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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期待新的分級財政體制

營業稅主要是地方稅,且在地方財政收入體系中舉足輕重。營改增試點初期,將新增增值稅收入作為地方稅收入,較好地解決了地方財政收入問題。但隨著全面試點的進行,其弊病就可能更加突出。
這一做法意味著增值稅收入屬于中央還是地方,主要看行業和業務。為讓營改增試點順利進行,增值稅設置了多個檔次的稅率和征收率。不同行業不同業務可能適用不同的稅率。在行業和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的今天,企業有很強的激勵讓自己所從事的行業(業務)成為適用較低稅率的行業(業務)。地方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利益高度一致。
這樣,不僅國家稅收收入容易流失,而且企業之間的競爭就可能更加不公平。業務范圍從上游覆蓋到下游的縱向一體化企業可能有更多機會利用行業稅率差異的漏洞,而專業化程度越高的企業這樣的機會就少得多。這與增值稅制改革目標背道而馳。
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盡可能縮短營改增試點的時間,讓增值稅制按照中性稅收的要求進行改革,即減少稅率和征收率檔次,簡并稅率,從根本上改變增值稅的“類產品稅”特點。短期之內,增值稅收入劃分問題也應有相應對策。原來分別歸屬地方和中央的營業稅收入,與本來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享的增值稅收入,匯總之后,應該在中央和地方之間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分享。
無論是選擇什么樣的收入劃分比例,中央與地方按照5:5或者6:4分成,或者選擇其他的分成比例,最主要考慮的是支出責任與財力的匹配因素。一級政府做事,就得有對應的財力。在事權劃分改革尚未進行時,增值稅收入共享主要是解決地方因為營業稅收入缺失所帶來的財力不足問題。因此,選擇什么樣的比例,取決于需要給地方財力的補足程度。
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劃分難度超乎想象。改革中的一些慣性思維亟待突破。中央需要做什么,地方需要做什么,應該取決于何種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有效提供。地方能做好的,就給地方做。當然,這種制度選擇應該有利于國家的統一,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
增值稅收入共享只是分級財政體制中的收入一側的一部分。這意味著,增值稅收入共享未能完成的目標,可以通過其他改革來完成。特別是,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設計至關重要。良好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可以促進國家的統一,可以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但中央對地方的財政轉移支付規模不是越大越好,轉移支付的過程是有成本的。對于大國來說,更是如此。
因此,在收入劃分時,應盡可能讓地方收入與支出責任相匹配。作為各地條件差異較大的國家,統一的制度不可能解決所有地方的收入自主問題,但由此帶來的問題,也應該主要通過事先設計好的制度來解決,而不適合一事一議。
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劃分不是不能變的。變化必須遵循必要的規則,必須是中央和地方充分參與決策的產物。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希冀以不變應萬變,很可能只是幻想。經濟結構的變化,就可能導致各地財源的變化,收入劃分的動態調整機制形成就顯得特別重要。
分級財政體制改革方案設計的技術難度大,且直接影響各級政府的行為。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劃分牽一發而動全身,改革必須沿著分級財政體制的總方向前進。增值稅收入分享可以視為新體制設計的一次練兵機會。我們期待新的分級財政體制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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