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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網絡約租車,如何讓人放心約?
5月2日晚,五一小長假結束,深圳的一位小學英語老師,24歲的女教師鐘老師,搭乘滴滴順風車返校。上車前,她謹慎地拍攝了車牌照片,發給丈夫。然而,24歲的司機潘某把車開到偏僻處對她實施了搶劫,并將其殘忍殺害。作為乘客,鐘老師把能做的都做了:她選擇了品牌出行平臺,上車前察看了車牌,拍攝照片發給了家人。我們每個人捫心自問,如果我們搭乘網約車,我們能做得更多嗎?警方在抓獲犯罪犯罪嫌疑人潘某后,發現其處心積慮變造了車牌,將車牌號“粵B6S8N3“,變造為“粵C2S8N3”,后四位完全一樣。而使用滴滴叫車時,只能顯示后四位數字或字母,因此鐘老師在當時根本不可能通過察看車牌發現端倪。
其實,平臺司機對乘客犯罪的類似案件此前發生過。去年,北京的一位滴滴司機強奸女乘客,最終獲刑4年。鐘老師遇害的案件,使得乘客和公眾忽視或低估的網絡約租車安全問題,成為了關注焦點。上海電視臺東方財經浦東頻道《632觀察欄目》和騰訊·大申網合作,以“網約車比出租車更危險嗎?”為題做了一項調查。有10326位網友接受了網上調查,回答“是”的占32%,回答“不是”的占42%,回答“說不清”的占25%。可以看到,有超過三成的網友認為網約車更危險。如果考慮到接受調查的以年輕網友居多,他們更能夠接收新生事物,那么這個比例并不算低了。這說明網友開始意識到網約車存在著需要加以注意和審慎對待的安全問題。
有評論認為,正是因為有平臺運行數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更早地被抓獲,而出租車司機殺人的案件也不是沒有。其實,網約車和出租車,都是快速移動的封閉空間,司機處于情境支配地位,對乘客而言都存在著安全風險。事后能夠追查,和風險本身有無,不是一個問題。即使對犯意有抑制作用,也是不充分的。遇到毒癮上來或賭債纏身的司機,事后追查的嚇阻將會顯著降低;而強奸案件很多是臨時起意的。一旦乘客傷害發生,事后能追查對乘客及其親屬而言是于事無補的。如果一定要論誰更危險,我想說既沒有司機準入資質和審核,也沒有運行數據實時記錄的“黑車”最危險,未接入移動互聯網的揚招巡游出租車和未設置妥當準入條件并嚴格審核的網約車同等危險,接入移動互聯網的出租車最安全。其實,問題不在于誰更危險。網約車對于乘客而言有安全風險,如何降低和控制這種風險,才是問題的關鍵。
對此,《行政許可法》寫得很清楚,對照它的規定,網約車運營,既是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動,又是需要從業人員具備特定技能和特殊條件的職業,可以設定許可。針對網約車安全,僅就司機而言,應當盡快頒布法律規范,設定妥當的準入條件。其中,有暴力犯罪、性侵等故意犯罪,“醉駕”、“毒駕”、駕車逃逸、無證駕駛、競速駕駛等交通犯罪前科的,吸毒、精神病等健康狀況不佳的,不得從事這一職業。全世界允許網約車運營的國家和地區,幾乎沒有不要求對司機進行背景審查的。有特定的犯罪記錄或其他負面記錄的,會被排除從事這一職業。我國臺灣地區立法對出租車司機設置了特定犯罪記錄職業禁入,也是因為有數據顯示,近一半的出租車司機犯罪是累犯。
或許有人會質疑:這不是歧視有犯罪前科的人嗎?對有犯罪前科的人,當然不應當歧視,但是,這不意味著其可以像無犯罪記錄的人一樣從事任何職業。例如,擔任教師從事義務教育工作,擔任公務員,擔任公司高管,擔任律師從事法律工作,都在不同程度上設定了犯罪前科禁止。您也許會說,開個車而已嘛,跟送快遞差不多,有必要弄得那么“高大上“嗎?還真不一樣!送快遞,不涉及人身安全,也不是類似公眾服務的活動,甚至不需要設定從業準入條件,也就不需要進行背景審查,不需要要求無犯罪記錄。目前,我國出租車司機從業,不得有禁止準入的犯罪前科。已經證實犯罪肇禍的網約車司機,憑什么享有免檢的“特殊待遇”?
前一段時間,深圳滴滴將注冊司機信息交由深圳市公安機關進行審查,結果發現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和吸毒前科者共3086名,其中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1661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1名、吸毒前科人員1425名。這樣的司機開的網約車,您還敢約嗎?
其實,不是咱們乘客“藝高人膽大”,而是確實不知情。絕大多數乘客可能都以為網約車平臺公司已經對司機設定了妥當的準入要求,并進行了嚴格的審核。
然而,網約車安全不能指望網絡出行服務商自行審核,一方面,它沒有動力自我設定嚴格的準入條件并嚴格審核。目前,網約車公司只對申請者上傳的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車輛行駛證進行網上審查。招攬司機的廣告說:“三步完成注冊,二分鐘提交申請,成為合作司機”。那么審核呢?媒體報道過,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急速擴張中,雇傭實習生進行審核,平均一天要處理400份申請的審核,以8小時工作計,1分多鐘就要處理1份。這次涉案的車輛就并未登記在犯罪嫌疑人潘某名下。另一方面,有些審核,例如犯罪記錄的審核也超出了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能力。有關政府部門必須盡快負起責任來。
有專家認為,這是滴滴技術水平不行,態度可能也不夠端正。深圳的故意殺人犯罪嫌疑人司機,在優步申請注冊沒有成功,在滴滴申請注冊成功了,顯示出優步的審核更嚴格。其實,那不是因為Uber的技術更好或水平高。它態度端正,也不是因為它“流淌著道德的血液”,而是它在別的國家被監管、甚至被罰、被關閉的結果。例如,在印度,Uber司機強奸女乘客,一度導致網約車平臺被勒令關閉;在德國,Uber被禁止運營。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政府監管是不可或缺的。
當然,在互聯時代,審核的具體方式,不一定照搬出租車司機準入審核的方式。甚至,出租車司機準入審核的方式,也應當同步更新。可以嘗試由平臺公司先進行審核,再在線傳遞至交通主管部門,由其進行后續的審核。在開放政府和電子政務的框架中,與公安機關合作完成犯罪記錄審查等。審核不能僅僅做基于文件、證件的形式審核,需要對人、證、車是否相合進行審核。審核需要基于人臉或指紋進行,防止偽造、變造證件。申請的司機還需要通過體檢和藥檢。
此外,還可以在信息披露、安全設備等方面采取措施。例如,美國加州規定乘客客戶端叫車,應當顯示司機、完整車牌號和車輛全貌照片;印度規定網約車內必須安裝防篡改攝像頭。還可以在網約車內或客戶端安裝一鍵報警按鈕。開啟司機客戶端接單需要基于人臉或指紋,防止冒用或盜用。
就網約車安全而言,車輛的檢測也不容忽視,美國加州就規定需要對申請的網約車實地進行19項檢測。司機的安全也應得到關注。對乘客而言,能做的真心不多。如果關切自己和家人的出行安全,就應呼吁政府盡早發布包括安全監管在內的法律文件。鼓勵創新、方便出行,都很好。但是不能在安全問題上“裸奔”。平臺危機公關說:“乘客的安全,是平臺的生命”。這話太假,逝去的生命,是不能承受之重。不能拿乘客的生命安全“試錯”。如果再不采取切實的監管措施,就是政府失職。
我不開車,出行主要靠公共交通,打車就選擇“出租車+互聯網”。我惜命,只有網約車運營被納入監管框架,司機準入設定了妥當的門檻,我才敢放心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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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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