非常困難。
“土十條”有望解決企業的盈利難的問題
對于當前的場地污染治理市場,谷慶寶稱,預計短期內將帶動的市場有幾千億,并非像之前所說的上萬億甚至十萬億。
一位證券行業分析師對澎湃新聞分析稱,目前,國內污染場地修復一般由國土儲備局控制管理,在環保部確認污染地塊后,由國土儲備局組織調查修復,確認修復完成后再進行拍賣。土壤修復的商業模式主要是招投標模式和“修復+開發”模式兩種,但這兩種場地污染修復的方式都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修復時間過久、企業盈利難,或企業為了盈利降低土壤修復標準的時間。
招投標模式一般將標的分為場地調查風險評估以及工程修復這兩個標的,大型復雜污染場地修復除此之外增加一個技術中試和方案編制階段。接下來政府向土壤修復企業公開招標,中標企業得以負責標的部分的評估或施工。招投標模式的優勢在于整個土壤修復過程中,政府始終作為土地的實際控制人。在竣工驗收時,可以對土壤修復效果進行嚴格把控,保證了土壤修復過程的質量和有效性。然而招投標模式的不足之處在于,土地儲備中心從搬遷企業收購土地,對污染場地進行調查、修復治理,完成治理后再進入土地市場,這樣一個周期通常會持續數年之久。在這過程中,土壤修復需要地方政府墊支大量資金,對于地方財政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尤其是當一次性出現大批量受污染土地等待治理時,于地方財政的籌資能力將是巨大的考驗。
“修復+開發”模式則是土壤修復企業與開發商聯合,作為一個整體同時承包污染場地的修復和開發,修復后土地在市場交易中增值部分作為土壤修復企業的收入。與招投標模式相比,“修復+開發”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引入了市場的資本,土壤修復成本費用由開發商承擔,減輕了污染土壤修復對政府財政的負擔。然而,不足之處也正是由于埋單者是開發商,目前中國在土壤修復市場尚未形成相應的法律法規、行業準則等硬性制度約束,這就使得開發商有動機將土地修復資金挪作他用,降低土壤修復質量。同時,土壤修復周期較長,可能出現企業盈利困難的問題,甚至會發生開發商急于追求利潤而降低土壤修復標準的時間。
對于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十條”中規定要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同時,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省(區、市)要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2017年底前完成,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還將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確定治理與修復重點、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等。
上述行業分析師稱,“土十條”中的相關規定,比如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制定治理和修復的相關規劃,將有望形成新的商業模式,解決企業盈利難的問題,但這也要看后續相關法律法規的推動和執行。
此外,“土十條”中稱,要積極發揮市場的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同時,將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動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等。同時,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發行股票。探索通過發行債券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在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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