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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當選湖南法治人物的拆遷戶:官司贏了,安置至今未落實
因堅持用法律手段,而不是其他過激方式維權,拆遷戶張華被湖南省委法治辦評選為“2011年度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十年過去了,頂著“湖南法治人物”的光環,張華已通過司法考試成為一名律師,專注行政訴訟。然而,他自己當年的拆遷官司勝訴之后,判決卻一直未能執行,他們全家至今仍然居住在當年拆遷后臨時搭建的過渡棚內。

張華當選2010年度湖南法治人物。來源:湖南日報電子版
9月6日,湖南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告訴張華,他們已收到他的材料,并深表同情,“這個事情你確實很冤,客觀地講。法院的判決在這里,當時的承諾在這里,現在辦不下來,確實……”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梳理發現,圍繞對拆遷戶張華的安置問題,如何做到守法守信考驗著當地相關部門和社區。張華家被強拆時,當地國土部門和所在社區均承諾對其劃地安置,隨后在長達15年的安置補償訴訟中,法院先后兩次判決國土部門和社區履行安置職責,但判決一直未能執行,目前仍然處于僵局狀態。
法治人物
今年9月6日上午,張華如約來到湖南省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想聽取他對所提行政復議案件的看法。在湖南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界,很少人不知道張華的名字。
“湖南省法治人物呢!”張華一走進辦公室,就有領導這樣對年輕部下介紹。
9年前的2012年5月7日,由湖南省委法治辦評選的“2011年度十大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開榜,拆遷戶張華“榜上有名”,與公安局長、法學院院長、司法所長、法官、檢察官、法醫等法治人物并列。
時年36歲的農民拆遷戶張華當選,被媒體稱為“石破天驚”。

光明日報曾報道張華所在村莊拆遷問題,圖為張華被強拆的三層樓房。 來源:光明日報電子版。
湖南日報如此介紹張華當選的理由:這場“民告官”的官司中,張華運用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通過行政訴訟依法維權,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同時這種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問題解決的做法,應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化解矛盾紛爭的理性選擇與正確途徑。
這場“民告官”案,是張華因拆遷告政府系列案中的一環。他要求長沙市開福區撈刀河鎮政府(后析置為青竹湖鎮)公開兩份拆遷文件,鎮政府沒有同意。為此他訴至區法院,并獲勝訴。
2005年,位于長沙開福區近郊的青竹湖高爾夫球場二期項目開始建設,張華等村民面臨拆遷。開發商即將獲得的巨大利益與村民們對補償的不滿,形成尖銳的矛盾。光明日報等媒體對此曾做過詳細報道。
張華不愿拆遷的想法尤其強烈。他家是一棟三層樓房,一樓開飯店,二樓辦KTV,三樓住宿,“每天有五六百元進帳”。而當時的拆遷補償價格為220到330元一平米,張華家房屋僅可獲得12萬元貨幣補償,但可獲得劃地建房安置。
在周邊房子都已拆完后,2006年6月,張華家收到了當地國土部門發出的“限期騰地決定書”。2007年1月,在遭遇了停水停電、廢水浸泡等情況后,張華家被強拆,他們一家搬遷到新源社區一個叫鲇魚山的地方,在菜地里臨時搭建的“棚戶”過渡。
張華不服,從此開始了維權之路,他的人生軌跡也因此改變。

張華走在湖南省司法廳辦公樓內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與其他拆遷戶不同的是,農民張華不上訪,堅定相信法治的力量。家里餐飲住宿的營生斷了后,他放下在公司的銷售工作,全身心投入到打官司中。
張華首先起訴了長沙市國土局,要求法院認定其“限期騰地”決定違法。然而,彼時“立案登記制”尚未施行,開福區法院以“騰地決定是不可訴的國家行為”為由,裁定對張華的起訴不予受理。他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他不放棄,在長沙和開福區兩級政府之間來回申訴。
與此同時,他打出行政訴訟+復議的系列“組合拳”。據他自己粗略統計,他幾乎把與拆遷相關的所有職能部門告了個遍,公安廳、審計廳、建設廳、國土廳、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工商局等等,“行政訴訟100件+,行政復議和信息公開200件+”。他試圖通過這種方式,把強勢的政府部門拉到談判席。
張華的行為,引起了湖南省委法治辦的注意。在評選“2011年度十大湖南省最具影響力法治人物”時,張華被當地媒體推薦為候選人,最終25名評委中有13人將手中的票投給張華。
2012年5月7日,張華登上《湖南日報》,成為推動法治湖南建設的“湖南法治人物”。
不過,同月,張華收到了長沙中院對他申訴的房屋強拆案駁回的通知。
張華家庭卷入拆遷的這6年,也發生了重大變故。2006年底張華妻子受到驚嚇,隨后出現精神問題,當時他們的孩子才2歲。2009年,張華妻子住進了精神病院。

張華曾經的村莊現為知名房地產項目。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如何安置
對于“湖南省法治人物”這個稱號,張華認為自己最為“名副其實”的一點是:對法治的信仰。
張華維權過程中,長沙中院在駁回他對政府“限期騰地決定”申訴的同時,也在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推動解決問題。
首先是張華家的拆遷安置問題。
2006年長沙市國土局在向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申請強制拆遷張華家房屋時,明確表示對張華家進行“自拆聯建”安置。這符合當時的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即長沙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以下簡稱60號令),對拆遷戶進行劃地重建安置。開福區青竹湖鎮新源社區居委會出具《安置證明》也進一步明確,“接上級政府的指示及居支兩委的決定,安排張華家在新源社區鲇魚山重建安置地,重建地手續齊全,開工在即。”
如果張華和他的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他又為何要一而再再而三打官司?
2009年9月28日,長沙中院院向長沙市開福區政府、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長沙市規劃管理局三部門發出一封《司法建議書》,寫道:“我院在審理張華訴長沙市規劃管理局規劃行政許可上訴一案中發現,張念文(張華父親)戶的重建安置地至今未予落實……建議政府與國土、規劃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認真研究解決問題,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張華家被強拆遷時臨時搭建的過渡棚,至今已居住15年。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司法建議書》發出后,沒有回響,但長沙中院仍不放棄。案卷材料顯示,2010年9月9日,長沙中院行政庭庭長在開福區法院三樓會議室,主持召開了一次張華家拆遷安置問題的協調會。參會人員除長沙、開福兩級法院司法人員外,還有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開福區國土資源分局、青竹湖鎮人民政府、新源社區等部門的人員參與。
這個會議,張華也參與了。此次,張華家的拆遷安置問題得以徹底暴露。
會上,張華根據政府當時承諾的“自拆聯建”安置方式,提出自建安置房。然而,國土部門的答復是,“現行政策不再實行自建安置房”。
原來,張華打官司這些年,長沙市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發生了變化,2008年市政府頒布了新的103號令。103號令比之原來的60號令,最大的區別是從“劃地安置”變成“分房安置”。政府不再給拆遷戶劃地安置建設“有天有地”的房子,而是要求統一購買安置小區的“指標房”,同時將拆遷戶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由農民身份變為市民。
此次協調會,時任青竹湖鎮副鎮長廖文革介紹了新源社區“安置小區”的報建手續。該安置小區取得了由長沙市國土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和長沙市規劃局下發的規劃許可證。
但張華當場表示要“安置地”,不愿進“安置小區”。他認為,社區建設的安置小區為有法律障礙的“小產權”房,他作為60號令時的拆遷戶,政府本應當按當時的政策安置他,并且,當時各方已經在鲇魚山給他劃地安置了,怎么又變卦?此外,他們全家都是農民,房屋拆遷后稻田和土地均未征收,不符合成為市民的條件,也不應強制“上樓”。另外,張華認為,他叔叔家的房子就是60號令時拆遷、2010年“自拆聯建”的,何來“現行政策不再實行”?
會議記錄顯示,“此次協調會沒有結果。”
關于新補償安置政策出臺后,怎么面對老拆遷戶的問題,9月17日,澎湃新聞采訪了長沙市開福區征地服務中心主任曹希。曹希明確表示,“對當時的拆遷戶,就應當按當時的政策執行安置補償。按60號令拆遷時,政府已經給當地拆遷農戶留下了兩安用地(生產、生活用地),不存在沒有土地安置的問題。”曹希介紹,60號令之前的拆遷安置問題,由國土部門(現為自然規劃局)負責。

長沙市開福區征地服務中心辦公樓內。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一紙空文?
后來,張華再次啟動了訴訟。
2012年7月,張華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其訴長沙市國土局的“限期騰地”案,獲得立案。2013年11月,湖南高院指令長沙中院再審。
經過一系列司法程序,2017年8月,長沙中院作出判決:責令長沙市國土局對張念文(張華父親)戶的自拆聯建安置采取補救措施。
至此,歷時11年,張華終于通過訴訟確定了他的拆遷權益。這份判決來之不易,判決事項基本與2010年那次“沒有結果”的協調會重合。
首先,長沙中院支持了張華“自拆聯建”的安置訴求,否定了2010年國土局和鎮政府提出給“安置房”的方案,理由是,此前市國土局已將上訴人張華的安置方式明確在“限期騰地決定書”中,且新源社區在強拆前出具了《安置證明》,進一步確定了張華戶的重建地位置和手續。
其次,長沙中院的判決明確了長沙市國土局的責任。“市國土局于2006年9月21日向長沙市開福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涉案房屋被拆除才產生了后續的安置問題……上訴人(張華)自2006年10月13日提起行政訴訟至今,《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及配套的征收政策均已發生變化,但上訴人與市國土局之間就安置問題的行政爭議并未實質解決,考慮到市國土局是申請拆除房屋的單位及協助安置主體……”,遂作出如上判決。
2017年8月,張華拿到長沙中院的這份終審判決后,喜極而泣,以為從此可以告別“過渡棚”。他稱,自2007年被拆遷以來,自己沒有過過一天好日子,“尤其是過年,每次老表們過來都會說,你父母年紀這么大了,還讓他們住在這個爛棚子里?你讓他們住個好房子吧。”

張華在自己的辦公室,他考取律師并專注于“民告官”案。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澎湃新聞看到,這個“棚子”是一處倉促建成的農村土坯房。房間堆放著亂糟糟的農具和家具,地板是粗糙的水泥,衛生間同時也是洗菜池,狹窄逼仄。時已入秋,屋內潮濕、悶熱。張華尷尬地說,當年強拆時草草搭建這個房子,沒想過會住這么久……。
2017年9月,剛收到上述判決的張華父親張念文,在這個“過渡棚”內因食道癌去世。
張華接棒父親的戶主身份,投入到判決執行,希望他70歲的老母親能夠快點住進新房。
2017年10月底,他向開福區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判決,然而,2018年5月,開福區法院以“執行標的不明確”為由,駁回了張華的執行申請。隨后他多方申訴反映,均無結果。
張華很納悶,如果“執行標的不明確”,為何要下達一個這樣的判決?到底是誰的問題?
他陷入了人生的“至暗時刻”:打了十幾年官司,好不容易贏得勝訴,到頭來卻因無法執行而回到原點。在后來他給長沙中院的“補充意見”中,他寫道,“上訴人戶行政訴訟100余件,四分之一的人生在打官司,但拆遷補償安置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久病成良醫”。這些年來,張華通過了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為周邊的百姓代理了不少行政訴訟。然而,他卻在自家的拆遷安置問題上遇到了邁不過的坎兒。
之后,張華和家人一股腦將長沙市政府、開福區政府、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由國土局、規劃局合并)、青竹湖街道辦(鎮)均告上法院,要求他們落實“騰地決定書”中讓他在鲇魚山重建安置地建造安置房的征收補償承諾。

開福區青竹湖鎮新源社區在張華家被強拆時,承諾為其劃地安置。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圖
勝訴僵局
上述被告單位在應訴答辯中強調,他們不是張華戶拆遷安置的主體。“涉案征收項目根據征收時適用的安置政策,對被征收人實行留地安置,原告戶的安置主體應為原告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即新源社區居民委員會。”
法院據此釋明張華,要求他將被告變更為青竹湖街道新源社區。
令人驚訝的是,長沙市開福區政府在答辯狀中還表示,“張華戶已安置”。“原告自愿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并已由其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安置,原告在領取補償款后再次就安置問題提起行政訴訟,實屬無理要求。”
答辯狀還補充提到,“新源社區就本案所涉項目的全部拆遷戶安置事宜,進行了集體決議,屬于村民自治的決定。”
而青竹湖街道的答辯,則并未說死,“如新源村業已安置,則本案安置已經到位;如新源村未安置到位,應由新源村進行統一安置。”
在后來的庭審當中,作為被告的新源社區的答辯也稱“張華戶已安置”。理由是,他們按照2010年那次“沒有結果”的協調會中,政府方提出的分“安置房”的方式,對張華進行了安置。在茂林坡的安置小區為張華戶保留了360平米的住房指標。
對于此前強拆張華家房屋時,社區出具《安置證明》給張華在鲇魚山劃地重建安置,社區的辯解是,“鲇魚山安置房是早前的征收項目,是根據當時的征拆政策進行的安置”。
對于社區這種“一廂情愿”的做法,長沙中院予以否定。
法院認為,60號令時的拆遷政策,已經為張華這樣的被征拆戶留出了生產、生活用地,且當時國土部門和社區也對張華作出了劃地安置承諾,所以,不管現在政策如何,對張華的安置方式都應當是“自拆聯建”的安置。這意味著,社區應該給張華劃一塊“安置地”,而不是分幾套“安置房”。
2021年4月8日,長沙中院再次判決張華勝訴,責令新源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張華戶采取自拆聯建方式予以安置。
然而,判決送達后,社區沒有反應。張華說,他通過多方途徑確認社區已經收到判決書,并嘗試和社區書記聯系,但幾個月過去,他看不到社區主動履行的跡象。但他也不敢去申請執行,因為他擔心在開福區法院會遭遇和上次一樣的情況。他想到的方式是,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9月17日,澎湃新聞聯系了新源社區書記周正偉,他表示,他有看到判決,但是履行判決需要請示上級相關領導,以及召開居民代表大會。
9月18日,青竹湖街道分管城建的副主任余彬組織街道辦、司法所相關人員和新源社區的相關干部接受了澎湃新聞采訪。采訪中,相關人員提到,他們履行判決的難度在于,有和張華一樣60號令時期的拆遷戶,是以購買茂林坡“安置房”指標的方式進行的安置,如果社區給張華劃地安置,可能會影響到社區和諧。
對于當年社區給張華出具的在鯰魚山劃地重建的《安置證明》,社區副書記周樹松說,“那是上一屆居委會出的,我們這一屆上來就是直接分安置房了”。
那么,對于長沙中院的判決,社區將如何履行?
“這個事這么多年了,是要解決,但可能需要各退一步。”青竹湖街道司法所的律師邱建雄說。
解決這個問題的愿望,張華比任何一個人都強烈。畢竟,自2006年至今,他的老母親和家人,在陰暗潮悶的過渡棚內居住,已經15個年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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