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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超載貨車沖卡碾死交警,司機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無期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4月22日從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當天對超載重型貨車沖卡碾壓交警致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貨車司機劉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現場提起上訴。
2015年8月5日18時40分許,寧波慈溪市發生1起重型貨車沖卡碾壓交警致死事件。據當時警方通報,慈溪市公安局交通大隊城區中隊民警徐鑒華,在執勤中被一輛重型貨車撞倒并遭碾壓,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20時36分因公犧牲。肇事司機劉某某(男,1978年4月出生,安徽亳州市蒙城縣人)現場被警方控制。
法院審理查明,案發前,劉某某駕駛皖KD9250重型自卸貨車在寧波慈溪市從事貨運經營。2015年8月5日,慈溪市滸山街道組織交警、派出所、城管、路政等部門在該市楊梅仙子轉盤處設卡聯合治理超載行動,被害人徐鑒華系參與該行動的慈溪市公安局交警。
當日18時40分許,劉某某駕駛嚴重超載的皖KD9250貨車(核定載12305KG,實載52610KG)沿該市楊梅大道由南向北駛入楊梅仙子轉盤。徐鑒華看到后打手勢示意停車接受檢查,劉某某為逃避處罰拒絕停車,繼續沿轉盤行駛。徐鑒華上前一邊攀上貨車副駕駛室車門,一邊拍打車門和車窗玻璃要求停車,劉某某仍拒絕停車,繼續沿轉盤行駛至峙山路連接處時,徐鑒華從車上摔落,遭該貨車碾壓雙腿。劉某某明知碾壓了徐鑒華仍繼續行駛至距徐從車上摔落地點260M處,群眾車輛和警車隨后追上,劉某某被抓獲歸案。徐鑒華被送至醫院搶救,因雙側股骨、脛腓骨多發性骨折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于當日20時40分許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檢方的指控,劉某某及其辯護人認為,該案并不屬于故意殺人案件,而是1起發生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行為并未具有主觀故意,應當依法定性為交通肇事罪。
辯護人還提出,死者在執法過程中違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未按規定遵守“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之條款,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對于被害人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部分責任及是否為本案發生的原因。寧波中院認定,被告人劉某某曾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2次因超載被罰款。本案中,被告人也供認,其駕駛嚴重超載的重型貨車為逃避處罰,面對被害人作出的手勢、拍打車門、攀上車子拍打車門車窗等示意停車行為,仍沒有停車。作為現場執勤交警,被害人的上述行為均系履行職責行為,被告人逃避檢查并繼續行駛的行為,才是導致本案發生的原因。辯護人認為交警規執勤攀扒車輛的危險行為也是本案發生原因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本案多項證人證言均證明被告人在駕駛嚴重超載重型貨車時,不予理會現場交警指揮,拒絕停車且繼續駕駛,并最終導致攀車交警摔下并被碾壓致死的事實。被告人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被告人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有坦白情節,故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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