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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漢讓人搭車出車禍遭索賠,法院:“好意同乘”減責三成
寧波奉化區的八旬老漢劉某騎電動三輪車讓人免費搭乘,未料發生事故導致搭乘者十級傷殘,劉某被訴至法院遭索賠20萬余元。
9月23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奉化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依據民法典新增條款“好意同乘”,酌定減輕被告30%的賠償責任,依法判決老漢承擔70%的賠償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劉某常常開著自己的電動三輪車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廢品,生活自給自足。一天,劉某來到小范家回收廢品,聽說小范要去廠里上班,二話不說要將小范順道帶去。小范上車后與劉某并排坐在三輪車副駕駛位置,一路上劉某駕車速度較快,在行駛至一岔口處右轉彎時,車子右后輪碾壓到綠化壇邊沿導致車輛側翻。劉某被甩出去只受輕微傷,但小范被壓在車下腿部嚴重受傷。經治療,小范的右踝關節功能部分喪失,達到傷殘十級標準。后小范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萬余元。
庭審中,劉某表示是好意順路帶上一段,反倒被索賠20萬,表示不能接受。小范也為難,因事故無法正常行走,家里本不富裕,又因治療花費了許多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劉某無償搭載原告小范,雙方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被告作為駕駛員應當承擔保障同乘者即原告的人身安全的義務,好意同乘者不因其無償搭乘的行為失去法律保護。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被告無償搭載原告的行為,屬于助人為樂的善意舉動,應予以肯定與倡導,對其適當減輕賠償責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則,也符合社會倫理價值觀。結合本案實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法院酌定對被告減輕3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等各項損失的70%合計132836.38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0000元后,尚應支付122836.38元,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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