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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誤工證明” 助教師索賠,江蘇一中學被罰10萬元
因在一起交通事故索賠訴訟中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證明,妨礙訴訟,江蘇徐州市第三十中學和教師李某分別被徐州市銅山區法院決定罰款10萬元和4萬元。
2014年8月7日晚9時許,李某父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傷,為追索醫療等賠償起訴到徐州市銅山區法院。訴訟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加蓋“徐州市第三十中學”印章的“誤工證明”,證明其為該校職工,自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間,請假照料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父母而未出勤,根據單位規定請假期間的薪資不予支付,進而主張該損失應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險公司賠償。
經法院向該校員工工資卡發放銀行查詢,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間李某工資均正常發放。
徐州市銅山區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5條之規定,決定對徐州市第三十中學罰款10萬元,對教師李某罰款4萬元。罰款決定書4月21日分別送達了被處罰單位和被處罰人。
據本案承辦法官張小舟介紹,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一些受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受利益驅使,虛假陳述甚至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明以獲取非分賠償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工資證明、護理費用支出證明、誤工休息證明、農村人口失地證明等證據形式是當事人造假的主要對象。一些社區、村委會、企事業單位掌管印章的人員礙于人情關系或收受禮賄,違規出具虛假證明,造成法官難以判斷,賠償義務人限于取證困難更難提供反證。當事人提供虛假索賠證據的行為,不僅損害了社會誠信,而且妨礙了訴訟的正常進行,甚至造成法院誤判、錯判。徐州市第三十中學作為教書育人的學校、李某作為教育工作者,本應模范遵紀守法,卻向法院出具虛假證明,妨害民事訴訟,其行為必須嚴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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