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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機關報刊文:干部縱容身邊人,到頭來只能“同病相憐”
“身邊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關不關自己的事?如果你是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你以前不太在意這件事,那么,從現在開始,請做個有心人。因為,這已是一道不容答錯的問題。
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當然,適用這一條規定,有著一個前提條件,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
簡單的一句司法解釋,背后實際蘊含著豐富的社會治理邏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貪污賄賂犯罪呈現出一些新情況、新特點。一些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卻不收錢,而是默許甚至授意近親屬或者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受賄案件呈現“辦事者不收錢、收錢者不辦事”的特征。這就對刑事法網的嚴密性和打擊的針對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解釋》的上述規定,正是對司法實踐的一種回應。以后,出現此種情況,不論國家工作人員是故意為之,還是知情不管,都將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不允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所欲為,也不允許其縱容親屬子女等“身邊人”就此撈取好處。延伸來看,這其實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既嚴格約束自己,又要管好“身邊人”。本質而言,這是一個責任問題,不僅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看看近年來的一些案例,一些干部對“身邊人”的胡作非為不加約束、縱容默許,甚至授意為之、打氣撐腰,到頭來的結果只有一個:人前“同氣連枝”,案后“同病相憐”。
誠然,黨員干部也是普通人,對“身邊人”有著豐富而深厚的感情,在工作、生活上對他們有所照拂無可厚非。但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照拂,究竟是私事私辦,還是私事公辦?是花一己之費,還是慷他人之慨?如果分不清公與私、是與非的界限,吃不透嚴與愛、松與害的辯證法,只想著為他們鋪路搭橋,甚至放縱他們收受賄賂,最終只會既害人又害己。
愛之越深,越需要教之有方,嚴加管理。回望黨史,在這一方面,老一輩革命家為我們樹立了光輝榜樣。毛澤東有著名的“三原則”:戀親不為親徇私,念舊不為舊謀利,濟親不為親撐腰;周恩來專門制定《十條家規》,嚴格要求親屬;陳云曾與子女“約法三章”:要求他們穿土布衣,不坐公家的小汽車,辦任何事都要嚴格按制度來。正是這種良好家風,讓他們贏得了人心、贏得了信任,也讓“身邊人”找準了人生方向,活出了自己的精彩。
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告誡全黨,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在嚴格自我約束、嚴以用權的同時,管好“身邊人”,不縱容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既考驗著黨員干部的責任擔當,也考驗著他們經營愛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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