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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發作致車損人傷,法院:司機明知患病未注銷駕照,保險不用賠
2015年拿到駕照的李某,2017年查出患有癲癇,2020年駕車時發病造成車禍,人受傷、車受損。李某的丈夫、車主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損。
近日,浙江金華市金東區法院審理該案認為,李某明知自己患病未及時注銷駕駛證,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保證金的責任。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9月14日從金東區法院了解到,2020年11月底,李某駕駛其丈夫吳某所有的車輛在金東區丹溪東路行駛,先后撞上路邊車輛及綠化帶,最終沖入道路盡頭的菜地停下,造成李某受傷、車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調查,李某于2015年考取C1駕駛證,2017年查出患有癲癇病后多次經醫院治療并需長期服藥。2020年10月李某認為已經好轉,自行停藥。
交警調查確認,發生事故是因為李某犯病處于無意識狀態,李某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繼續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后吳某對其車輛損失評估后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被拒,故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不得駕駛機動車。癲癇病為不得申領駕駛證的疾病,在申領駕駛證后駕駛人身體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
“李某在取得駕駛證后,身體健康狀況發生改變,在明知自己患有癲癇病的情形下未申請注銷駕駛證,仍開車上路,其不屬于合法駕駛人。李某的行為罔顧自己及他人的安全,不僅損害他人的生命權、財產權,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法官表示。
法院認為,吳某明知其妻子患有癲癇仍允許其駕駛保險車輛,導致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其未將這一情況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已經申領駕駛證后,身體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有其他不適合開車的情形,要及時到車管所申請注銷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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