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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讀萬起婚戀糾紛,有人為“分手費”把自己送進監獄?
數讀萬起婚戀糾紛 有人為“分手費”把自己送進監獄? 原創 撕玫瑰的 四象工作室

先有吳秀波把前女友送進大牢,后有陳露向霍尊索要900萬分手費,兩人互相爆料撕扯至今,“分手變仇人”的戲碼在娛樂圈不斷上演。
事實上,分手經濟糾紛并不是明星的專有劇情,情侶因為分手后“錢歸誰”的問題互相掐架、對簿公堂已經變得越來越稀松平常了。除了“青春損失費”之外,分手經濟糾紛都有哪些類型?司法裁判又支持哪種觀點呢?
今天,四象就來分析一下關于分手的經濟糾紛。
文 | 滄海 編| Seni 圖 | 四象設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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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分手費:分手經濟糾紛有哪些?
情侶互贈禮物的行為實在是太常見了,還有土豪動不動就送房送車,但曾經的甜蜜在分手后卻變成了煩惱。
有些情侶分手后要求對方歸還生日禮物,或者平攤吃飯、旅游的費用;已經見家長準備結婚的情侶面臨著婚房、婚車、鉆戒、彩禮的分割;受了情傷,覺得青春白白錯付的人還可能要求對方支付“青春損失費”……
這些煩惱雖然讓人頭大,但最多也就是個民事糾紛。一旦被前任激怒,或者動了歪心思,還可能從民事糾紛上升到刑事犯罪。
像遍地是秘密的娛樂圈就是敲詐勒索罪爆發的重災區,哥哥們為了維持形象,雪藏女友,分手后對方以此威脅支付分手費,同樣的劇情已經上演了無數次。
事實上,生活中情侶分手后的經濟糾紛種類并不僅限于上述類型,我們統計了目前比較常見的分手經濟糾紛,并歸納了不同糾紛類型的特征與表現形式。

可以發現,分手經濟糾紛從法律上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簡單的民事糾紛,大家可以協商解決,談崩了就去法院起訴,比如財物是否屬于贈與、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另一種是以犯罪形式引發的經濟糾紛,例如強迫前任給自己分手費、把前任的值錢財物偷走等等。
為了前任的錢走上犯罪道路的狠人確實不多,生活中最為常見的還是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歸屬問題。而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分手經濟糾紛對法官來說同樣也是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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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經濟糾紛,怎么判?
和一般的財產糾紛相比,分手導致的經濟糾紛往往更加復雜,原因就在于戀愛同居的財產糾紛中還伴隨著親密的人身關系。這要求法官在處理分手經濟糾紛時,不僅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還必須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考慮我國對于戀愛、婚約的傳統觀念與地方習俗。
針對生活中常見的分手經濟糾紛,法院的裁判觀點并不完全相同,但卻存在著較強的傾向性。

可以看出,對于戀愛期間的小額支出,比如日常互送禮物等等,大多數法院都會認定為贈與,分手后也不需要返還。
但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支出,例如買房、買車、買鉆戒、給彩禮等等,法院往往會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財物,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果財物已經用于兩個人的共同生活,那么可以酌情扣減后再返還。
例如,在彩禮返還糾紛中,只有5.81%的判決不支持返還彩禮,就是因為彩禮在我國大多數地方的風俗習慣中,都是以情侶兩人結婚、共同生活為目的,與一般的禮物相比價值也更大,明顯超出了無條件贈與的范圍。
至于最近頻頻登上熱搜的“分手費”,本質上是一種精神損害賠償,以彌補戀愛或同居期間的付出。法院能不能支持小情侶對于“分手費”的請求,要看提出請求的原因。
如果一方索要分手費是因為對方曝光自己的私密視頻、家暴等侵權行為,那么法院就會按照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處理;如果啥事沒有還要前任給自己“青春損失費”的,那法院十有八九都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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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嗎?坐牢的那種”
雖然法院理論上不會支持分手情侶要求對方支付分手費的請求,但還是有人鋌而走險,要挾前任給自己青春損失費甚至是封口費,或是聲稱自己被索要封口費試圖把對方送進局子。
從法律上看,不管對方渣到什么程度,都不是強行索要分手費的合法理由,否則很可能會成為繼吳秀波前女友之后又一個因為“敲詐勒索”而坐牢的人。
“敲詐勒索罪”這個刑法名詞對吃瓜群眾來說一點也不陌生,吳亦凡想利用敲詐勒索罪把都美竹妹妹送進去,陳露也聲稱霍尊的律師想給自己安上敲詐勒索的罪名。那么,在分手后的掐架大戰中,到底什么行為才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要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要有威脅、恐嚇的行為,讓對方產生心理上的恐懼。如果只是分手后兩個人友好協商,一方覺得自己確實對不起人家,自愿給分手費,那么法律并不會介入,因為這還是屬于道德范疇。
娛樂圈中常見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場景,就是利用明星對偶像失格的恐懼心理,威脅對方不給分手費就把你那些破事抖摟出去。這是典型的以威脅方式強行索要財物。
第二個是主觀上的條件,在要錢的時候小腦瓜里想的是“非法占有”,明知道自己不該要這筆錢還非得在違法邊緣瘋狂試探。
如果對方本來就是欠錢不還,這時候不管要錢態度多囂張,只要不違法犯罪,警察叔叔都不會管你,因為這時候要錢的心態是“合法占有自己的財物”。
分手經濟糾紛一旦上升為刑事犯罪,那就真變成了坐牢型戀愛了。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的金額超過三萬,就屬于犯罪數額巨大,最起碼蹲上三年才能擁有自由。一萬塊錢等于一年的自由,和分手相比,這才是真正的“青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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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分手變仇人”?
不管是什么類型的經濟糾紛,只要想想分手后還要和前任為了財產開撕,就會血壓飆升+身心俱疲。如果因為缺乏法律意識,原本屬于自己的錢卻要不回來,就要面臨分手又沒錢的悲慘人生,資本家聽了都想流淚。
所以,為了盡量避免這種雙重打擊,不要從戀人變仇人,就必須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建議小情侶們把下面幾個注意事項貼在床頭時刻保持警惕:

最好的糾紛解決方式就是不要發生糾紛。所以在日常相處的時候就要盡量保持財產獨立,如果一起買大件家電或者買房買車,必須說清楚誰出多少錢,保存好購買記錄和轉賬憑證。
錢多的情侶建議模仿婚前協議,簽訂同居協議。就算發生糾紛也不要害怕,第一時間保存好證據,盡快通過合法方式解決,向公檢法機關求助。
除了這些具體的措施外,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避免戀愛腦”,不要因為太愛對方、不好意思談錢或者認為情侶不需要分得那么清就在財產歸屬上馬馬虎虎。別說是沒有法律保障的戀愛同居關系,就算在婚姻里,“愛的供養”風險也實在是太大。養別人不如投資自己,就算分手了,還能回味金錢的快樂。
這些道理在法院的裁判觀點中也有體現。
比如,在戀愛同居關系中,如果對方出軌和其他人同居,只能在道德上譴責對方,罵ta個三天三夜,但法院并不會僅僅因為這個理由就支持損害賠償的請求。因為同居是兩個人你情我愿的生活方式,并沒有法律保護。
但在婚姻關系中,如果一方因為和別人同居、重婚等原因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也就是“離婚損失費”。
簡單來說,戀愛同居關系中的財產損失可以追回,但感情上的傷害卻不能用錢來撫平。法院在尊重情侶戀愛同居意愿的同時,也在用判決的形式引導民意,給為愛上頭的小年輕們上了一課。

原標題:《數讀萬起婚戀糾紛 有人為“分手費”把自己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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