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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靚穎名譽案告錯人?北京朝陽法院駁回部分起訴
北京法院網(wǎng)4月7日消息,因認為《北京青年周刊》刊發(fā)的題為《我們?yōu)槭裁匆訔墢堨n穎》的文章侮辱、誹謗個人形象,侵犯名譽,去年6月30日,張靚穎將記者張納、北京青年報社訴至北京朝陽法院,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索賠100余萬元。據(jù)悉,審理中法院查明張納真實姓名為張某,予以變更,同時追加《北京青年周刊》出版方《北京青年》雜志社為共同被告。日前,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了張靚穎對三個被告中北京青年報社、張某兩個被告的起訴。
張靚穎訴稱:2015年2月5日,北京青年報社主辦的《北京青年周刊》、《北京青年周刊》官方微信、微博等網(wǎng)絡平臺刊登了題為《我們?yōu)槭裁匆訔墢堨n穎》的文章,作者署名為張納。
文中宣稱:“她們這些女孩子剛開始參加超女比賽的時候,當時所有人都乖乖的簽了天娛,惟有她一個人單飛,聽到的傳聞是,當時天娛搞黑幕找她談,簽約便許她一個名次,而她反間諜對談話現(xiàn)場錄了音,說你們要不讓我進前三我就向媒體曝光”、“時裝編輯掩面長嘆,十年過去了,怎么還那么土啊!”、“‘不知道為什么,就是那么討厭張靚穎,希望她早點離開’,社交平臺上有這么一句評價,其實道出了很多人的心聲,人們是不會因為‘土’而嫌棄一個人的,于是一個好友即時評價‘無聊又做作!’這其實是作為公眾人物的致命傷,聽不了她開口講話”、“甚至有線人匯報,她是小三,現(xiàn)男友是大款”。
張靚穎表示,因《北京青年周刊》系知名媒體,擁有極高的發(fā)行量和廣泛的覆蓋面,上述文章發(fā)表后,產(chǎn)生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并被手機軟件《暢讀》、《雜志匯》及微信等網(wǎng)絡媒體廣泛轉(zhuǎn)載。上述報道采取虛構(gòu)、捏造事實的方式,公然侮辱、誹謗其人格及公眾形象,造成了其社會評價降低,嚴重侵犯了其名譽。
張靚穎認為,張納作為作者,虛構(gòu)和歪曲事實,根據(jù)大量未經(jīng)證實的傳聞,采用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辭對其公眾形象和人格進行貶損,侵犯其名譽,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北京青年報社對其主辦的《北京青年周刊》發(fā)布的新聞負有審查、核實的義務,應與張納共同承擔侵權(quán)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張納、北京青年報社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維權(quán)費用7萬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傳喚北京青年報社,該報社即就被告主體身份提出異議,稱《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北京青年》雜志社出版,該報社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法院電話傳喚張納,張納亦表示此事應由《北京青年》雜志社處理,且未到庭領取訴訟材料,法院根據(jù)張靚穎提供的張納聯(lián)系地址向其郵寄訴訟材料,亦因電話不通地址欠詳被退回。
2015年10月,朝陽法院決定依法追加《北京青年》雜志社為共同被告,并傳喚該雜志社和張納到庭。11月11日,該案首次召開庭前會議,北京青年報社、《北京青年》雜志社均到庭,“張納”亦委托了“代理人”到庭,但因該“代理人”不能提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授權(quán)委托手續(xù),法院未認可其代理人身份。同時,根據(jù)該“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證,法院查明張納真實姓名為張某,依法予以變更。此次庭前會議張靚穎將索賠金額調(diào)整至110余萬元,因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和解,此后的4個月,法官一方面給予雙方庭外和解時間,另一方面多次通過電話方式溝通,主持雙方調(diào)解工作。
今年3月16日,法官組織各方當事人到庭,再次主持調(diào)解,但最終雙方仍就部分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此次庭審,張靚穎就部分訴訟請求進一步予以明確,法院主持雙方對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
庭審中,《北京青年》雜志社認可《北京青年周刊》由其出版,該雜志社及張某均向法庭主張,張某作為雜志社員工,撰寫涉案文章系履行職務行為,相應責任應由雜志社承擔。
日前,朝陽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一審裁定駁回了張靚穎對北京青年報社和張某兩個被告的起訴。朝陽法院認為,《北京青年周刊》系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北京青年》雜志社出版,該雜志社應就出版內(nèi)容對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侵害承擔民事責任,北京青年報社并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單位,對雜志內(nèi)容不負有具體的審核責任,故北京青年報社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張某撰寫并發(fā)表涉案文章系其作為雜志社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之行為,涉案文章如構(gòu)成侵權(quán),侵權(quán)責任應由《北京青年》雜志社承擔,張某亦非本案適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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