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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教育廳原基教處長當庭懺悔:不知何是違紀、何是犯法

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池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長繆富國立案偵查。初步查明,繆富國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公司在業務拓展方面提供幫助并收受賄賂。經池州市檢察院報請,安徽省檢察院決定對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2015年6月5日:宣布被逮捕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發布信息,2015年5月27日,省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受賄罪逮捕繆富國。
經查,繆富國在擔任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實驗室儀器設備業務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16年5月18日:宣布被公訴
5月18日,安徽省檢察院對外發布消息稱,經省檢察院指定,近日,池州市石臺縣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原處長繆富國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繆富國在任安徽省教育技裝中心主任、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教輔材發行銷售、省級示范高中評審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200多萬元。
作為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長的繆富國,涉及基礎教育的事幾乎都被他“通吃”。
日前,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石臺縣人民檢察院就繆富國涉嫌受賄一案提起公訴。檢方指控的情況顯示,從相關教育項目的爭取到教輔材料的發行,從示范高中的評審到規范辦學行為的監管,凡是其權力之所及,均成為繆富國收到“回報”的源頭。
收受他人財物170余次
今年54歲的繆富國案發前系安徽省教育技術裝備中心主任、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處長。2015年4月28日,經省檢察院指定管轄,池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繆富國立案偵查。此案偵查終結后,交由池州市石臺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石臺縣檢察院指控繆富國的受賄犯罪事實達到70起。
2004年至2015年期間,繆富國利用職務便利,先后170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0余萬元,并為他人在該省相關教育項目,教輔材的代理、發行、銷售,省級示范高中的評審、恢復、評優,規范辦學行為的監管、查處以及區縣教育局活動項目審批、資金爭取等方面謀取利益。
案發后,繆富國退出了全部受賄款項,并在被查處期間,檢舉他人受賄犯罪,查證屬實,被檢舉人已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其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收受全省40多所中學賄賂
從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的情況看,繆富國收受賄賂的對象主要有三類人:一是一些科技信息公司的負責人,二是有關出版社的老總和教輔材料的代理商,三是縣區教育局的局長和中學校長。
據統計,繆富國利用負責或者參與負責省教育廳項目管理等職務便利,收受一些科技信息公司的負責人賄賂現金及購物卡折合人民幣96萬余元、2萬美元。
繆富國負責的教育項目種類繁多,既有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標準化建設改造(簡稱“薄改”項目),也有中小學用于多媒體網絡教學的“校校通”,還有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以及中小學圖書儀器設備招標采購等等。
比如:2012年,繆富國接受江蘇某科教設備公司業務經理成漢林(另案處理)的請托,為該公司中標一“薄改”項目提供幫助,從而收受成漢林人民幣30萬元。
繆富國還利用組織審定基礎教育地方課程教科書,規范基礎教育教材、教輔管理等職務便利,收受一些出版社的老總和教輔材料的代理商等賄賂財物折合人民幣70多萬元,并為他們在教輔材的代理、發行、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
2010年至2012年,繆富國接受某圖書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請托,為該公司重獲“人民教育出版的高中教輔教材”代理權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三次共收受人民幣35萬元。
此外,繆富國還利用省級示范高中評審、規范辦學行為監管、項目審批等職務便利,收受示范高中、縣區教育局相關人員賄賂財物共折合人民幣25萬余元,并為這些人員在省級示范高中的評審、恢復,規范辦學行為的監管、查處,相關活動項目審批、資金爭取等方面謀取利益。
起訴書顯示,繆富國這部分的受賄犯罪總金額盡管比前兩部分要小得多,但涉案犯罪事實卻達到42起,收受賄賂的次數也高達94次,共涉及到安徽省40多所中學。
2016年5月26日:開庭受審
26日上午,安徽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原處長繆富國受賄一案在池州市石臺縣法院開庭審理。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進行了庭審直播。庭審中,控辯雙方辯論焦點集中在部分受賄事實認定、自首、立功等。繆富國在最后陳述時稱,收到第一筆財物時膽戰心驚退回了,但后來就心存僥幸,自毀事業前程。
此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此案由石臺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指控,繆富國利用職務便利,在相關教育項目,教輔材的發行銷售,省級示范高中的評審、恢復、評優,規范辦學行為的監管、查處及區縣教育局活動項目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先后170多次收受財物200余萬元。
由于繆富國受賄案起訴指控事實達70起,證據量大,公訴人利用電子屏展示證據并進行說明,多媒體示證有效提高了舉證效率。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稱:繆富國是從農村走出來的,與大多數貪腐官員一樣,都經歷過少年苦難、青年奮斗、中年上升,將一些有求于自己職務便利的企業人士視為朋友,將邀吃請喝錯誤的理解為真誠感謝、合理報答,而后坦然接受,不知不覺埋下隱患。
繆富國及其辯護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屬實,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有異議,認為有6筆收受財物行為沒有為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構成犯罪。同時認為謬富國自首、立功等多項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希望法庭給予考慮。
隨后,公訴人從事實、定性和量刑情節三方面進行答辯,認為省教育廳基教處對各市縣教育局職能部門擔負業務指導職責,對各地教育局、中小學有管理制約權,有無謀利,不影響受賄罪成立;繆富國屬于犯罪事實已經被偵查機關掌握、已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后,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成立自首。
在最后陳述時,繆富國稱自毀事業前程,他說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痛心疾首,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究其原因,是缺乏清廉意識。只注意勤政,忽視廉政;缺乏底線意識,在收到第一筆財物時膽戰心驚退回了,后來就心存僥幸; 缺乏法律意識,對職務犯罪知識知之甚少,不知何是違紀、何是犯法。
上午11點50庭審結束,法庭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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