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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平安建設不給力,中央綜治委將隔層掛牌督辦整改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明確中央綜治委辦公室每年從公共安全、治安問題相對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確定若干作為掛牌督辦的重點整治單位,加強監督管理。
“這是通過下抓一級的管理辦法,解決綜治領導責任制實施難的問題。”中央綜治辦相關負責人說,根據《規定》,一旦被掛牌督辦,在半年內,該地區和單位的綜合性榮譽稱號評選資格,相關領導干部的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均會被取消。
事實上,中央有關政策文件對綜治領導責任制早有規定,但原則性的要求比較多,具體的程序安排相對少。
中央綜治辦相關負責人說,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在當前深化平安建設,維護公共安全的新形勢下,《規定》針對實踐中有的地方存在領導責任制實施難、一票否決難、整改落實難等問題,圍繞誰來問責、問誰的責、怎么問責、什么情況下問責等程序,增強可操作性,能使鐵規禁令真正發力生威。
《規定》明確,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或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所列職責,有“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相關工作措施落實不力,基層建設工作薄弱,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平安建設考核評價不合格、不達標的”等六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督導和追究。
《規定》還明確責任督導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受通報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的將被約談,受到約談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標的,實行掛牌督辦,直至一票否決。”中央綜治辦相關負責人說,這種以分臺階實施的方式,將解決一票否決權制應用難的問題,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解決整改落實難的問題。
根據《規定》,受到一票否決權制處理的地區、單位,在一年內,其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相關領導干部評先受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均被取消。需要追究黨政領導干部責任的,移送紀檢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規定》還專設一章,表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干部,明確每四年開展一次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工作。受到表彰的先進工作者,應當落實省部級先進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待遇;連續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由中央綜治委以適當形式予以表揚。
據了解,《規定》已于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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