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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抓嫖執法,業內人士稱:唯一最有力證據是現場影像資料

其實像這種引發強烈輿論反應的事件,島叔的第一反應是等一等,讓新聞飛一會兒,等事實再多點。就像那個媒體討伐醫院致病人“腎丟失”的案件一樣,很多時候新聞的反轉并不為我們所樂見。
但既然要說,就要加一個前提:目前所有的論述,都是基于已經披露的信息——這些信息來自于警方的通報,死者親友的說法,以及媒體的報道。
由于大家對執法過程的質疑和看法更多,所以我們也選擇找一位業內人士聊聊。島叔的一位朋友“丘”在某省某市公安局下屬分局的治安大隊工作,日常的主要工作內容就是抓黃賭毒,所以他披露出來的一些信息可能會對理解這件事有所幫助。
事件
事件經過不用再多贅述,死者雷某在5月7日當晚出門,本來預計是要去機場接親人,卻在幾個小時后死亡,而死亡這件事卻是發生在民警的抓嫖行動中。
真是非常蹊蹺的一件事。圍繞死者的身份、出事的時機,新聞已經夠多。我們可以主要談談此事件中的幾個疑點。
1.時間。根據警方通報,警方在當晚8點多接到群眾舉報后出警,而據死者親友描述,死者是在晚上9點(一說10點)以后出的門。時間上的另一個疑點是,死者在當晚10點多被送到醫院搶救,但死者親友接到警方通知卻是在次日凌晨1點左右。
2.事由。家人說是要去接飛機,但卻因為嫖娼被抓,二者之間似乎很難產生聯系。
3.死因。在雙方的說辭中,死者的死亡原因不同:反抗過程中身體突然不適(心臟病突發)/激烈反抗,跳車導致頭部著地(這一死亡原因已被警方否認,但表示死者曾經有此動作)。
4.事件發展。根據媒體5月10日的報道,記者找到了事發時的足療店,并且找到了多名目擊證人,證實當晚死者是在此被帶走,并曾有激烈反抗,同時伴有“救命”呼聲。另一個細節是,事發時執法的是三名便衣警察。路人撥打110,轄區派出所出警后查驗三人證件并放行。
執法
我們就此詢問了前面提到的島友“丘”。
1.俠客島:我們先承認目前的報道屬實——如死者家屬委托的律師質疑的那樣,該足療店位于霍營街道,應該是霍營派出所管轄,為什么出警的卻是東小口派出所的警力?
丘:一般來說,抓黃賭毒的案件都由我們單位這種治安大隊或者支隊來管,當然派出所也會零星地管轄此類案件。像我們出警,一般也不會通知轄區派出所的,因為要做好最壞的打算,萬一有串通的情況就不好了。所以一般都是抓到人之后再去通知轄區派出所。
2.俠客島:為什么是便衣警察在執法而不是穿著制服?
丘:我每年都會過手二十多宗涉黃案件,大部分是行政,少部分是刑事,比如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等。幾乎每次我們都是便衣出警。因為說白了,為了真正的定點清除賣淫窩點,不可能拉警笛穿制服去,打草驚蛇。
3.俠客島:一般涉黃案件會有什么處分?
丘:我們這里,如果是行政拘留的話,3到15天不等的行政拘留都有,5天、10天的比較多。超過10天的,會處以500元并處罰款。現在基本沒有針對嫖娼案件的專項罰款。
4.俠客島:一般的涉案人員,遇到這種情況會有激烈反抗嗎?
丘:偶爾會有,我遇到過。所以我們通常會詢問病史,遇到情況后好應對一些。如果按照新聞來說,三個便衣警察開車、死者當時戴著手銬的話,通常來說肯定不會讓他坐副駕,這種有反抗傾向的一般是在后座,一邊一個警察,防止撞窗玻璃啊、拉車門之類的。但如果三個人中一位坐在副駕,死者當時在后座靠車門的話,跳車之說也不是不可能,當然也要看是從前面銬還是背負雙手銬,難度不一樣,可能性就不一樣。
5.俠客島:現在警方和死者家屬的說法有很多不一致,比如時間上就有出入。這個怎么看?
丘:從證據說的話,一般警方會有出警記錄,比如出車記錄、派出所出警登記等,但如果是便衣小隊出動的話,這些手續也不一定有。現在唯一的最有力的證據是現場的影像資料。這個最能說明問題。
6.俠客島:你們便衣執法的時候一般都帶執法記錄儀嗎?一般這種執法是怎么進行的?
丘:查這種地方,一般敲門就進去了。要么是等有人進去了再抓,要么是直接進去抓。身上都會帶著證件。這個新聞中說派出所查了三個便衣的證件,就是這樣。穿制服的時候肯定會帶,便衣的時候不一定帶記錄儀,但一般會帶DV,保存現場影像資料作為證據。
7.俠客島:這種視頻記錄會公開嗎?
丘:這有相關的法律和程序規定,要視情況。尤其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從我個人角度來說,至少當事人家屬方應該是可以看到影像資料的。
8.俠客島:為什么死者的送醫時間和通知家屬時間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
丘:這要看具體情況,但從經驗來說,遇到這種事情,當事民警第一時間肯定是上報情況。
9.俠客島:從死因來看的話,親友認為死者身體很好,不會猝死,你怎么看?
丘:這個要看專業的意見,畢竟現在尸檢還在進行,還需要等結論。但是身體好和是否猝死應該沒有必然關系,巧合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不是結論
其實跟丘聊天之前島叔就知道,關于這件事,只能依靠事實來說話——上述的大眾關心的疑點都包括在內,比如時間、死因、事情的具體經過,都需要進一步的事實公開。
但這件事為什么引發這么大的輿論效應?其實背后的原因更值得我們思考。
比如,首先這是一件蹊蹺的事——大家首先會去懷疑是不是有嫖娼的動機和可能,盡管動機揣測很難奏效。所以,這就需要事實佐證,比如事發地點、目擊證人、時間和細節的吻合等。
其次,這涉及到執法公信力的問題,這也毋庸諱言,之前每一次類似案件中出現的負面印象,都損害了執法的公信力。而遇到這種事時,人們一般天然地會去同情“受害者”——而要為公信力背書的,恰恰還是證據:出警的紀錄、現場的視頻等。
同時,事件發酵也有應對和管理的問題,比如相關的評論和帖子齊刷刷消失的時候。
按道理,這不應該是一件復雜的案件,只要相關證據公布即可。但公布多少、公布之后人們相信多少,則是另外一個深刻問題,也就是所謂的“塔西佗陷阱”了——無論你說什么做什么,大家都選擇不信任。我們當然還沒到那個地步,但這應該是我們在這起案件中得到的最深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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