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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介入棄風電,風能專委會啟動對滇甘新三省份集體維權

地方政府棄風限電愈演愈烈,甚至要求風電企業用收益補償火電企業,這激怒了風電企業。
3月31日,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風能專委會)召開研討會,啟動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第一例集體法律維權行動。
風能專委會秘書長秦海巖在研討會上說,雖然我國2005年頒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早就確立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制度,但現實中這項規定一直未能真正落地。
他表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運用行政手段干預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嚴重侵害了風電企業的利益,干擾了我國風電產業的健康發展,有悖于國家綠色低碳發展戰略。
對于云南、甘肅和新疆等棄風現象嚴重的省份,風能專委會表示將運用法律武器采取一系列維權行動。
截至目前,他們已經完成向相關政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依法舉報,并將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采取進一步的行動。
行政干預“棄風救火”
過去的2015年,在電力需求下降的形勢下,中國的風電企業經歷了棄風最為嚴重的一年。
國家能源局的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平均棄風率達15%,多個省份棄風率接近三成。棄風現象最嚴重的甘肅省甚至高達39%,創史上新高。
棄風是指在風電機組設備狀態正常、風況也很好的情況下,由于電網消納等問題,風電場被迫暫停一些機組發電的現象。
風能專委會統計的數據顯示,自2010年開始,全國平均棄風率長期高于10%。2015年,這一數據攀升至15%。特別是入冬后,甘肅、寧夏、黑龍江等省份的一些風電項目的棄風率更是高達60%以上。
2015年以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出臺的規定,令棄風問題更為嚴重。新疆要求不參與直供電的新能源場站停發,云南則要求風電拿出60%的收益補償火電。
“火電企業的體量比較大,因此,地方政府首先要面對的是火電企業效益下滑的問題。火電企業同時還牽扯到相關行業的稅收、就業及由此帶來的社會穩定問題。”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專家向澎湃新聞表示。
但棄風同樣會帶來巨額的經濟損失。
秦海巖介紹說,2010年至2015年,棄風電量累計達到997億千瓦時,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30億元。僅2015年的棄風電量就達到339億千瓦時,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80億元。
此外,救火電而壓制風電等可再生能源行業,在國家發改委氣候戰略中心主任李俊峰看來,也威脅到我國政府在國際上做出的應對氣候變化減排承諾和能源結構調整目標的實現。
“地方政府違法且不講誠信”
秦海巖認為,“新能源企業本來依法擁有優先全額發電上網的權力,但是現在既不優先,又不全額,還強迫企業去買發電權,導致企業虧損運營,首先是違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其次是地方政府不講誠信,這樣下去,誰還敢再做投資?”
對于云南、甘肅和新疆等棄風現象嚴重的省份,風能專委會表示將運用法律武器采取維權行動。
風能專委會負責此次維權的律師表示,希望據此喚醒法制精神,推動相關法律的建立健全,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真正將《可再生能源法》所確立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原則以及基于此出臺的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文件落到實處,以可再生能源電力為核心構建面向未來的電力系統。
事實上,棄風現象已經在國家層面引起重視。
3月28日,國家發改委對外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這被業界認為是第一個細化了“全額保障性收購”原則的辦法。秦海巖在研討會上對《辦法》的出臺表示了肯定,他認為,《辦法》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的劃分:通過計劃方式優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發電量,超出保障性范圍的發電量參與市場交易。“該《辦法》中的保障電量如何確定非常關鍵,如果按照企業年利率8%計算,企業不會虧本,才可能進一步投資收益。”
“應首先追究電網企業棄風限電違法責任”
2016年是《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實施的第十年,這部法律于2005年2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期間在2009年進行過一次修改。盡管這部法律和相關配套文件中均有可再生能源電優先上網的規定,但實際落地情況并不理想。
李俊峰是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參與者之一。他在接受澎湃新聞專訪時說,這部法律在實施初期得到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農業部的支持,“各部門都出臺了詳細的實施細則,確保法律的實施,包括復雜的分攤制度、價格制度等。”
該法規定,電網企業應當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以夏季制冷負荷陡增、電網公司“迎峰度夏”為例,電網公司每年要制定一個企業錯峰用電的計劃安排,要求企業有序用電,并以地方政府的名義下達到所有企業,以實現有序用電、錯峰用電,解決調峰能力不足問題。
李俊峰認為這些做法缺乏落實細節——政府各部門都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相關的政策,唯獨電網企業沒有依據法律制定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實施細節,也沒有監管部門對電網未制定相應辦法的做法進行糾正。
“價格司沒有制定價格政策肯定有人急,財政部補貼不到位天天有人罵,但電網企業很多違法的事情沒有人去管它,棄風棄得這么嚴重,沒有一家風電企業起訴電網。電網沒有制定實施細則也沒有部門去糾正。” 李俊峰認為,談及棄風限電違法時,應首先追究電網企業的違法責任。
解決棄風限電問題,李俊峰建議電網企業需要得到授權來制定細則,與各方面協調,解決好電網擴容、調度權限以及就地消納和跨區消納等問題。“比如:內蒙古的風電調入京津冀,要調減北京、河北和天津的煤電負荷,電網有沒有授權?華東可以消納蒙東以及東北的富裕電量,有沒有輸送通道?這就是調度細則要解決的問題。不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就失去了一次調整與各部門關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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