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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致17人死亡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建議處分33名干部
安徽省安監局網站消息,日前,《蕪湖“2015.10.10“重大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燃燒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安徽省政府批復結案,現予發布。
2015年10月10日11時44分許,蕪湖市鏡湖區淳良里社區楊家巷“砂鍋大王”小吃店發生一起重大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燃燒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528.7萬元。
事故發生經過
10月10日10時許,“砂鍋大王”小吃店經營者張保平更換了店內東側鐵板燒灶所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鋼瓶)。11時40分許,張保平的妻子刁山翠打開該鋼瓶角閥和鐵板燒灶開關,欲用點火棒將鐵板燒灶點燃,未點燃,隨后擰大角閥閥門,仍未點燃,便告知張保平處理。張保平在處置過程中,發現與灶具連接的液化氣鋼瓶瓶口附近有火苗,試圖關閉鋼瓶的角閥,未果。他隨即拖出鋼瓶,導致鋼瓶傾倒、減壓閥與角閥脫落,大量液化氣噴出,瞬間引發大火,11時50分,該鋼瓶發生爆炸。
事故涉及有關單位情況
1、“砂鍋大王”小吃店
該店位于蕪湖市鏡湖區淳良里社區楊家巷,所在建筑物共七層,一層為沿街門面,二層以上為住宅,該店位于建筑物一層最西側04號門面房,層高4.5m,建筑面積33.19m2,門前自行搭建臨時店面。2015年8月初,經營者張保平、刁山翠夫婦,經房東馬俊同意,從該門面房前任承租人邱明榮處以8萬6千元(包含半年房租,月租金5000元,租期至2016年3月)租下此店,該店于8月18日營業,無營業執照,主要經營鐵板炒飯、砂鍋、烤肉等,10月10日上午7時招聘1名服務員汪茂云到店工作。
2、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3月25日,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與境內合資),住所: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注冊資本:3200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苑雋,營業期限:1998年3月25日至2048年3月25日,經營范圍:在市區域經營民用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6年1月1日,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等。
3、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10日,公司類型:分公司,營業地址:安徽省蕪湖市沿河路門面房1號,負責人:王昌敏,營業期限:2000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經營范圍:在市區域經營民用液化石油氣(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廚具及零配件銷售等。門店設有店長1名、營業員1名、送氣工2名,日常配送區域為:沿河路、九華山路、二街、老體育場、楊家巷、雙桐巷。
直接原因
10月10日10時許,“砂鍋大王”店主張保平在更換店內給東側鐵板燒灶具供氣的鋼瓶時,減壓閥和鋼瓶瓶閥未可靠連接。11時40分許,其妻刁山翠準備使用鐵板燒灶具,打開鋼瓶角閥后液化氣泄漏,泄漏的液化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氣體遇鄰近砂鍋灶明火,導致鋼瓶角閥與減壓閥連接處(泄漏點)燃燒。張保平在處置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鋼瓶傾倒、減壓閥與角閥脫落,大量液化氣噴出,瞬間引發大火,傾倒的鋼瓶在高溫作用下爆炸。
間接原因
1、“砂鍋大王”小吃店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意識淡薄,對鋼瓶操作及應急處置不當。
2、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未依規定指導液化石油氣用戶安全用氣;對鋼瓶管理不嚴,對超期鋼瓶未進行報廢處理。
3、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超出使用期限的鋼瓶進行違法充裝。
4、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1)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體育場社區。
對轄區內餐飲場所燃氣安全開展全面檢查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2)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
對轄區內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落實不力,隱患排查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3)鏡湖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委。
對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工作落實不力,對燃氣供應企業存在違法違規供氣行為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4)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對轄區內鋼瓶配送企業的鋼瓶監管不到位,對餐飲場所無證經營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5)鏡湖區商務局。
對轄區內餐飲場所開展燃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6)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濱江派出所。
對轄區內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7)鏡湖區公安消防大隊。
對轄區內餐飲場所開展的消防安全實施專項監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8)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
對鏡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和濱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轄區餐飲場所開展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9)鏡湖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對轄區內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綜合監督和協調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10)鏡湖區人民政府。
鏡湖區人民政府組織轄區內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不力,對轄區內餐飲場所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11)蕪湖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
依據《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蕪湖市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蕪政辦秘〔2013〕39號)(以下簡稱《通知》),蕪湖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落實專項治理行動不力,對燃氣供應企業存在違法違規供氣行為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12)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
依據《通知》,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落實專項治理行動不力,對餐飲場所使用的鋼瓶檢查不到位,對報廢、超期未檢鋼瓶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13)蕪湖市商務局。
依據《通知》,蕪湖市商務局落實專項治理行動不力,組織餐飲場所開展燃氣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14)蕪湖市公安消防支隊。
依據《通知》,蕪湖市公安消防支隊落實專項治理行動不力,指導下級開展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專項監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15)蕪湖市公安局。
依據《通知》,蕪湖市公安局落實專項治理行動不力,對鏡湖區公安分局開展餐飲場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16)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通知》,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實專項治理行動不力,對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餐飲場所無證經營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17)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依據《通知》,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專項治理行動不力,對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場所無證經營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因經營者張寶平操作不當、應急處置不當,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相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責任認定及處理
1、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張寶平,“砂鍋大王”小吃店店主。安全意識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鋼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同時在鋼瓶使用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液化氣發生泄漏;應急處置不當,引發燃爆,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苑 雋,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對本公司氣瓶充裝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檢的鋼瓶仍進行充裝,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1條,建議對其處以2014年年收入60%罰款。
2.陳 斌,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對本公司氣瓶充裝管理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檢的鋼瓶仍進行充裝,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1條,建議對其處以2014年年收入60%罰款。
3.武 斌,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安全部總經理。落實本公司安全規章制度不到位,履職不到位,致使超期未檢的鋼瓶仍進行充裝,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1條,建議對其處以2014年年收入60%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2條, 建議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
4.王昌敏,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店長。未依法指導液化石油氣用戶安全用氣,對鋼瓶管理不嚴,對超期鋼瓶未進行報廢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1條,建議對其處以2014年年收入60%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92條, 建議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
3、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黃 濤,蕪湖市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體育場社區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罷免社區主任。
(2)邵義權,蕪湖市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黨工委委員,司法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3)王 玨,蕪湖市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中心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4)王庭國,蕪湖市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黨工委書記。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王 蓉,蕪湖市鏡湖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委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6)朱寶琴,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7)談中偉,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8)魯和平,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9)鄭武軍,蕪湖市鏡湖區商務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0)潘俊杰,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濱江派出所副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徐沛沛,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濱江派出所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2)李培偉,蕪湖市鏡湖區消防大隊參謀。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楊 韜,蕪湖市鏡湖區消防大隊大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繆禮平,蕪湖市公安局鏡湖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王福順,蕪湖市鏡湖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6)魏心平,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7)吳文斌,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8)孫躍文,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政府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9)趙 敏,蕪湖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公用事業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0)馬興起,蕪湖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副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何 晨,蕪湖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主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2)張良誠,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3)張生應,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4)周 光,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5)余華斌,蕪湖市商務局商務綜合執法隊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26)蔣慶冰,蕪湖市商務局副調研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7)韓明新,蕪湖市商務局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28)翁 韜,蕪湖市消防支隊防火處處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9)汪 俊,蕪湖市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0)徐 杲,蕪湖市消防支隊支隊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1)程業濤,蕪湖市公安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2)丁成貴,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3)張國霞,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調研員。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蕪湖百江能源實業有限公司。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對超期未檢的鋼瓶進行違法充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85條第二項規定,建議對其處以19.9萬元罰款。
5、建議給予相關行政問責的單位
1.責成鏡湖區濱江公共服務中心向鏡湖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責成鏡湖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向鏡湖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責成鏡湖區商務局向鏡湖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責成鏡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鏡湖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責成鏡湖區公安消防大隊向蕪湖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6.責成鏡湖區公安分局分別向鏡湖區人民政府、蕪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7.責成鏡湖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鏡湖區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8.責成鏡湖區人民政府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9.責成蕪湖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0.責成蕪湖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1.責成蕪湖市商務局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2.責成蕪湖市公安消防支隊向蕪湖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3.責成蕪湖市公安局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4.責成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5.責成蕪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向蕪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16.責成蕪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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