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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1.1億,茅臺原董事長袁仁國一審被判無期

來源|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9月23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當日上午,貴陽中院一審宣判貴州茅臺(600519.SH)原董事長袁仁國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貴陽中院稱,經審理查明:1994-2018年間,被告人袁仁國利用擔任茅臺酒廠高管、貴州茅臺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臺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29億余元。
貴陽中院認為,袁仁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袁仁國簡歷:
袁仁國,男,漢族,1956年10月生,貴州仁懷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中國釀酒大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曾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1975年—1991年3月,歷任貴州茅臺酒廠辦公室秘書、辦公室副主任、車間主任、支部書記、廠長助理等職務;
1991年3月—1997年1月,貴州茅臺酒廠副廠長、黨委委員;
1997年1月—1998年4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1998年4月—2000 年12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0年12月—2011年10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10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8年5月,袁仁國不再擔任貴州茅臺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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