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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土地政策需要不斷調整

看待今天在土地政策方面的問題,離不開歷史的回溯,否則討論問題會失去很重要的依據。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對未來社會的展望是生產資料公有制,土地理所當然是生產資料,所以革命者一建立政權,首先想到的就是實現土地公有制。1928年12月,中共黨史上第一部土地法律《井岡山土地法》頒布,其第一條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一)分配農民個別耕種;(二)分配農民共同耕種;(三)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范農場耕種。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利時,兼用二三兩種?!?/p>
毛澤東后來承認,“這個土地法有幾個錯誤:(一)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三)禁止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后來都改正了。”(《毛澤東文集》第1卷,第51頁)
1954年、1975年和1978年憲法在土地制度的規定上,均未在城市土地全部國有化上有過明確表述。
但這并未能阻止各種文件發出城市土地國有化的主張。最有代表性的是1955年12月的一份文件中,提出“對私有房產的社會主義改造”政策,改造的“總的要求是加強國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產出租完全服從國家的政策,進而逐步改變其所有制”,“凡是由國家經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這份文件明確提出,要將“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產,經過適當的辦法,一律收歸國有”。
這種不符合憲法精神的做法,在“文革”期間達到高潮。1967年11月4日,國家房產管理局、財政部稅務總局提出,“無論什么空地(包括旗地),無論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都要收歸國有?!薄肮缟鐔T在鎮上的空閑出租土地,應該收歸國有?!?/p>
1982年3月27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發布規定,表示“根據憲法規定精神,我國城市房屋存在著幾種不同的所有制。應加強房屋和土地產權產籍管理”;指出“凡在城鎮范圍內的房地產,不論屬于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均需到當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所有證”;對于“城市土地,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要依照法律的規定,確認產權,區別各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狀況”。這可以視為對1967年政策的糾偏。
但幾個月之后,1982年憲法頒布,其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對于后者,在其頒布前后都已經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符合,比如僅僅在深圳,1982—1988年,收取土地使用費6626萬元。憲法第十條禁止出租城市國有土地的規定,已經嚴重阻礙改革開放大業。該條款于1988年取消,修改為“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隨著城市房地產業的興起,1990年出臺的“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為七十年,其他用途的土地,最高出讓年限有四十、五十年不等。
土地使用權到期怎么辦?2007年8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需申請續期,如出于公益需要收回土地,國家可無償回收。但兩個月之后的《物權法》規定又有不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從《井岡山土地法》到《物權法》,我們可以看到,其一,近90年來,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一直在調整,并沒有萬古不易,不可更改的教條。其二,只要它往“統”的方向變革,追求所有制的純粹,往往阻礙革命和建設;只要它往“分”的方向變革,照顧各階層民眾的實際利益,所有制多元化發展,往往促進革命和建設。
歷史的經驗值得記取。今天,無論怎樣討論“自動續期”的確切含義,都不能脫離最大多數民眾的實際利益,需要以公平正義的方式,合理調整好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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