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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個稅贍養老人扣除范圍擴至岳父母及公婆,四川稅務局答復
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網站9月26日消息,四川省稅務局答復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關于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贍養老人”扣除范圍的建議》稱,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規定標準定額扣除,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
四川省稅務局答復表示,《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將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鑒于相關政策制定權和調整權在中央,國家也會適時調整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對于代表提出的“將年滿60歲的岳父母及公婆納入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建議,我局已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此外,針對《關于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增加“大病醫療”的建議》中“以家庭三代人的范疇來綜合考慮大病醫療的扣除主體,將大病醫療可享受扣除的范圍擴大到父母和成年子女”的建議,四川省稅務局答復稱將積極向上級反映。《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一章第四條規定,“根據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民生支出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根據前述規定,調整專項附加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權限在國務院。國際上一些國家有醫療方面的專項附加扣除,我國在考慮納稅人實際負擔、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了納稅人本人的大病醫療扣除范圍。《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四章大病醫療相關規定明確,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病有所醫”精神,體現個人生活支出的差異性和個性化需求,實現精準減稅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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