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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李劍鳴:美國革命者為何選擇共和政體
美國的強大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于共和政體,如果我們想要了解這一體制從何而來,就必然將視線投向美國的革命年代。那么,美國的開國元勛們對未來政體是如何想象的?他們的想象與現實之間又有怎樣的異同?在想象與現實的碰撞中,當時美國的國家構建是如何進行的?
4月22日,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李劍鳴做客南開大學歷史學院“研究生學術周末”,進行了一場題為“美國革命中的政體想象與國家構建”的講座,與南開大學師生分享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南開大學歷史學院副院長付成雙教授主持了此次講座。

美國革命者如何思考國家政體
“共和”、“民主”、“法治”、“聯邦”等都是美國在國家構建中的關鍵詞,對生活在今天的人而言,這些詞已經是耳熟能詳,然而對于革命時期的美國人來說,卻十分新奇,更不用說,當時世界上的多數國家對此聞所未聞。可以說,美國的國父們是在用一種充滿想象力的方式去思考未來政體的。
李劍鳴教授用了一個“先見”的概念來說明美國建國一代對于未來政體的想象,這種“先見”來自于他們所處的環境,以及他們自身的經驗、知識結構、價值觀念。他們雖是打江山的開國元勛,卻并非草莽英雄,李教授用“邊緣地帶的世界主義者”來形容他們——身處“邊緣”,使得他們可以盡情發揮想象力,擺脫陳規;“世界主義”又使他們能夠廣泛參考人類歷史上的思想成果和政治實踐。李劍鳴認為,政體的選擇與設計是理性與想象的結果,盡管在時人看來,君主制所能帶來的強盛和榮耀是顯而易見的,共和制卻有著失敗的歷史和未定的前途(歷史上強大的共和國,諸如羅馬,已覆亡千年,當時僅存的所謂“共和國”,如瑞士、波蘭,在世界格局當中并不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美國的開國元勛們還是做出了大膽的想象,在共和政體得到確立之前,它幾乎只存在于元勛們的設想中。
美國革命者對政體的思考,不僅體現了他們的想象力,還體現出“自由至上主義”與“制度中心主義”的思想。“自由至上主義”是指把自由作為一種生活方式,一種政治社會的目的,一種認同標準,一種權利體系。自由是人所以為人最根本、最核心的要素;人之所以要組成政治社會,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能不能享有自由,也是區分人的標準(區分自由人與奴隸);自由作為一個權利體系,包含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等等。但這些都不是最核心的,占有核心地位的是反抗暴政的權利,當暴政侵害到自由時,人有權利推翻暴政,建立維護自由的新政府。所謂“制度中心主義”則是認為政體的優劣決定人是否能享有自由,因此強調建立一個優良政體的重要性。在這里,李教授還引述孟德斯鳩的政體理論,將政體的形式歸為君主、貴族、民主、專制四種,分別對應的政體原則為榮譽、節制、美德和恐懼,而美國革命者所參考的政體資源主要有英國、羅馬、雅典和殖民地自身的政體探索。

政體的想象與現實
革命年代的美國人一致認為,只有能保障人民權利的才是好的政體,也就是說,他們在政體原則上并不存在分歧。但問題在于,什么樣的政體能夠保障人民權利?在這一點上,人們分歧很大。實際上,政體之爭不僅是思想論爭,也是利益博弈與權力斗爭。
卡特?布拉克斯頓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主張效仿英國建立君主政體(后者在制憲會議上的主張幾乎是前者的翻版),當然,這里的“君主政體”并不是君主專制政體,而是混合了君主制與貴族制的混合政體。后世學者埃里克?納爾遜在《王權主義革命》中認為美國革命者在確立總統制的時候參考了英王查理一世的模式,并將總統視為“選舉的君王”。李劍鳴并不同意此說法,但認為君主制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美國人的政體想象。
民主政體的支持者主要有托馬斯?潘恩、托馬斯?圖德?塔克及反聯邦主義者,他們心目中的模板是從克利斯提尼改革到伯里克利時期的雅典。而共和政體的支持者主要有約翰?亞當斯、西奧菲勒斯?帕森斯、托馬斯?杰弗遜和詹姆斯?麥迪遜,他們主張把人民排除在公共事務之外,賦予代表充分理性判斷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民主政體和共和政體并不能等同起來,二者的支持者之間存在分歧,分歧在于,是否認為人民應該完全信任其選出的代表。到后來,民主與共和才逐漸趨同。此外,李教授還提到了包括弗吉尼亞憲法、賓夕法尼亞憲法、馬薩諸塞憲法及聯邦憲法在內的十六部憲法,在美國共和政體的確立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從政體到國家
李劍鳴教授在這里所說的“國家(state)”是抽象的國家概念,涉及政體、政權、權力結構、權力關系、權力運行方式等。其中,政體構成國家最核心的部分,政體性質決定國家形態。
國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共同福祉(common good)與個人權利(individual rights),二者并不對立,可以融合;國家合法性的基礎是人民主權、社會契約、自然權利與共同福祉。
國家的特性是開放、限權和中立。開放意味著國家權力不能委以少數人壟斷,永久占有,要舉行自由公開的選舉以競爭權力;限權意味著建立一個權力有限體系,政府只享有授予的權力,并將權力劃分為三個類型——立法、行政與司法,分別由不同機構掌管,彼此獨立,相互牽制;中立意味著政府不能由某一群人壟斷,不能僅為某一部分人服務,各階層民眾都要有自己的代表,要引入不同原則,不同利益;同時,不能讓多數人侵害少數人的權益,要把權力同時給多數人和少數人,讓他們互相牽制(眾議院和參議院的理念)。在這里,李教授還澄清了一個誤區——美國不僅是國會、總統、聯邦法院“三權分立”,而是“復合分權”,即國會的參、眾兩院,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之間都有分權制衡機制。
李劍鳴指出,自由和權力是一對天敵,前者美麗而脆弱,后者強大,卻有作惡的可能,唯有對權力加以限制,才能保護自由。
李劍鳴還提到福山 (Francis Fukuyama)的理論轉向。“歷史終結論”強調自由民主制是極其完善的,近年來,福山的理論出現轉向——認為“國家”、“法治”與“責任政府”組成現代政治制度,三者不可兼顧時,首先追求“國家”。李教授通過反思美國早期國家的構建,發現這三者只是分析工具,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并不能被任意組合和理性選擇。我們用這個工具進行分析時,會遇到千差萬別的狀況。

講座的最后,同學們向李教授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問題。
“為什么當時的精英們設計的體制可以延續至今?”
李教授認為,這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這一體制基于人類的共同理想,在價值上具有終極合理性,使人能夠像人一樣生活,享有生命、財產、自由、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第二,這一體制與社會之間具有很強的親和性,在獨立之前,北美殖民地就已經有了強調自由、平等和美德,尊重權利,以權利為核心的社會,這種社會是共和主義體制的依托,二者之間相互適應,因此得以延續。當然,這種制度設計也不是一勞永逸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調整。
“在美國總統行政權力不斷擴大的趨勢下,如何保障美國人民權利?”
李教授認為,雖然美國總統行政權力日益擴大,以致出現“帝王般的總統現象”,但并沒有突破憲法最初的限定,另外,通過選舉、黨派斗爭、輿論等途徑,總統的行政權還是會受到限制,不可能無休止地擴大。
“為什么在強調自由至上主義的美國,還經常發生迫害自由的現象?”
李教授認為,“自由”在美國是一種普遍價值而非普遍事實,自由理念與現實之間存在強烈反差,統治者用權力去侵害自由的情況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些特殊條件、極端情況下,犧牲自由成為可以接受的手段。比如在內戰中林肯暫停了人身保護權令,在二戰中政府實行經濟管制,在冷戰時期麥卡錫制造恐怖,侵害人身權利。但美國的體制對這種侵害自由的行為還是起到了一定限制作用,并通過人民的努力制止、消除了這些行為,這是值得注意的。
(講座稿未經李劍鳴教授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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