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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內跌破警戒線止損線,杭州股民因信托公司未強行平倉起訴
杭州市下城區法院4月7日開庭審理一起股民訴信托公司案,因認為對方合同違約,未按約定及時對其賬戶進行強行平倉,造成損失擴大,狄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萬向信托有限公司賠償180萬元、承擔4萬元的融資利息。法庭未當庭宣判。
狄女士是資深股民,2015年5月,她與萬向信托簽訂協議,購買某信托理財產品。根據約定,狄女士出資300萬,信托公司給予1:3的配資900萬,計1200萬元投資股市。
為防止造成過多損失,雙方約定以項目確立凈值為1計,設0.95為警戒線、0.9為止損線。虧損達到10%時,信托公司應強行平倉。
狄女士稱,設定0.9的止損線,是因為300萬本金里自己有120萬,180萬從親友處籌集。止損線在10%,也就是最多虧120萬,這樣還掉配資資金后,從親友籌借的錢也能償還。
但從2015年6月中旬起大盤直下,到6月30日,狄女士的產品預估凈值為0.9757,接近警戒線,到7月1日為0.8994——一天時間直接跌破警戒線、止損線。
狄女士認為,按合同約定,7月2日信托公司應開盤就掛跌停價平倉,但對方到3日才強行平倉。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了解到,7月1日,萬向信托方面曾聯系狄女士問是否補倉,遭到拒絕,狄女士也不愿平倉。2日早晨,信托公司再與狄女士溝通,建議至少降半倉。2日上午,狄女士賣出部分股票,又買入近百萬元的股票,信托方開始強制降半倉。中午,雙方再次溝通,狄女士拒絕補倉。由于下午開盤后繼續下跌,14點信托公司開始強行平倉,3日繼續平倉,直至賬戶內股票賣完。
事后,狄女士曾根據持倉股票在第二天開盤時的市場成交價進行計算:如7月2日開盤平倉,余額應為1075余萬,扣除配資資金,本金還有175萬。但萬向信托3日才平倉,這時余額936萬,本金縮水至36萬。
被告方表示,出于照顧委托人意愿,強行平倉前受托方多次向狄女士提出建議,但遲遲沒收到明確回復,萬向信托已盡到審慎管理的義務,延遲平倉是因為沒有收到對方的明確指令。原告7月2日還下達多次買賣指令,而當天購入的股票并不能在當天平倉,因此,原告自身也需承擔損失擴大部分的責任。股票投資本身有風險,加杠桿風險更高,受托方只能對原告賬戶資金進行“被動管理”,具體風險應由委托人承擔。
原告方則表示,根據委托協議,自己無論意向如何都不能直接買賣,只能發出指令,通過信托經理操作。根據約定,跌破止損線,信托公司須直接平倉,而不是反復咨詢委托人意見。
同時,如果對方切實履行合同義務,在強行平倉過程中,自己2日的所有買賣指令也不可能生效。被告所謂的“被動管理”在約定的預警線、止損線前是成立的,但一旦超過上述約定線口,信托方應化被動管理為主動管理。在簽約時,信托方也強調會在止損線上采取風控措施,“否則為什么要你幫我控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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