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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冤十年“王朝案”申訴又被河北高院駁回,李剛曾負責辦此案

備受社會關注的“王朝搶劫案”有了最新進展。據《河北日報》報道,4月28日,河北高院向王朝搶劫申訴一案的申訴人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這是自2007年12月至今,法院對該案做出的第11份裁判。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根據手機通話清單,認定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同年12月1日,王朝被批捕。
從2007年至今,王朝案經歷了原一審、原二審、原一次申訴、駁回、原二次申訴、發回重審維持原判、又一次申訴、提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新一審、新二審、一次申訴、駁回,現為二次申訴,再遭駁回。
在此番申訴中,申訴人提出作案時間等三個方面的疑點。但河北高院審查后認為,原審生效裁判認定王朝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法予以駁回。
河北高院:原審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駁回申訴
該刑事申訴狀由王朝母親楊惠賢遞交,申訴狀長達122頁。2015年10月12日,河北省高院正式受理了該案申訴。
河北高院經審查:原裁判認定,王朝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蒙面進入保定市華電小區被害人陳某某家,使用膠帶將陳某某嘴封住,手、腳捆綁,搶走部分現金及紅色三星牌手機一部、黃金項鏈兩條、黃金戒指兩枚、翡翠及鉑金戒指各一枚、XO酒一瓶。
主要證據有被害人陳某某陳述證實其于2006年8月11日中午在家中被一戴帽子、口罩的男子搶劫,搶走部分現金、項鏈、戒指、三星手機等物品;偵查人員在史某某處提取了被害人陳某某被搶的紅色翻蓋三星手機并發還給被害人,史某某證言證實該手機系其丈夫底某某給其使用,證人底某某、王某某證言證實,該手機系王朝在2006年8月11日下午在石家莊市橋西區交通事故停車場送與底某某;偵查機關依法從相關通信部門調取了王朝號碼為13930****90手機通話清單,通話清單顯示,該號碼于案發當日上午到保定市案發小區并于下午返回石家莊市的漫游軌跡及王朝在案發現場與其母楊某某三次通話的記錄,還顯示王朝在案發當日14時30分左右使用被搶手機與證人邢某某通話的記錄;其母楊某某及證人表某某、孔某某、梁某某、邢某某等證人證言證實案發當日與王朝通話并為王朝本人接聽的事實;證人邢某某、邢某、楊某某均證實案發當日15時以后才在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橋西事故中隊見到王朝;公安機關從案發現場提取的酒瓶上檢出了王朝的指紋。
河北高院認為,雖然王朝拒不認罪,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上述證據足以認定王朝犯搶劫罪的事實。
河北高院最終裁定,原審生效裁判認定王朝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申訴人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法予以駁回。
代理律師曾提出作案時間等三點疑問
據《法制晚報》此前報道,王朝案代理律師表示,此次申訴狀中陳述事實的重點有三個部分。
一是作案時間:2006年8月11日,王朝當天在石家莊處理與邢世平的交通事故,不具備從石家莊趕到保定進行異地搶劫的作案時間。據申訴狀描述,當天上午,王邢二人在石家莊橋西區事故停車場內的物價部門進行車輛現場勘驗,共同在物價部門出具的王朝車(冀AX9233 )《現場勘驗筆錄》和《鑒定結論書》上簽字;當天下午,二人在石家莊交管部門橋西事故科進行事故認定,共同在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上簽字。故,王朝不具備2006年8月11日上午8時許從石家莊前往保定、中午12時10分許在保定實施搶劫、下午3點又返回石家莊的時空條件。
二是被原裁判認定王朝犯搶劫罪的核心證據——手機通話清單。王朝案從2006年至今,控辯雙方對于通話清單存在巨大爭議。“這份通話清單是假證據、空證據,既不真實,又未敢入卷。”申訴代理人孫瑩告訴記者,通話清單始終掌握于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都未曾到出具該通話清單的有關單位予以調查核實,辯護人質疑通話清單的合法來源和真實性,辯護人多次申請合議庭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程序,并提交正式書面申請但并未得到回應。
第三,司法機關最初認定的王朝案情節,值得商榷:“既然犯罪嫌疑人在現場長時間作案,并且對被害人有激烈的肢體接觸,為何警方只在搶劫現場的酒瓶上提取到王朝左手中指指紋一枚?并且偵查機關在辦理本案時,是先抓人后取證,偵破過程難以自圓其說。”
《法制晚報》記者采訪獲悉,該案最終認定王朝作案的多個證據,均“丟失或數據無法找回”,其中包括:被害人110報警記錄、現場勘驗原始記錄、王朝所屬車輛高速通行記錄錄像、王朝在交管局服務大廳出入的監控錄像等;在司法機關認定的作案情節中,被害人陳述稱,搶劫男子使用的手機是“灰色、翻蓋、方形”,而王朝使用手機的IMEI碼經工信部官方網站查詢對應的手機型號是摩托羅拉C118,是直板手機。
曾因“我爸是李剛”事件出名的河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區分局副局長李剛,也與王朝案有關。曾有媒體援引王朝的話說,“第一個動手的就是李剛,他給我的左手上了夾棍。當繩子抽緊的時候,我忍不住大叫起來:我的手斷了。”
不過,保定市北市區公安分局原專案組偵查員回應稱,李剛雖是主辦此案的負責人,但他并未直接審訊過王朝,當然也不存在對王朝刑訊逼供的事。
【“王朝案”十年歷程】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警方根據手機通話清單認定石家莊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同年12月1日,王朝被批捕。
2007年5月,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經北市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王朝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訴。
2008年1月14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服刑期間,王朝提出申訴。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充分,指令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2009年7月3日,保定市中院在鹿泉監獄開庭再審王朝一案,再審結果維持原判。王朝的母親仍不服,繼續申訴。
2010年11月,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撤銷原判,發還北市區人民法院重審。
2011年3月,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檢察院主導補充偵查王朝搶劫案,保定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予以協助。
2011年9月9日,保定市北市區法院判決王朝犯搶劫罪,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萬元人民幣。
2011年9月19日上午,王朝正式委托其代理人孫瑩律師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訴。
2011年12月15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朝搶劫案”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15年10月12日,河北高院受理“王朝搶劫案”申訴。
2016年4月28日,河北高院向“王朝搶劫案”的申訴人送達了駁回申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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