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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社保基金條例的弦外之音

《條例》所涉及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是通常人們所說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共同繳納、并有國家財政托底的“社會保險基金”。此“社保基金”乃是一個叫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一筆政府基金,其作用是“中央政府專門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基金”。
雖然《條例》如今才出臺,但早在2000年8月,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便已呱呱墮地。2001年12月,曾有一個“經理事大會會議討論通過并報國務院備案后生效”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面世。與此同時,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2010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一條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做出了規定:“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于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因此,最近出臺的《條例》第一條就開門見山地聲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條例》顯然是要為上述法律條款做出更為具體翔實并更具可操作性的規定。
對比《條例》和《章程》、《辦法》,我們可以發現一些不同點。以往的《章程》和《辦法》,前者主要是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組織結構做出規定,其中只有一章規定了基金的“管理運營”;而后者主要著眼于基金的“投資管理”,甚至為此專設了主要針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罰則》。
最近出臺的《條例》,在與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的組織框架和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相關的條款中,基本上沿用了《章程》和《辦法》中的說法。但是,措辭的邏輯性更加嚴密,語氣也更加嚴厲了。譬如,以往《辦法》中的罰則,大多是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處以“罰款”和“退任”的懲罰,而《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則升級到“依法給予處分”,甚至多處強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若說《條例》和《章程》、《辦法》最大的不同點,卻是《條例》中的這項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這個提法是《章程》和《辦法》中完全沒有涉及的,現在的改變則把兩個不同的“社保基金”鏈接到一起了。更有意思的是,這個重大的改變卻被放在《條例》的《附則》中。
是否可以這樣認為:新出臺的條例,是在為數千億乃至數萬億元的社會保險基金通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這一渠道“入市”做準備,是在為預防在股市本身的投資經營風險之外可能出現的人為道德風險,而在法律上做出盡可能嚴密的部署?但是,股市或曰資本市場本身所隱含的投資經營風險是否可控,可能還是會讓膽小的人為“保命錢”捏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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